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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盧森堡設立基金的意義,設立盧森堡基金需要幾個步驟

    為什么選擇盧森堡設立基金
    很多人會問為什么這么多人在盧森堡設立基金,全球這么多地方為何就偏偏選擇盧森堡呢?那是你對盧森堡還不夠了解,盧森堡可是全球第二大基金管理中心,有名的基金設立地,哪些因素造就了盧森堡如今的金融地位呢?從三個方面:法律制度、稅務、金融環境來描述盧森堡設立基金的優勢。
    1、地理位置與健全的法律制度
    盧森堡地處歐洲中心位置,輻射近5億歐盟客戶,交通物流網絡發達,擁有掌握多種語言的高素質人才,聚集了在基金產品開發、管理及銷售等領域的投資基金專家。盧森堡在遵守國際規則的同時,建立了有利的金融發展的監管和稅收制度。
    2、稅率優惠、稅務高效
    根據此前的世界銀行全球營商環境報告顯示,盧森堡在繳稅便利度方面全球排名第21位;總稅率20.2%,全球排名第20位,歐盟內稅率最低;稅務處理時間每年55小時,全球排名第5位,歐盟內用時最短。
    盧森堡與77國(地區)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與各國(地區)簽訂的超過93份投資保護條約,且其優惠的國內稅收制度符合《歐盟指令》,采用盧森堡的基金平臺不會增加投資者的稅收成本,反而有機會減少投資回報的稅負。同時,盧森堡基金管理人取得符合條件的管理費可免繳增值稅。
    3、融資環境寬松,金融服務完善
    盧森堡實施嚴格的銀行保密法,私營銀行業務高度發達,資金出入沒有特殊限制;金融服務業發達,有理財、審計、稅務等咨詢服務專業;保險服務完善,便于風險投保。

    盧森堡基金的類型
    盧森堡有很多基金類型,選擇正確的基金很重要,盧森堡投資基金類型主要有2大類型,各自的特點如下:
    1、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計劃(UCITS)
    UCITS第一部分,符合該法令規范的投資基金可持“歐洲護照”,在歐盟各地自由營銷。也就是說,基金一旦在某一歐盟國家成立,就能在歐盟全部成員國銷售。這一方面節省成本、縮短上市時間,另一方面也使得資產管理公司在歐洲大陸的經銷能力大大增強。
    2、另類投資基金(AIF)
    非UCITS基金被列為另類投資基金,在盧森堡設立另類投資基金可以采用下列投資工具:
    (1)UCITS第二部分
    其規定項下的投資機構需在每一個目標市場所在成員國審批,需盧森堡金融監管委員會CSSF審批后方可發行相應基金,可面向公眾出售,它不能獲得“歐洲護照”但它的可投資的資產類型、可采用的投資策略、風險分散規定等方面的靈活度更高。
    (2)專業投資基金(SIF)
    是一種對資深投資者特別具有吸引力的工具。SIF法律允許基金迅速投入到所有現有資產市場,而且風險分散的限制也比較靈活,操作靈活,面對機構投資者、專業投資者或投資額達125萬歐元以上的投資者。它可通過資本、債務和隱蔽性融資工具進行融資。
    (3)風險資本投資公司(SICAR)
    風險資本投資公司,是專為私募股權和風險資本投資設計的受監管、財政效率高的結構。無投資多元化規則,無貸款或杠桿限制,最低股本為100萬歐元,公司以債務或資產形式進行風險投資,投資不必上市,由CSSF審批并受其監管,其資產必須托管于某一盧森堡金融機構。
    (4)家族資產管理公司(SPF)
    面向私人財產管理,并不要求股東之間存在家族關系。可通過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等形式設立,適用于普通公司法,注冊不需事先審批。SPF投資范圍可包括股份、基金、期貨券和結構性金融產品等,但不得直接進行房地產投資、提供貸款或涉及其他公司管理,通常不進行任何形式的商業活動,其股份不得公開發行。
    (5)盧森堡控股公司(SOPARFI)
    SOPARFI為盧森堡特有控股公司, 除控股或業務,還可從事其他工商活動,如貸款(同一集團內)、房地產、 專利開發管理。它按一般商業注冊進行,其章程中擬定的工商活動需取得相應的營業執照。
    (6)保留型另類投資基金(RAIF)
    RAIF區別于SIF和SICAR等受監管基金,RAIF在發行前無須經CSSF事先審批,這使得新基金可以迅速設立并進入市場。其次,RAIF不受CSSF直接監管,而是僅由其任命的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進行間接監管。因此,RAIF架構不僅能為投資者提供保障,同時還能讓基金管理人擴大其基金產品的銷售市場。

    盧森堡基金設立步驟
    1、選擇靠譜的代理
    基金設立屬于募資中最重要的環節。募資環節有瑕疵會影響基金的整個生命周期,因此選擇一家靠譜的律所,很重要。
    2、選擇基金設立形式
    在盧森堡設立基金,實質上是設立一個公司,因此要遵循公司法,不同形式設立遵循的法規不一樣。
    3、制定投資策略
    投資策略的不同,決定了基金文件中的內容不同。
    4、熟知基金主要的條款
    基金的核心文件通常是指《有限合伙協議》。
    5、需要什么程度的監管
    盧森堡在法律層面針對基金發起人的不同需求,提供了多種類型的基金形式,以求做到“量體裁衣”。盧森堡常見的監管方式有“不受”監管, “半受”監管和“完全”監管。
    6、聘用服務機構
    為了讓一個私募基金正常運營,通常需要的服務機構有:托管行、中央行政管理公司、外部審計。
    7、發行募資
    在完成了以上所述的各步驟后,盧森堡私募基金便可正式發行募資。
    8、搭建投資架構
    作為并購基金和信貸基金,目標資產所在地可能遍布世界各地。因此,基金經常會針對每個項目搭設特殊目的架構,以確保在持有期內,項目的分紅(利息)可以最大化返回到基金層面。
    盧森堡的基金基本上都是免稅的(除了資產稅、認購稅)。這些基金的形式屬于公司類型,從而根據基金供應商/投資者的需求,決定基金的透明程度。境外設立基金稅務的問題是一定要慎重考慮的,什么形式的公司類型,什么樣的稅務身份對于基金所產生的稅收都會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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