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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立離岸信托基金案例

    設立離岸信托基金

    什么是離岸信托 (海外信托)

    離岸信托也稱為境外信托或外國信托,一般是指日常管理在境外進行,且全部或大部分受托人不在本國居住或不在本國習慣性居住的本國居民委托人設立的信托。在操作上與信托類似,但因為特定的屬地對信托的定義或法條有相對寬松或特別的政策,或受益人的利益能夠得到更多的保護,所以越來越多的企業家為達到企業和個人的財務目的,選擇離岸信托,確保能以從法律尋求最佳解決方案。

    離岸信托通常創建于將資產轉移到托管人名下時(成為離岸信托基金),這時托管人成為資產的法律所有者,同時根據信托約定的條款負責管理資產,并將它們分割給離岸信托的受益人(受益人可以包括將資產所有權轉移到托管人名下的個人或公司)。財產交付信托后,委托人仍保有信托財產運用的決定權,隨時終止信托契約,取回信托財產,避免將財產贈與子女后,子女揮霍無度之困擾。因此,信托可以用于確保前輩積累的資產不會被后代輕易浪費。

    離岸信托是信托的一種創新,在操作上與信托類似,指的是在財產授予人的注冊成立地點以外的司法權區成立的信托。由于避稅地在稅收和法律設定上的優惠,使大多數的離岸信托都設立在避稅地。離岸信托最早出現在20世紀70年代末世界幾個著名的避稅港,如開曼群島、百慕大、巴哈馬等。任何形式的資產都可以注入離岸信托,包括現有的存款、股票、債券及房產等。

    離岸信托的最常見用途

    1. 保護財富免受政治、經濟動蕩或家庭糾紛不確定性影響;
    2. 提供向繼承人轉移財富時的有效稅務方案;
    3. 建立一個遺產計劃以實現家庭成員或其它收益人獲得遺產財富的最大化利益;
    4. 根據個人意志向繼承人轉移財富而不受所在居住地法律的限制;
    5. 整合遍布全球的資產所有權,使得它們集中在一個地區;
    6. 減少或免除由于設立者死亡而產生的遺產稅;
    7. 在涉及法律糾紛時提供資產保護;

    離岸信托基金設立的模式圖


    離岸信托的案例

    1. 資產受到保護

    黎先生是一名生意人。他的生意越做越大,企業的風險也相對地增加,很多時候要用個人的名義來做投資和擔保,令自身的資產得不到保障。因此黎先生成立了授權信托,令部份的資產移至信托人的名下,但生意上出現問題,導致清盤或破產,這部份的資產(離岸信托基金)也不被債權人索償。

    2. 隱私受到保護

    楚先生因工作的關系經常要中港兩地走,有太太在香港,而中國大陸也有一名女朋友,彼此都不知道大家的存在。莫先生擔心一旦他過世后,因遺囑需要披露所有受益人的身份和相關分配遺產的比例,而導致她們知道大家的關系而有所不愉快。因此楚先生成立了遺囑信托,可以在各方都不知情的情況底下,按照財產授權人的心意分配資產。

    信托可以避免遺囑認證與公開宣讀,保障私隱。

    離岸信托基金的前提-----境內資產轉移境外(一般采用紅籌模式,即參照境內公司海外上市的模式)。

    中國是一個外匯管制國家,因此,架構重組時需關注境內居民到境外投資的外匯備案登記手續,而且與境內公司有關的外匯匯出匯入也需要遵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涉及的法律有:

    75號文 ---2005年10月21日《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10號文--- 2006年9月8日《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紅籌模式

    我國不成熟的公募融資市場和不完善的法律環境導致了國內企業難以在境內尋求到足夠的資金。于是,我國極富創造性的企業家們開拓出了境外上市的紅籌模式,來實現境內企業境外融資的目的。紅籌模式是指境內的企業通過設立海外特殊目的公司,并由海外特殊目的公司并購境內企業的資產和權益,然后由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證券市場上市融資的運作模式。紅籌模式一方面給國內企業帶來了嶄新的融資渠道,增加了境內資金,帶動了境內產業的發展,疏通了國內企業境外融資的渠道,有利于我國對外資的利用。另一方面,紅籌上市也帶來了資本外流和境內資產的境外轉移,同時, 紅籌模式也帶來了監管的困難。

    特殊目的公司 (Special Purpose Vehicle) 即離岸公司

    指的是境內居民法人或境內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在境外進行股權融資(包括可轉換債融資)為目的而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

    《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2006. 09)第39條對特殊目的公司的定義:“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國境內公司或自然人為實現以其實際擁有的境內公司權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外公司。”該定義包括三層含義:
    1、特殊目的公司是境外公司(例如:香港公司, 英屬維京群島公司(BVI), 開曼群島公司(CAYMEN), 馬紹爾公司(MARSHALL)等;
    2、特殊目的公司系由中國境內公司或自然人出資設立或實際控制;
    3、境內公司或自然人控制特殊目的公司是為了實現其擁有的境內公司權益在境外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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