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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對國外投資的優惠政策

    一、政策框架

    根據德國《對外經濟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在德國投資享受與本國企業一致的國民待遇,因此中國企業在德投資時能享受到歐盟、德國聯邦政府及各聯邦州政府制定的涉及地區、就業和科研等不同的政策領域的優惠政策,包括為在德國的外國及本國企業的投資和經營活動提供補貼、低息貸款和擔保等優惠條件。這些投資促進措施中相當一部分直接以企業的投資活動為資助對象,通常只適用于部分地區,并由州政府負責具體實施,如選擇和審批項目、監督受益人遵守規定及確定促進重點等。歐盟和德國聯邦政府只負責制定框架條件和提供資金,發揮協調和監督作用。

    二、歐盟鼓勵政策框架

    歐盟結構基金是歐盟為實施地區政策,縮小歐盟不同地區之間的發展差異,促進其經濟和社會的統籌發展從預算中撥款設立的基金。歐盟結構基金主要用于為經濟落后地區建立基礎設施,促進企業投資(目標1)、支持面臨結構性問題的地區進行經濟和社會調整(目標2)以及更新教育和培訓體制和促進就業(目標3)。歐盟結構基金共分四項:

    (一)歐洲地區發展基金支持重點是鼓勵和促進創造或保障工作崗位的生產性投資、基礎設施建設、地方發展計劃以及中小企業發展。這項基金與投資促進的關系最為密切;

    (二)歐洲社會基金是歐盟實施就業政策最重要的財政工具;

    (三)歐盟農業指導與擔保基金旨在支持農業結構改革以及農村地區的發展;

    (四)漁業指導財政工具主要支持漁業結構改革。

    2000年至2006年的六年間,歐盟結構基金的共計投入為1950億歐元,約占歐盟預算總額的30%。其中,為目標1地區提供的經費占69.7%,目標2地區占11.5%。德國可獲得207.07億歐元。在德國,目標1地區包括新聯邦州(原東德地區)和柏林東部(柏林西部的一部分屬于目標1過渡地區〈至2005年〉);目標2地區包括老聯邦州(原西德)的部分地區和柏林西部。

    根據歐盟的援助原則,歐盟結構基金項下沒有單獨的促進措施,而是為成員國國家、地方或其他促進措施提供資金支持。

    具體執行程序是:歐盟委員會與各相關成員國的主管機構逐一協商制定該國使用結構基金項下資金的“共同體促進方案”,內容包括被促進地區情況、促進戰略和重點等。成員國(聯邦)政府與地方(州)政府在此方案基礎上制定實施計劃,并上報歐盟委員會批準。地方(州)政府負責管理和實施。

    三、德國政府鼓勵政策

    德國政府的鼓勵政策主要來自兩大方面:第一是聯邦層面,如“改善地區經濟結構”公共任務(簡稱:GA)、投資補助和以德國復興信貸銀行(簡稱:KfW)為代表的向企業提供的各種資金優惠;第二是聯邦州層面,德國各聯邦州政府根據本州的具體經濟發展狀況,制定的多項促進措施。州政府同時還負責具體實施部分歐盟和聯邦政府的促進措施。德國政府的促進政策有如下幾大特點:

    第一,德國有整套的投資促進措施,包括現金補貼、優惠貸款、提供擔保、國家參股等方式。主要資助的內容涉及:成立和收購企業、促進就業、改革創新、環境保護、市場開拓和人員培訓等。

    第二,投資促進措施的資助對象主要是從事加工制造業以及相關的服務行業的企業。其中,中小企業是資助重點,獲得的補貼最高可以占到總投資的50%。歐盟劃定的大中小企業界線分別是:雇員人數在250人以上,250-50人之間,50人以下;年銷售額5000萬歐元以上,5000萬-1000萬歐元之間,1000萬歐元以下;總資產4300萬歐元以上,4300萬-1000萬歐元之間,1000萬歐元以下。如果中小企業50%以上的股份由大公司持有,該公司被視為大公司。

    第三,歐盟和德國的投資促進措施主要是資助向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投資,以縮小地區差距,達到經濟整體發展的目的。所以,歐盟和德國的優惠政策明顯向經濟欠發達地區傾斜。

    德國的投資促進措施主要表現為減少企業的資本支出和經營成本,具體如下:

    (一)投資津貼。投資津貼可以現金支付,如果有盈利也可以抵稅的方式實現。投資津貼是免征稅的。投資津貼可以用于25%的新設備采購和12.5%的新樓工程費用。但不能用于采購車輛和報銷現有資產。享用投資津貼的設備自購買或生產之日起至少在德東部境內存在5年;接受投資津貼建設的建筑完成施工后至少5年用于商業用途。投資者應向當地稅務局遞交使用投資津貼的申請。

    (二)投資補助。使用投資補助的投資項目需在完成投資后創造長期的就業崗位;該項目50%的產值應在方圓50公里以外產生;各聯邦州根據歐盟管理條例對不同地區制定不同補助比例,每創造一個工作崗位最多可補50萬歐元,但該崗位至少存在5年。

    符合接受投資補助的資本支出包括:購買或生產有形資產(樓房、設備等);購買或生產無形資產(專利、軟件、許可證等);購買或租賃資產;(車輛及現有資產不能享受補助)。以及兩年內所有的工資及非工資成本(工作崗位必須是高水平、或創造高價值、或革新行業的崗位,該崗位必須存在5年)。

    該補助申請應在投資前遞交州政府。

    (三)優惠貸款。ERP(歐洲復興計劃)中小企業地區項目

    -提供長期優惠固定利率貸款;

    -最多可覆蓋75%的投資成本;

    -最大貸款金額300萬歐元;

    -從貸款中得到的優惠會降低最大投資補助水平;

    企業通過開戶行向KfW促進銀行提出貸款申請。

    KfW(德國復興銀行)企業貸款;

    -提供長期優惠固定利率貸款;

    -最多可覆蓋100%的投資成本;

    -最大貸款金額1000萬歐元;

    -不會減少投資補助水平;

    -貸款對象為營業額小于5億歐元的公司;

    企業通過開戶行向KfW中小企業銀行提出貸款申請。

    (四)信用擔保。各州提供的擔保項目:可為企業向商業銀行項目融資提供50%-80%的擔保。提供擔保機構和金額為:

    州擔保銀行提供最多100萬歐元;

    州發展銀行提供最多250萬歐元;

    州財政部最高提供1000萬歐元;

    上述擔保應通過企業開戶行向擔保機構提出申請。

    聯邦擔保項目:可為企業向商業銀行項目融資提供最高80%的擔保;擔保金額最低1000萬歐元。

    上述擔保通過企業開戶行向普華永道復審公司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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