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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冊公司
    企業重組上市IPO

    37號文登記和ODI境外投資備案分別適用哪種投資活動

    國內企業走出去,開展境外投資,要做的手續并不少,37號文登記和ODI備案是境外投資過程中常常聽說的名詞,不少人會將兩者混為一談,那么兩者有什么區別嗎?

    關于37號文
    外管局37號文是《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主要是針對中國內陸自然人到進外融資并返程投資的一個合規性政策,辦理對象是中國內陸自然人,受理的部門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受理完成后,得到的是一份外匯管理局發放的備案表格。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新經濟公司選擇赴美股、港股上市。根據德勤中國的數據統計,今年一季度共有20家中國企業在美國上市,較去年同期的6家增長了233%。
    相應地,隨著這些通過搭建紅籌架構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急劇增加,中國對這樣的上市模式也有了更加清晰的監管流程。首當其沖的就是大家耳熟能詳的“37號文”。
    目前為止,中國為有效防范跨境資本的流動風險以及維護國家的經濟金融安全,對外匯資本項目的跨境交易限制較多。但由于日益增加的市場需求,外匯管理局也在不斷調整修訂相關的條例條規。“37號文”就是在這樣的環境下應運而生,成為了我國個人境外投融資的唯一合規途徑。

    什么情況下需進行37號文登記
    按照法律要求,對特殊目的公司注資前須完成37號文登記,已注資的公司可申請補登記,但可能要繳納違規費用、出具解釋說明函件、依據個案業務集體審議制度來辦理。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注資”并不只意味著向海外公司注入資金,設立公司或收購公司作為WOFE(全外資控股的境內公司)也被視作“注資”。
    個人境外投資的合規操作步驟如下:
    1. 設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規劃公司架構;
    2. 辦理37號文初始登記;
    3. 新設或收購境內企業作為WFOE公司;
    4. 簽署VIE相關所有協議;
    5. 境外投資人向SPV注入資本;
    6. 如果后續SPV的股東出現變化,須完成變更37號文登記。
    注:完成37號文登記之前,只能先設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其它涉外操作均不合規。

    關于ODI備案
    ODI是境外投資備案,針對的是中國大陸的法人,也就是企業或公司,到境外投資時需要辦理的,受理部門是商務局、發改委和外匯管理局,辦理完成后,商務局發放《企業疆外投資證書》,發改委發放一份批復。而且,根據對外投資金額的不同,投資國別的不同,審批權限也不同,大部分的備案是在省級部門完成,對于投資金額特別大和部分投資國別需要到商務部和國家發改委進行審批。
    即想要把資金合理投資到海外,必須先和有關部門打好招呼,獲得相關部門的同意,才能將錢匯出去。
    以下情況企業不予備案:
    1. 空殼公司不備案(核準)
    穿透性管理意味著對于最終目的地企業設立的路徑上所進行的投資行為不予理會。具體而言,就是對于境內投資主體投資到最終目的地企業的路徑上設立的所有空殼公司,管理部門均不予備案或核準。
    2. 最終目的地企業再投資不備案(核準)
    同時,這種管理不是無限穿透,最終目的地企業再開展的投資活動不屬于現行對外投資管理范疇,無需辦理對外投資備案或核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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