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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擴大VOC條例的管控范圍

    為提高空氣品質及達到VOC(即“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減排目標,香港特區政府與廣東省制定了一項區域協同品質管制計畫。作為該計畫的一部分,特區政府修訂了“VOC管控條列”,進一步涵蓋了某些高VOC含量的產品。新修訂的條例于2010年1月1日生效。

    2009年10月,香港特區政府修訂了《空氣污染管控(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條例》(即“VOC管理條例”),以此作為實現VOC減排目標的一部分(1.2)。根據修訂內容,將從2010年1月1日起,分階段加大控制力度,控制范圍也將擴大到十四種車輛修補漆和涂料、三十六種船舶和工藝品油漆和涂料以及四十七種粘合劑和密封劑。采用的控制方法與美國加州相似,這將使香港在限制所涉產品VOC含量方面處于領先地位。如嚴格執行該VOC法規,香港有望每年減少8700噸左右的VOC排放量。

    其他要求:

    1. 從條例生效后的第一年起,生產廠家或進口商須在每年的三月三十一日前,提交上一年(從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年報。該報告必須說明生產廠家或進口商自己在香港使用或出售的所涉物質總量。
    2. 除印刷油墨和消費品外,其他所有受管控的產品應在“材料安全資料表(MSDS)”中列明產品資訊,說明貿易類別、包裝或容器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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