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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冊公司
    企業重組上市IPO

    開曼BVI經濟實質法案頒布


    最近,針對開曼BVI出臺的經濟實質法案,各方都進行了解讀,有的僅僅是從開曼、BIV法案內容本身進行了詳細解讀,有些夸大其詞的認為開曼、BVI經濟實質法案將導致離岸構架的徹底終結。我們認為,那些認為開曼、BVI經濟實質法案將會導致離岸構架終結的說辭是販賣焦慮,但完全忽略開曼、BVI經濟實質法案,認為這僅僅是避稅地應付OECD、美國的稅收透明和反稅基侵蝕要求,不會認真執行的觀點也是鴕鳥策略,風險非常高。


    瑞豐德永(TRICOR旗下成員)認為:整個國際反避稅的大形勢,實事求是地解讀開曼、BVI經濟實質法案,重新審視和調整現有境外構架,尋找最優的合規解決方案才是當下中國企業需要去做的事情。當然,這些事情需要在國內財稅專業人士、海外離岸律師、海外會計師、海外秘書公司的全力配合下才能做好的事情。



    一、低成本離岸構架時代宣告終結

    通過比較開曼和BVI的經濟實質法案內容,基本規定都是完全一致的。后面其他一些避稅地也會出臺類似的經濟實質法案,因此我們認為,隨著開曼、BVI經濟實質法案的頒布,低成本離岸構架的時代宣告終結,這個應該是比較確定性的結論。


    開曼、BVI經濟實質法案頒布的大背景正如開曼經濟實質法案指引中說的主要落實OECD反有害稅收競爭報告要求、全球落實BEPS行動方案以及CRS落地實施。正如OECD反有害稅收競爭報告中所提到的,一國實施什么樣的稅收制度,執行何種稅制結構和設定何種稅率,這個是一個國家的稅收主權。但是,該國的稅制不能用來進行有害的稅收競爭,侵害其他國家的稅收利益。因此,透明化是國際反避稅協定的一個重要訴求。


    畢竟很多跨國公司在開曼、BVI設立商事主體并非完全是為了避稅,有些是基于法律制度、外匯管制、信息保密等其他合理商業目的。因此,開曼、BVI經濟實質法案的頒布并不會導致離岸構架的完全終結,但經濟實質法案提升了離岸公司透明度的要求,這在一定程度上肯定是加大了離岸公司的設立和持續運營成本。因此,低成本的離岸構架時代終結了。現在,擺在很多中國公司面前的第一件事情就是需要結合開曼、BVI最新經濟實質法案,審視自己過去基于不同目的設置的海外構架,看有無繼續存在的必要,及時進行調整。


    二、如何看待經濟實質法案的要求

    何為經濟實質?

    說白了,就是你既然成立商事主體(包括公司、合伙和基金),就是要做生意的。既然是做生意的,你就要告訴我,你究竟是做什么生意的,在哪做生意,你的實際管理人是誰,你的實際管理機構在哪,究竟他們履行什么樣的功能、承擔什么樣的風險。如果你這些什么都不說,就像以前在開曼、BVI注冊了,每年什么情況都不報告,這種不透明的狀態,一是導致洗錢和避稅問題,二是無法滿足現在CRS、FATCA的情報交換要求。也就是說,開曼、BVI經濟實質法案并不是要終結離岸構架,畢竟很多離岸構架是有其他合理商業目的考慮,他的目的在于落實OECD反有害稅收競爭報告中關于稅收透明度的要求。


    理解了上面這一點,我們就知道了,并非所有的開曼、BVI公司都需要適用最新的經濟實質法案的要求,下面這些公司就不需要:

    1、 開曼、BVI國內(或本土)公司(Domestic Company);

    2、 投資基金或從事投資基金業務的主體(Investment Fund)

    3、 其他稅收管轄區的稅收居民

    第一個好理解,也就是說,如果你是按照開曼、BVI相關的本土公司法案注冊成立的本土企業,我們理解是這類本土公司在注冊條件的設定上就提出了本地人員任職和經營場所的要求,這些公司在注冊條件的設定上就直接滿足經濟實質要求了,也就不適用經濟實質法案。


    第二個是投資基金,對于投資基金,開曼和BVI明確都申明,按照他們相關投資基金法案注冊成立的投資基金可以不適用經濟實質法案,這表明這兩個地方還是很歡迎投資基金的注冊的。這里說稱的投資基金是指主要從事發行投資權益單位籌集資金并將這些資金匯集起來進行投資,為權益單位的持有人創造收益的實體。這里的權益單位包括股份、信托份額、合伙份額或其他可以參與投資收益分享的權益單位。但是,有一點要說明的是,即使投資基金符合經濟實質法案的豁免,他們如果符合CRS和FATCA定義的主體仍然要進行信息申報的。因為CRS和FATCA對于“投資實體”(Investment Entities)的定義更寬泛,涵蓋了這些投資基金。



