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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盟鞋類生態新準則 2009/563/EC

    歐盟委員會通過第2009/563/EC決議,建立了歐盟鞋類生態新準則,有效期至 2013年7月4日。而一直治用的1999/179/EC 及2002/231/EC決議,將會適用至2010年3月31日。

    新準則強調新標簽只會頒發予不包含任何電動或電子部件,符合新決議附件內準則的產品,包括有害物質限制,能量消耗及包裝材料的要求。

    測試項目

    2009/563/EC 標準要求

    六價鉻

    不得含有

    用于最終產品物料的砷、鎘、鉛

    不得含有

    游離及水解甲醛

    皮革: 檢出限制- 150ppm
    紡織品: 檢出限制- 20ppm

    大皮耗水量
    小皮耗水量

    <35 m3/t
    <55 m3/t

    排放污水COD的含量

    直接排放的污水<250毫克/升

    制革理后污水中的三價鉻含量

    <1毫克/升

    五氯苯酚、四氯苯酚及其鹽、酯類

    不得含有

    偶氮

    不得含有

    致癌或誘發生殖突變的有害物質

    不得含有

    烷基酚乙氧基化合物 和 全氟辛烷磺酸鹽

    不得含有

    引起皮膚過敏的染料

    遵照67/548/EEC或1999/45/EC規定,R43已禁用

    鄰苯二甲酸鹽

    只有符合67/548/EEC的才允許使用,DNOP、DINP、DIDP等不允許于產品中使用

    生物殺菌劑

    只允許在98/8/EC中附件IA許可取錄

    有機揮發溶劑

    <20克/ 雙

    物理測試

    a) 鞋面曲折測試
    b) 鞋面撕裂強力性
    c) 鞋底曲折測試
    d) 鞋底耐磨性
    e) 鞋面耐磨性
    f) 鞋底撕裂強力性
    g) 鞋內物料顏色堅牢度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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