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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閩基金管理牌照申請條件流程及費用全攻略

    納閩基金管理是提供等價有償管理服務的人員,服務范圍包括投資建議,或針對投資證券提供行政服務,包括證券交易。無需本地馬來西亞人參與,100%外籍人士擁有。納閩基金管理人如從事伊斯蘭基金管理業務,其運營還應當遵從伊斯蘭教法。

    納閩島公司旗下的納閩基金管理持照可執行以下活動: 


    A.管理服務

    代表客戶代理或提出代理其投資組合,證券投資組合包括國內基金,以及任何來自國際證監會( IOSCO)成員國家并已取得其所在國監管部門批準的基金。

    管理收購或處理包括基金在內的證券投資組合(包括任何來自囯際證監會( IOSCO)成員囯家并已取得其所在國監管部門批準的基金)

    管理客戶的委托賬戶,包括納閩公司共同基金。 



    B.投資咨詢

    ※ 基于客戶的投資目標及財務狀況,分析證券并作出投資推薦;

    ※ 提供證券相關建議,如發行或公布研究報告和分析等;

    ※ 為企業客戶提供公司理財和財務計劃方面的咨詢和建議服務。 


    C.行政服務

    代表客戶向納閩金融服務管理局( Labuan FSA)提交證券相關文件,包括發行等同于招股書文件在內的任何必需的報告。 


    D.證券交易

    ※ 雙向報價和證券交易;

    ※ 安排證券買賣,包括未在股票交易市場上公開交易、而由客戶發行、屬于客戶或代表客戶的證券;

    ※ 認購證券,以及在認購以外增發與其財政資源相稱的證券;

    ※ 其他由納閩金融服務管理局授權的證券交易。

    所有認證的納閩基金管理人從事的業務都被視作交易業務,因此其所得稅為每個審計賬戶的3%。對于所受損失不予收稅。每年需提交審計報告,年報告日期止于123日。稅務歸檔時間為每年的531號。如果公司面臨損失則不需要交稅。馬來西亞納納閩與70多個國家簽署了雙重征稅協議,有利于國際資金管理。 



    納閩基金管理申請資格:

    1.  相關學歷與證書;

    2.  3年資本市場工作經驗;

    3.  被批準的資金管理牌照或囯際證監會( IOSCO)成員;

    4.  商業計劃書;

    5.  資信人員推薦信;

    6.  公司財務報表;

    7.  基金經理業務行為準則副本。 



    納閩基金管理申請需要

    1.  面試;

    2.  牌照獲批后,在當地銀行開戶并存入一定金額的實收資本;

    3.  在納閩設立實體辦公室。 



    另外,申請者還必須提供

    1.涵蓋商業目的、欲提供的服務類型、目標市場、三年營收預測、人力資源的商業計劃書,包括針對持股比例的公司股權結構;

    2.所有主要員工的簡歷以及學歷證書;

    3.資信人員的推薦信,以及能夠證明其為適當人選的相關文件;

    4.能夠體現公司具備足夠財政資源以及持續資金支持的個人財務報表;

    5.公司必須至少有兩名董事。

    根據每次申請,納閩金融服務管理局可能要求提供額外信息及文件,以加快申請流程。

     

    納閩基金管理公司運營要求如下

    1.需保持實收資本在整個運營期間不因30萬令吉以上(或等值的任何外幣)的損失而受損。如納閩基金管理人擁有超過1.5億令吉的資產管理規模(AUM),則必須保持相當于1.5億令吉以上資產管理規模0.2%的額外資本。

    2.在整個運營期間需保持專業賠償保險政策覆蓋不低于100萬令吉或等值的任何外幣;

    3.需維持在納閩島注冊的辦事處,并確保業務必須位于、來自或通過納閩島。

    4.需確保納閩基金管理人符合職責規定,包括隔離客戶資產;

    5.需為其運營、合規、內部控制、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建立起適當的內部政策和程序,包括業務連續性計劃。這些必須定期接受審查,以確保其持續恰當、相關和謹慎。

    6.確保落實恰當的政策和程序,以保證良好的合規框架,保障客戶的利益;

    7.委任經批準的審計師開展對賬目的年度審計,并在財政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提交審計結果;

    8.以除馬來西亞令吉以外的任何外幣開展業務,令吉僅能支付開銷;

    9.根據與基金管理策略相關的風險偏好或承受能力,確保其風險管理計劃還明確規定了以維持其運營業務的金融要求。這一點需至少要每年進行審查,確保與其商業計劃一致;

    10.在身份、業務地點或辦事處位于納間島以內或以外、基金管理人所有權以及控股發生變化時,需獲得納閩金融服務管理局的事先批準;

    11.在任何架構文件或商業計劃發生任何修改或變更時,需以書面形式于30天內通知納閩金融服務管理局;

    12.合理謹慎地組織、負責有效地控制其事務,有足夠的風險管理和監控體系;

    13.建立適當的合規機制,以確保其業務符合閩金融服務管理局不時發出的相關指令、指南和報告要求;

    14.確保遵守與納閩國際商業與金融中心( Labuan ibach相關的《2001年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法》以及《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指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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