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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綜述

    加拿大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綜述
     

    加拿大屬于市場經濟國家,市場開放程度高,市場管理制度成熟。政府在經濟領域立法的目標是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及承擔國際協定的義務。在對外貿易方面,加拿大沒有一部統一的綜合性立法,其立法主要是針對市場管理的需要而制定相應的單行法律,現對其有關對外貿易方面的立法綜述如下:


    一、 立法的基本情況

    加拿大在對外貿易方面的立法可分為兩大類:

    (一)國內立法
    1、特殊進口措施法。該法于1984年通過,主要是依照加拿大參與的同國際貿易相關的條約或協定的規定,在加拿大國內法范疇內確定傾銷和補貼的核定辦法,并授予加海關稅務署對外進口產品是否構成傾銷或受到政府補貼進行調查的權利,以及在加國際貿易法庭對損害裁定后征收反傾銷或反補貼稅的權利。該法共76條,分別對反傾銷、反補貼、臨時稅的責任、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傾銷幅度、補貼數額、傾銷和補貼調查程序、重新裁定和上訴等實體和程序內容作了規定。

    2、海關稅則法。該法于1997年通過,主要是依照加拿大參與的同國際貿易相關的條約或協定、特別是世界海關組織制定的《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的國際公約》,授權加內閣在財政部長和/或國際貿易部長的建議下,發布、制定、修改進口貨物原產地規則、海關進口稅收稅則、關稅待遇規則、特別、緊急和保障措施、關稅減免等規定。

    3、海關法。該法于1986年經第二次修訂通過,主要規定了加拿大海關的職責和相應程序。該法共169條,共分7個部分,分別為:總則、進口、關稅的計算、關稅的減免及補償、出口、執法、刑事犯罪的執法、以及從屬規章的規定等。

    4、國際貿易法庭法。該法于1988通過,主要是通過該法設立國際貿易法庭,并對其職能權限作了詳細規定。加國際貿易法庭性質為獨立的準司法行政法庭,其通過加財政部長向國會負責。該法庭承擔著類似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角色。其主要職責是受理加拿大國內產業的立案和延期申請,針對進口量猛增的產品是否已經對或對該國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進行保障措施調查;受理加國內產業的立案和延期申請,針對傾銷或受到補貼的進口產品是否已經對該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受理針對加拿大海關稅務署依據《海關法》、《貨物稅法》和《特別進口措施法》進行的行政裁定的行政上訴申請;受內閣或財政部長的委托,就經濟、貿易和關稅問題進行調查和匯報;受理供貨商依照《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國內貿易協定》和WTO《政府采購協議》提起的聯邦政府采買立案等。

    5、出口和進口許可法。該法于1999年最新修訂通過,主要是授權加拿大內閣針對一些有戰略意義的或其他同加拿大或國際社會的安全、環保、經濟貿易秩序相關的產品以及其他貨物,進行監控,并對該等產品的出口和進口要求進口商或出口商取得必要的許可證。關于出口,該法授權加內閣針對一些國際禁運戰略性武器的國家或禁運自動武器的國家設立《區域控制清單》或《自動武器國家控制清單》。關于進口,該法授權內閣針對資源稀缺的產品、受保護的動植物產品、軍火和規避WTO《紡織品協議》的進口產品設立《進口控制清單》。

    6、出口法。該法于1985年修訂通過,主要是授權加內閣對有關木材、紙漿、某些特定礦產品、烈性酒的出口以及關稅征收等方面作出了管理規定。

    7、出口發展法。該法于1985年修訂后通過,主要是為支持和發展加拿大與其他國家之間的貿易,提高加拿大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依該法設立加拿大出口發展公司,為加公司、企業、個人提供貸款、保險、再保險、賠償、擔保、咨詢服務等。該法對出口發展公司、設立、業務范圍、特權(免繳所得稅)、以及其他經營規范作了詳細規定。

    8、文化資產進出口法。該法于1985年修訂后通過,主要是對加拿大出口文化資產和從國外非法出口的文化資產進入加拿大作了規定。根據該法,加制定文化資產管制清單,并對其實行許可證管理,同時成立加拿大文化資產出口審議委員會,對文化資產出口有關問題進行審議并作出決定。


    (二)為執行國際多雙協定的立法

    為履行加拿大締結或加入的國際多雙邊協定、公約等,將其權利義務轉化為加國內立法得以實施,加拿大在對外貿易方面先后頒布了執行“世界貿易組織”法、執行“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法、執行“加拿大-智利自由貿易協定”法和執行“加拿大-以色列自由貿易協定”法等四個法律。

    二、立法特點

    1、加拿大雖然沒有一部完整的對外貿易法典,但其通過不同的專題立法,建立了非常完善的外經貿法律體系,特別是進出口環節立法較多,包括出口法、文化資產進出口法、特別進口措施法等。

    2、加對外貿易立法在WTO框架下,依然保留了大量的許可證貿易管理方式,對進出口許可證管理作了專門的立法,在其他法律中(如出口法)也有許可證管理的內容。

    3、為有效實施管理,掌握進出口商品信息,加對外貿易立法采取了進出口管制清單,如文化資產進出口法、國際貿易法庭法、特別進口措施法等,均有規定。

    4、加在開展對外貿易中,專門制定出口發展,并據此設立出口發展公司,對發展出口進行促進。

    5、加對外貿易立法根據需要不斷進行修改調整,其所有立法都進行了多次修訂調整工作,如,為及時保護本國利益,其根據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承諾及時頒布C-50法案,對國際貿易法庭法、特別進口措施法、進出口許可證法、海關稅則法等進行了適時修改,并通過一個法案予以體現,提高了其立法效率。

    6、加對外貿易立法為進一步做好有關低一級法律程序的立法留下了空間,幾乎其所有對外貿易法令中,都有所需進一步立法明確有關內容的規定。

    7、加對外貿易立法體現了其對國內產業、企業的充分保護,除在國際貿易法庭法、特別進口措施中對有關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特殊保障措施進行專門規定外,在海關法、海關稅則法、進出口許可證法等中也有對國內產業、企業提供保護的法律救濟措施,另外其反傾銷等規定的法律層次較高,由議會通過。

    8、加對外貿易法中對有關具體法律實施情況,要形成年度報告,并向國會報告。

    9、加對所締結加入的多雙邊公約、協定,進行專門立法,把相關權利義務進行轉化,并對執行公約、協定中對本國的保護進一步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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