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 id="ysaak"><acronym id="ysaak"></acronym></dl>
  • <button id="ysaak"><input id="ysaak"></input></button>
  • <rt id="ysaak"></rt>
    • 企業管理
    企業重組上市IPO

    歐盟新的電池和蓄電池指令

    歐盟新的電池和蓄電池指令2006/66/EC將于2008年9月26日生效,適用范圍包括電池組、便攜電池、汽車電池和工業電池等。

    新指令的主要內容:

    1. 更改了對電池中汞和鎘使用限制的規定;
    2. 新電池的標簽要求,對消費者的選購和回收提供幫助;
    3. 更改了鉛、汞和鎘含量的標簽要求;
    4. 廢棄便攜電池的回收率目標;
    5. 禁止對工業用和汽車用廢棄電池進行掩埋或焚化;
    6. 增加"生產商責任"的規定;
    7. 電池必須可以從產品上取除(由于安全、性能、醫療或資料完整性原因必須永久連接電池的除外);
    8. 從2009年9月26日起,便攜和汽車電池應在標簽上注明容量。歐盟委員會正在制定有關容量標簽體系的規定;
    9. 生產商(包括銷售帶電池和蓄電池的產品的生產商)需要在每個成員國家進行注冊。

    對有害物質的限制要求:

    1. 禁止生產和銷售汞含量超過重量0.0005%的電池或蓄電池(豁免產品:鈕扣電池的汞含量不得超過重量的2%);
    2. 禁止生產和銷售鎘含量超過重量0.002%的便攜電池或蓄電池(豁免產品:無線電動工具、醫療設備、緊急照明設備、緊急和報警系統)。

    標簽要求:

    所有電池、蓄電池和鈕扣電池應帶有劃叉的帶輪垃圾箱標志。

    如果產品中汞含量超過0.0005%,或者鎘含量超過0.002%,或者鉛含量超過0.004%,則劃叉的帶輪垃圾箱標志下應附加超過限量的那種金屬的化學符號,并且化學符號所占的面積至少為劃叉的帶輪垃圾箱標志的四分之一。

    如果電池或蓄電池含有超過一種以上的上述金屬,則需要分別附加相應的化學符號。例如,一種電池含有超過0.004%的鉛(Pb)和超過0.0005%的汞(Hg),則應該附加Pb和Hg兩種符號。

    符號應覆蓋電池、蓄電池或電池組最大一側面積的3%,但不得大于5厘米 x 5厘米;

    • 如果電池為圓柱型,則符號應覆蓋電池或蓄電池表面面積的1.5%,并且不大于5厘米 x 5厘米;

    • 如果因面積所限,符號的尺寸可能小于0.5厘米x 0.5厘米,則電池、蓄電池或電池組本身無需標注,但包裝上應印刷面積不小于1 x 1厘米的相關符號;

    • 符號應清晰可見、無法擦除。

    備注:

    1. 汞和鎘的標注限值與法規的含量限值相同。因此Hg符號實際上只適用于鈕扣電池,Cd符號只適用于受到豁免的電池和蓄電池,而汞和/或鎘含量超過限值的其他類型的電池和蓄電池是禁止生產和銷售的。
    2. 2008年9月26日前投放市場的電池可以繼續銷售,沒有時間限制。該日期后在市場上銷售的電池應符合新指令的要求。
    3. 根據新的鎘限值,鎳-鎘電池不能再使用(豁免產品除外),所以只能用鎳氫(NiMH)電池或鋰離子(Li-ion)電池作為替代。
    4. 消費者還應被告知這些物質的潛在影響,正確的處置方法,回收和回圈利用計畫的詳細內容,以及符號的含意。

    現成公司熱 | 信托基金 | 財務管理 | 政策法規 | 工商注冊 | 企業管理 | 外貿知識 | SiteMap | 說明會new | 香港指南 | 網站地圖 | 免責聲明
    RICHFUL瑞豐
    客戶咨詢熱線:400-880-8098
    24小時服務熱線:137 2896 5777
    京ICP備11008931號
    微信二維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