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營養標簽規例
營養標簽規例于2010年7月1日生效。條例訂明除申請豁免外,大部分在香港出售的預先包裝食品(包括不含中或西藥成分的健康食品及健康補充劑) 必須附有列出七種核心營養素加熱量(7+1)的營養標簽。若產品作出營養聲稱,則須符合特定條件。
食物營養標簽實施內容
實施時間: 2010年7月1日
范圍: 所有預先包裝食物#
#豁免 : 嬰兒食品、無添加配料的新鮮蔬果肉類、食品包裝面積少于100平方厘米(cm2)、熱量及指定標示營養素價值非常低的食物如蒸餾水、酒精含量高于1.2%、少于每年30,000數量出售并沒有任何營養聲稱的食品 (此項豁免需向食環署申請) 等。
標簽要求
1. 標明核心營養素: 熱量^、蛋白質、碳水化合物*、飽和脂肪、脂肪總量、鈉、糖、反式脂肪。
^ 如食物含有酒精及有機酸(如乳酸、檸檬酸),此分量也可計算在熱量中。
* 碳水化合物可選擇標示可獲得的碳水化合物的數值或碳水化合物總量(必須列明膳食纖維的數值)
2. 形式規定: 以每100克/毫升或每一食用分量形式標示營養素。
3. 若產品須作營養聲稱(如低脂、高鈣),該聲稱的營養素必須符合作出聲稱的條件。
注意: 若海外產品已列出其他地區的營養標簽(如美國、澳洲或日本等地),食品商則需核實標簽上的資料,以確保營養數據的準確性和營養聲稱的表達合乎條例要求(如符合“0”、“高”、“低”、“不含”的定義),標簽可以中文、英文及中英文兼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