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 id="ysaak"><acronym id="ysaak"></acronym></dl>
  • <button id="ysaak"><input id="ysaak"></input></button>
  • <rt id="ysaak"></rt>
    • 注冊公司
    企業重組上市IPO

    美國加州休斯敦設立注冊公司投資生意程序步驟

    美國加州休斯敦設立注冊公司投資生意程序步驟


    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公司設立

    (一) 外國或外州公司須先向加州州務卿辦公室 (Secretary of State"s Office) 辦理代理人及營業住所之登記。此外,外國公司尚須提出其國家政府機構所出具的「營業良好證明」(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州務卿辦公室通常在二、三周內即會批準。須繳交申請費及每年繳納最低營業權稅 (Franchise Tax)。


    (二)加州就業發展局 (Employment Development Department),負責提供與就業有關的信息,協助雇主招聘合格員工。按加州所得稅法及失業保險條例之規定,每一公司均須向就業發展局辦理登記。


    (三)在加州開設辦事處之程序如下:

    (1) 向州務卿辦公室 (SECRETARY OF STATE"S OFFICE) 申請設立許可:依據其它州或國家法律及規例設立之公司,須向州務卿申請外國公司之聲明及指定表(STATEMENT AND DESIGNATION BY FOREIGN CORPORATION),并確認該公司在加州之代表人及主要辦事處地點。外 國公司須提出其表現良好證書 (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以表示此公司在其國家有良好表現,此證書須向所在國的有關單位取得,并以英文表達。在收到外國公司的聲明及指定表格以后,州務卿辦公室約需六至八周時間核 發資格符合證書(CERTIFICATE OF QUALIFICATION)。外國公司每年須提出外國公司聲明(STATEMENT BY FOREIGN CORPORATION),并繳付三五○美元之申請費及至少八百美元之特權稅至州務卿辦公室,獲準設立之外國公司須逐年報稅,因加州稅法復雜且執行嚴格, 故于準備申報稅款時,應尋求詳細明確之協助。


    (2)申請公司名稱:公司應于成立前向州務卿辦事處詢問并肯定該名稱之可行性,若該名稱與 其它已登記名稱重復時,應注冊為假定商務名稱。假定商務名 稱聲明(FICTITIONS BUSINESS NAME STATEMENT)須交給注冊申請人主要商務所在郡之辦事員,另注冊申請人須在卅天內將該聲明刊登于郡內通行之報紙,每周刊登乙次,連續刊登四星期,并 提出刊登具結書(AFFIDAVIT)予郡辦事員。


    (3)申請地方執照與營業許可(FILING FOR LOCAL LICENCES AND PERMITS):在各郡及城市個別地區開辦商務需有執照,建筑物的使用亦需執照。商務執照費用因地區而異,可能統一收費(FLAT RATE )或根據營業值之百分比及各種因素組合而定,另公司亦須繳納動產稅并向郡的稅務機構注冊。


    (4)申請商標或服務標志:公司須向州務卿辦公室申請注冊其商標及服務標志,遞呈商標及服務標志注冊表(REGISTRATION OF TRADEMARK AND SERVICE MARK)。有關此方面之規則甚為復雜,須特別加以注意。


    (5) 申報加州交易及使用稅(FILING FOR CALIFORNIA SALES AND USE TAX):依據交易及使用稅法,每一有形動產的銷售,須向加州平等委員會申請銷售商。若動產擁有權及所在地變更時則須重行申請,申請銷售商許可證須填報申 請單(APPLICATION FOR A SELLER"S PERMIT AND REGISTRATION AS A RETAILER),并附繳申請人的財務狀況聲明(STATEMENT OF FINANCIAL CONDITION),通過平等委員會之審核后,將發給許可證以張貼于每一商業營運處所。


    (6)加州就業發展局之簡介:加州就業發展局 (CALIFORNIA EMPLOYMENT DEVELOPMENT DEPARTMENT)負責提供與就業有關之信息,幫助雇主覓得合格合適的員工。按加州所得稅法及失業保險條例,每一公司均須向就業發展局登記,該局并提 供有關稅額扣繳、保險、分擔金等廣泛信息。

    (7) 申請美國簽證:所有外國投資者須向美國駐外使領館申請適當之簽證,簽證種類計分為四類:暫時商務觀光簽證(B-1)(TEMPORARY VISITOR FOR BUSINESS)此為最易獲得簽發的簽證,適用于短期來美處理商務之人士,有效期間長短視持有簽證人士的國家與美國之互惠關系而定,通常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停留時間。條約商人與條約投資人簽證(E-1/E-2) (TREATY TRADER AND TREATY INVESTOR)。該外國人須為條約簽訂國的公民,并為受雇人員,職位亦須為管理、執行階層或特定專業知識領域。美國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簽證 (L-1) (INTRA-COMPANY TRANSFER)。此類簽證為發給跨國公司的美國分公司受雇人員的入境美國以繼續為同一公司服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簽證。1990 年通過之移民條例規定移民局(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SERVICE)可給予投資者,永久居留身份。但要件為最低投資額為100萬美元,且在新企業中至少提供美國人士十員工作名額;在鄉村或經濟較不發達之地 域投資,最低投資額可為五十萬美元。另投資者須于兩年內建立其投資本身的經營持續性,才可保持其永久居留權。

    現成公司熱 | 信托基金 | 財務管理 | 政策法規 | 工商注冊 | 企業管理 | 外貿知識 | SiteMap | 說明會new | 香港指南 | 網站地圖 | 免責聲明
    RICHFUL瑞豐
    客戶咨詢熱線:400-880-8098
    24小時服務熱線:137 2896 5777
    京ICP備11008931號
    微信二維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