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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編號: TC001160

    想做好資產規劃/財富管理,先搞清楚離岸信托

    2020-01-03 10:22:06

      在全球經濟增長不確定性迅速增加以及金融市場劇烈波動的大環境下,越來越多的中國富人開始考慮借助離岸信托、家族信托等工具來規劃財富繼承和資產保值。


       什么是離岸信托?
      離岸是指投資者的公司在離岸司法管轄區注冊,但投資者不必親自出現,其業務運營可以直接在世界任何地方進行。
      信托是財務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根據普通法的定義,信托是委托人將其財產(包括不動產、無形資產和有形資產)交給受托人,受托人根據信托的主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保管該財產。
      離岸信托是指在離岸法域設立的信托。它類似于信托的運作模式,但由于對特定地域信托的定義或法律的相對寬松或特殊的政策,或受益人的利益,它可以得到更多的保護。


       離岸信托的用途
      1、信息保密
      2、財產保護
      3、設計公司架構
      4、慈善事業
      5、為未來退休提供保障
      6、有效地控制受益人的揮霍行為
      7、遺囑和不動產規劃
      8、繼承和遺產稅規劃


       BVI信托介紹
      作為普通法司法轄區,英屬維爾京群島(BVI)經常被選作為財務和資產計劃信托的適用法和管理執行地。授產契約和信托聲明通常指明信托受英屬維爾京群島法律管轄。建立和實行英屬維爾京群島管轄信托的主要法規,為 1961 年的「受托人條例」。該條例由頒布日起已進行了兩次重大修改。
      受托人條例變更
      于 1993 年,該條例采納了多項重要的國際信托慣例。修正內容如下:
      ? 在信托契約中規定延續期達100年。
      ? 以「觀望」法則避免信托違反延續期限規定。
      ? 厘定和更改信托適用法的相關規則。
      ? 禁止成文法中強制繼承規則轉移至英屬維爾京群島信托的可執行范圍。
      ? 設立目的信托 (Purpose Trust) 的規則。
      ? 監察人(Protector) 法定認可地位。
      ? 信托契約中訂明標準受托人的權限。
      ? 英屬維爾京群島特殊信托法案 (VISTA) 于 2004 年正式生效。引入VISTA 為 BVI 信托法帶來以下創新的改變:
      ? 受托人持有公司的股份,但無需承擔管理該公司或該公司業務成功與否的責任。
      ? 第三者 (如貸方) 與信托交易時,可直接向該信托的資產提出索償。加強現有信托避免強制繼承權的索償的保護。
      ? 委托人可防止受益人一致同意終止信托長達 20 年。
      ? 委托人可授與受托人介入并解決特定問題 (如陷入僵局的董事會) 的權力。
      ? 信托契約訂定董事任命和卸任的規則 (藉此減低受托人藉委派個人選擇的董事而參與公司管理的能力)。
      ? 如果受托人違反了不干預公司管理和董事任命或卸任的規則,受益人和董事均有權向法院提出申訴。
      ? 在董事的同意下,可進行股權買賣。
      ? 除了特殊情況,受托人不得藉由投票或其他權力干預公司的管理或業務。
      ? 受托人須經公司董事同意 (或信托契約中明確指定的其他人),才可處置公司的股份。
      2004 年,英屬維京群島信托法其他改變如下:
      ? 已採用相關法規信托的受托人,如與另一方訂立契約時已披露其受信人的身份 (或其他人等已知悉) 或訂約一方是信托人 (除合約條文訂明外),將無需承擔個人法律責任。該合約的索償可向信托基金提出。
      ? 如果信托契約選擇不採納相關法例條款的管轄 (及如果信托契約沒有提供其他選擇),受托人已與第叁者訂立契約并披露其受托的權限,當付款到期時,其對第叁者償付的責任只限于信托基金的價值 (包括訂立契約后任何分配的金額)。
      ? 受托人僅需為管理信托時所作的侵權行為負上法律責任。
      ? 貸方可要求受托人限制其未來投資和分配的權力 (及任命和罷免受托人的權力),以保護貸方 – 該法規的目的在于解決任何人與信托人交易時,其權利由于信托人為管理信托時引致的責任而受到削弱的合理疑慮。


       在考慮在何處設立離岸信托時,最好先對不同離岸司法管轄區的信托法規有一定了解。不同的離岸信托目的地,其信托法規各有差異。選擇信托的成立地其實就是選擇信托適用的法律。不同的地區,對于信托也會有其特色的規定,以滿足委托人不同的需求。
      對于打算通過離岸信托規劃財產的投資者而言,需要采取相應的風險隔離措施,比如尋求專業的稅務和法律支持,妥善處理境內外資產的稅務問題以及境外信托設立過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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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財富》雜志全球500強中50%的企業提供服務。

    資質與榮譽

    • 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TC001160、TC001060、TC001056
    • 香港公益金銘謝狀
    • 香港小童群益會杰出商界企業義工獎
    • 香港勞工及福利局「社會資本動力獎」
    • 香港最優秀企業大獎
    • 納閩國際商業金融中心(Labuan IBFC)中國授權代理機構
    • 阿聯酋一級代理
    • 香港貨品編碼協會一級代理
    • 香港中國商會董理事會常務理事
    • 香港職業介紹所牌照

    專家團隊

    Kim Jenkins
    集團行政總裁
    張海亮
    卓佳大中華區行政總裁
    蔣夢南
    瑞豐德永負責人
    王國勇
    行政總裁
    新加坡
    葉國亮
    行政總裁及董事總經理
    馬來西亞/納閩
    Scott Sato
    行政總裁
    日本
    伊恩 · 康明斯
    行政總裁 – 離岸
    開曼群島/巴巴多斯/BVI/美國業務
    John Rowe
    董事總經理
    英國
    Nick Messum
    董事總經理及離岸地區財務總裁
    BVI
    Dyland Mah
    行政總裁
    泰國 / 越南

    典型客戶

    商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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