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金融中心,自由貿易港,很多內地人士會前往香港工作,以期獲得更多的機遇,更大的發展。在香港工作一定要了解香港的薪俸稅,因為任何職位或受雇工作或退休金所獲得的入息,如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均須課繳薪俸稅。
決定香港薪俸稅額的要素
香港的薪俸稅額,視乎5個要素而定。
1、入息(包括薪金、工資、傭金、小費、花紅、津貼、代替假期的工資、退休離職服務時發放的獎賞或酬金、約滿酬金及非現金利益)
2、董事職業在稅務上來說是“香港職位”或是“非香港職位”——如果不是擔任
香港公司的董事,所收取的酬金一般無須在香港納稅。
3、對雇員而言,受雇工作在稅務上是“香港受雇工作”或“非香港受雇工作”
4、免稅額
5、申請的扣除(例如:認可慈善捐款、個人進修開支及居所貸款利息等)
應繳稅款是以你的應課稅入息實額按累進稅率計算;或以入息凈額(未有扣除免稅額)按標準稅率計算,兩者取較低的稅款額征收。
應繳稅款可獲進一步扣除稅款寬減,但不超過寬減上限。2020/21稅務年度起,寬減稅款的100%,每宗個案寬減上限為20000港元。
應課稅入息實額 = 入息 – 扣除總額 – 免稅總額。
受雇工作的來源地
香港是按地域來源征稅,凡因任何職位或受雇工作或退休金而獲得的入息,如果是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不論有關入息是否已在其他稅收管轄區繳稅,均須課繳薪俸稅。
1、香港受雇工作
如你的受雇工作來源地是香港,例如:受雇于香港公司在港工作,即使你有部分職務在香港以外地方執行,你所得的全部入息,均須繳納薪俸稅。不過,你可按年申請將入息豁免征稅或申請稅務寬免。
2、非香港受雇工作
如你的受雇工作來源地是香港以外的地方,例如:由你的非香港雇主指派到香港工作數年,并須在其他國家執行部分公務,稅務局只會就你在香港提供服務所得入息評稅,包括因提供該等服務而獲得的假期工資。一般而言,稅務局會按照每一課稅年度你逗留在香港的日數(在港逗留日數的基準)計算。就計算因在香港提供服務而獲得的假期工資而言,在香港逗留的假期日數須按下列基準計算:
在香港逗留的假期日數 = 總假期日數 x(在香港工作的日數/全年工作日數);
在香港工作的日數 + 在外地工作的日數 + 總假期日數 = 365或366。
豁免入息征稅或稅收抵免
若符合下列其中一種情況,你可在個別人士報稅表(BIR60)及其附錄內提出申請將全部或部分入息豁免征稅或申請稅收抵免:
1、只有部分從受雇工作所得的入息是源于香港(即《
稅務條例》第8(1A)(a)條)
2、在有關年度內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所有服務(即《稅務條例》第8(1A)(b)(ii)條)
3、船舶人員及飛機機員 (即《稅務條例》第8(2)(j)條的入息豁免征稅條款)
4、在有關年度內部分入息已課繳香港以外地區稅款
(i)《稅務條例》第8(1A)(c)條的入息豁免征稅
(ii)《稅務條例》第50條的稅收抵免
(iii) 更改稅務安排
申請豁免入息征稅或稅務寬免
豁免及寬免只批予能提供佐證文件的申請人。如你想申請豁免及寬免,必須提交佐證文件并且填寫個別人士報稅表(BIR60)附錄的第3部分(根據雙重課稅安排申請寬免)或第4部分(申請將個別人士報稅表(BIR60)第4.1部所列的全部或部分入息豁免征稅)。
佐證文件你若根據《稅務條例》第8(1A)(c)條申請豁免或寬免,或根據雙重課稅安排申請稅收抵免,則必須提交完稅證明,例如內地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稅款收據及行程表。在處理豁免或寬免申索時,你可能要提供下列佐證文件:
1、雇傭合約
2、到港工作指派書(適用于來港工作的外籍人士)
3、由香港以外地方的稅務機構發出的稅單或稅款收據
4、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證明你在有關課稅年度在香港的出入境活動
5、列明你在有關課稅年度(1/4/yyyy–31/3/yyyy)在香港的出入境活動明細表
需要注意的是,有中國內地戶籍/持中國內地護照/已領取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但保留內地戶籍/已經領取香港居民身份證且保留內地戶籍的人士,如果在香港工作,需要在內地繳稅。這類人如何在內地申報個稅呢?想了解這方面的詳情可以咨詢
瑞豐德永財稅服務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