    第三個就是其他稅收管轄區的稅收居民。這個就更好理解了,我不反對你在我開曼、BVI注冊成立公司。但是,為了滿足稅收透明度要求,如果你能證明你在其他國家或地區是稅收居民了,那說明你已經納入一個確定的管轄區的稅收監管了,你只要提交足夠的資料證明并告訴我,那就證明你有人管了,這就不是我開曼和BVI的責任了,此時你也不適用開曼、BVI經濟實質法案。


    當然了,如果一家中國貨運代理公司在BVI成立了一家貨代公司,實際人員和業務都是在中國境內,但利潤都留在BVI沒有繳納任何稅收。現在開曼和BVI出臺了經濟實質法案。如果你說我適用開曼、BVI經濟實質法案的豁免條款,我告訴你我是中國稅收居民,那你提供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那OK,你可以豁免。但悲催的是,你就必須回中國按25%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還有對應分紅20%的個人所得稅。


    那中國企業可能不干啊,回來成本太高了,我就是希望賴在你這,那怎么辦,開曼、BVI報告說了,那你必須在我這滿足足夠和適當的經濟實質要求。所謂滿足經濟實施要求,就是你這家公司“創造收入的核心經營活動”(CIGA)必須在開曼和BVI。為此,開曼和BVI梳理了在他那注冊的國際公司的各種類型,分門別類地列出來了“創造收入的核心經營活動”在開曼和BVI就算有經濟實質。



    BVI公司注冊風潮來襲 合理實對經濟實質法

    近年來,已在國外風行二近十年的離岸公司運作逐漸被國內從事國際貿易以及投資、引資人士所熟知,立馬點燃了國內企業注冊離岸公司的熱潮,越來越多的個人和公司前往當地注冊成立公司。


    BVI公司之所以受歡迎,主要是因為,在當地注冊成立公司無國籍限制,且注冊資本低,無需申報管理者資料,也不必年檢,還可以免稅。而且注冊英屬維爾京群島(BVI)公司相當便捷,同時注冊成本還頗為低廉。


    對此,瑞豐德永負責海外離岸公司注冊業務的李經理表示,對于很多公司而言,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BVI公司但不在當地經營,當地政府免收稅款,即使在當地有業務,稅率也極低。同時,BVI公司也不用向政府遞交年報及財務報表,僅公司內部保留資料反映公司狀況即可。公司股份轉讓不受任何限制,而公司資料也能得到嚴格保密。能夠進行合理的稅務規劃,是內地企業選擇海外公司注冊的重要原因之一。


    李經理還指出,很多人在設立離岸公司時,對選擇在何處設立離岸公司并不知曉,在未得到專業人士咨詢前,盲目設立的公司不僅不能實現其投資目的,反而在注冊第二年又要面臨注冊年費的損失,因此,在注冊成立海外離岸公司的時候,最好咨詢專業人士,或者找專業機構進行代理注冊,這樣代理機構能夠根據客戶的需求事先予以合適的建議,如此,可以免去許多不必要的麻煩。


    BVI與SPV有什么聯系與區別

    借道BVI進行海外融資的的模式。

    國內民營企業為謀求海外上市,通常采取借道BVI的方式,企業原始股東在海外注冊離岸控股公司,然后以離岸公司的身份,反向換股收購國內的經營實體。


    請問原產地證有什么作用?

    海外控股公司的注冊地通常是在注冊BVI公司(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百慕大群島或者香港。


    假設甲先生與乙先生共同投資擁有一家境內公司,其中甲占注冊資本的70%,乙占注冊資本的30%。一般來說,基本構架是:


    1. 首先甲、乙按照國內公司的出資比例,在BVI(英屬維爾京群島)設立BVI-A公司,即所謂的特殊目的公司(SPV)。


    2. 然后,BVI-A公司以股權、現金等方式收購國內公司的股權,則國內公司變為注冊BVI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即外商獨資企業(即WOFE, Wholly Owned Foreign Enterprise)。只要BVI公司(收購方)和境內公司(被收購方)擁有完全一樣的股東及持股比例,在收購后,國內公司的所有運作基本上完全轉移到BVI公司中。


    瑞豐德永(Richful Deyong)2008年始創于香港,系卓佳(Tricor)集團成員,是亞洲具有領先地位的專業服務機構,在全球21個國家/地區47個城市設有辦事處,擁有2500多名員工,服務超過30000多客戶,1300間香港聯交所上市公司,500間新加坡和馬來西亞上市公司,名列財富雜志500強企業超40%及眾多跨國知名公司。服務涵蓋:上市公司秘書、新股上市及股票登記、債務托管及授信,財富管理,海外信托和基金會設立,香港及離岸公司注冊,特許牌照申請,企業架構,財稅咨詢,會計安排,人力資源、薪酬管理,綜合性商務、企業及投資者服務等領域。


    瑞豐德永集團擁有豐富知識的精英團隊,為客戶提供全球化業務發展的專業指導和技術支持。是“為客戶創造更高價值,為行業樹立品牌典范”核心價值觀的踐行者,秉持“全球化運營,國際化標準,致力于每一位客戶的滿意和成功”的服務宗旨,務實為中國企業國際化發展拓展價值版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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