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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頒布嬰兒學步車安全標準16 CFR 1216最終規則

    為完善有關耐用嬰幼兒產品方面的消費品安全標準,2010年6月21日,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頒布嬰兒學步車安全標準(16 CFR 1216)。這一規則與ASTM International制定的自愿性標準ASTM F977–07大致相同,只有幾處修改并增加了測試項目,以減少學步車可能造成的傷害風險。該規則將于2010年12月21日生效,適用于這一日期及其后生產或進口的嬰兒學步車。

    另外,從2010年12月21日起,16 CFR 1500.18和CFR 1500.86中有關嬰兒學步車的規定將不再適用,取而代之的是16 CFR 1216。

    挑戰:

    1. 對ASTM標準中學步車類型的圖解進行修改,增加了開放式背部(open back)的設計。

    2. 修改了ASTM標準第4.6節中的設備規格,刪除了測力計的品牌和型號,新增性能規格。為保證準確性,需要適當的校準。

    3. 臺階跌落測試

    a) 修改ASTM標準,制定了有關繩索、其他設備和步驟的要求。

    b) 在臺階跌落測試步驟中增加以下內容:

    采用學步車的實際重量計算彈射距離,而非假設嬰兒車的重量為8磅;
    詳細說明了學步車輪子的位置、美標假嬰兒的位置、繩索的類型、滑輪的類型,以及施加的力度;
    要求每項測試(前面、側面和后面)進行三次,與EN 1273:2005取得一致,增強測試結果的可靠性。
    4. 停車制動裝置要求 — 對于裝配有停車制動裝置的嬰兒車,增加了停車裝置的測試,即停車裝置啟用時,在靜態狀態下類比臺階跌落測試,學步車的移動距離不能超過1.97英寸(50毫米)。

    5. 產品警示

    a) 如果學步車帶有停車制動裝置,需附加以下警示:

    “WARNING: Parking brake use does not totally prevent walker movement. Always keep child in view when in the walker, even when using the parking brakes.’’
    (中文釋意:“警告:該車使用的停車制動裝置不能完全防止學步車移動。即使已啟用停車制動裝置,也需時刻注意學步車中兒童的安全。”)


    b) 修改后,樓梯危險警示的內容應注明:“在使用學步車前,即使學步車已啟用停車制動裝置,也應在樓梯/臺階附近設置安全屏障。”

    備注:

    根據ASTM標準,學步車的定義為,在生產商推薦使用的位置,兒童可坐或站立其中使之在水準表面上移動的工具。嬰兒學步車用來支撐初學行走的幼小兒童,通常為6-15個月的嬰幼兒。兒童在學步車中可坐、斜躺、振動、彈跳或用雙腳四處移動。典型的學步車通常由布質座位連接至硬質托盤而組成,托盤則固定在裝配有輪子的底座上而使其可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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