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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公司注冊處辦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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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于:香港公司注冊處網站

    香港公司注冊處對外通告 

    實施《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

    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本通告旨在公布《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下稱《修訂條例》)將于2018年3月1日實施。《修訂條例》訂定自2018年3月1日起,公司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的新規定。


    ——《修訂條例》新規定的摘要

    1. 為了提升法團實益擁有權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的國際責任,經修訂的《公司條例》(第622章)規定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須取得和保存實益擁有權的最新數據,以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供執法人員查閱。

    2. 《修訂條例》要求公司須以英文或中文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下稱“登記冊”),當中載有其重要控制人(包括須登記人士及須登記法律實體)的所須詳情。登記冊須備存于公司的注冊辦事處,或在香港的某指明地方。

    3. 公司須指定一名代表擔任聯絡人,向執法人員提供與登記冊有關的資料和協助。公司的指定代表必須是該公司的股東、董事或雇員,而且必須是居于香港的人士;公司亦可委任會計專業人士、法律專業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務持牌人為指定代表。指定代表的數據亦須記入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4. 如公司沒有遵從規定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該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在定罪后各被處罰款最高25,000元,及另每日各被處罰款700元。


    ——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的條件

    任何人士或法團如符合下述5個條件中的1個或以上條件,即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

    • 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已發行股份;或如該公司沒有股本,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分攤該公司25%以上的資本或分享該公司25%以上的利潤的權利

    • 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表決權

    • 直接或間接持有委任或罷免該公司董事局的過半數董事的權利

    • 有權利或實際上對該公司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

    • 有權利或實際上對某信托或商號的活動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而該信托或商號并不是法人,但該信托的受托人或商號的成員,就該公司而言符合首4個條件中的任何1個條件


    ——重要控制人及指定代表登記冊樣本

    例1:公司有一位須登記人士

    如甲公司只有一名股東,他實際擁有該公司100%的股份,需登記的詳情如下:

    例2:公司有一個需登記法團

    乙公司只有一名法團股東,為ABC Profits Limited,而該法團由李實際擁有,根據重要控制人和最終受益人的判斷原則,李同樣為乙公司重要控制人,即為需登記人士。

    (信息來源于香港公司注冊處(Companies Regi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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