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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尼修改標簽法

    印尼貿易部于2010年5月21日發布新令PerMenDag 22/M-DAG/PER/5/2010,對標簽法 — PerMenDag no 62/M-DAG/PER/12/2009進行修改,主要修改的是法規生效日期,即針對印尼市場上已經分銷和銷售的現有產品,法規生效日期從2010年12月1日提前至2010年9月1日(有關詳情參見Intertek最新消息:CN-382)。

    除上述生效日期外,新令還對標簽法的以下幾項內容進行了修改:

    第2條:標簽責任由產品進口商承擔。
    第3條:變更了貿易部接收模擬標簽提交的郵件地址。
    第11條:對于標簽法豁免的產品,要求提交補充檔材料。
    第18條:標簽要求的執行過渡期原為法規生效12個月后,現改為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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