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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盛頓州批準兒童產(chǎn)品安全法

    華盛頓州長已經(jīng)簽字批準了《兒童產(chǎn)品安全法》,并要求起草相關管理條例,以明確該法令中的部分要求。

    另外,州長還要求該州生態(tài)部:

    制定緊急條例,明確該法令不適用于兒童接觸不到的內(nèi)部電子部件,如晶片、電線等,類似電視遙控器內(nèi)部的部件;以及
    了解華盛頓州法規(guī)與美國國家、國際和其他州標準的符合程度,以便華盛頓州的報告和測試方法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護兒童安全,并有助于提升規(guī)范企業(yè)的市場競爭力。
    最遲從2009年7月1日開始

    任何人不得在知情的情況下生產(chǎn)、銷售,或提供使用以下兒童產(chǎn)品或產(chǎn)品部件:

    鉛含量超過重量0.009%(但在需要的情況下,主管機構可將限值降低至0.004%);
    鎘含量超過重量0.004%;或者
    鄰苯二甲酸鹽(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丁芐酯BB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單個或總體含量超過重量0.10%。
    最遲從2009年1月1日開始

    主管機構應確定可能含有"優(yōu)先關注化學品"的兒童產(chǎn)品或產(chǎn)品類別,并提交報告,列明已確定的化學品,以及向消費通告產(chǎn)品中有毒化學品的其他方式,如標簽等。

    在本法案中:

    "兒童產(chǎn)品"包括:

    玩具;
    兒童化妝品;
    兒童珠寶;
    為幫助兒童吮吸或出牙,促進兒童睡眠、放松或喂食而設計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以及兒童作為服裝穿著的產(chǎn)品;
    汽車兒童座椅。
    "兒童產(chǎn)品"不包括:

    電池;
    彈弓;
    帶金屬頭的飛鏢;
    玩具蒸汽機;
    自行車和三輪車;
    可與視頻螢幕連接,且操作電壓大于24伏的視頻玩具;
    化學設備;
    消費電子產(chǎn)品,包括但不限于個人電腦、音像設備、計算器、無線電話、游戲模擬器,以及帶螢幕的、用于使用互動軟體及其周邊設備的手持設備;
    用于休閑娛樂的互動軟體,如電子游戲,及其儲存媒介,如光碟;
    BB型氣槍、彈丸槍、氣槍;
    雪中運動器械,包括雪橇、滑雪撐桿、皮靴、雪板、皮靴固定裝置;
    運動器械,包括但不限于球拍、球、手套、球棒、冰球、護墊;
    溜冰鞋;
    踏板車;
    火箭模型;
    帶防滑釘或鞋釘?shù)倪\動鞋;
    小刀或多刀工具。
    備注:
    "玩具"指為兒童玩耍而設計和使用的產(chǎn)品。
    "兒童化妝品"指為12歲以下兒童生產(chǎn)和使用的化妝品。
    "兒童珠寶"指為12歲以下兒童生產(chǎn)和使用的珠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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