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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族信托和慈善信托設立后可以變更嗎?

    慈善信托家族信托的區別

    信托有多種樣式,不同的信托的功能及管理監督方式有所不同。就拿慈善信托和家族信托來對比,慈善信托是指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將其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也叫公益信托。

    而家族信托是一種長期理財方式,信托機構受個人或家族的委托,幫助處置家庭財產以實現財富長期規劃的目標,家族信托屬于私益信托。但是慈善信托和家族信托都運用了信托原理,擁有信托制度一般的特點:一是破產隔離,二是他益信托。

    慈善信托如何變更

    慈善信托設立后,如果要進行變更,可以變更哪方面的內容呢?根據信托文件約定或者經原委托人同意,可以變更以下事項:
    1.增加新的委托人;
    2.增加信托財產;
    3.變更信托受益人范圍及選定的程序和方法;
    4.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不得自行辭任,信托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洞壬菩磐泄芾磙k法》規定了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變更條件,當慈善信托的受托人違反信托文件義務或者出現依法解散、法定資格喪失、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或者其他難以履行職責的情形時,委托人可以變更受托人。

    終止慈善信托的條件

    根據《慈善信托管理辦法》規定,慈善信托的終止條件包括:
    1.信托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出現;
    2.信托的存續違反信托目的;
    3.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
    5.信托被撤銷;
    6.信托被解除。

    自慈善信托終止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受托人應當將終止事由、日期、剩余信托財產處分方案和有關情況報告備案的民政部門;30日內受托人應當作出處理慈善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向備案的民政部門報告后,由受托人予以公告。慈善信托若設置信托監察人,清算報告應事先經監察人認可。
    慈善信托終止,沒有信托財產權利歸屬人或者信托財產權利歸屬人是不特定社會公眾的,經備案的民政部門批準,受托人應當將信托財產用于與原慈善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將信托財產轉移給具有近似目的的其他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組織。

    家族信托的保護人可以變更嗎

    信托保護人的變更,是指在家族信托運行的過程中,因保護人辭任或保護人的資質或行為觸發特定條件,需要更換該保護人并選任新保護人的情形。保護人的變更條款一般應當規定在信托合同或遺囑的保護人規則當中,包括保護人辭任和保護人解任兩種情形。

    1.保護人辭任
    不論家族信托的保護人是自然人還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其都要積極履行信托文件賦予的相關職責。保護人的選任是出于雙方的合意,二者更像是締結雇傭關系。而當這種合意破裂時,保護人積極履行職責的動力便會削減。此時,為了保護受益人的利益,應當允許作為受雇人的保護人在交接完工作之后可以自由地選擇辭職。

    2.保護人解任
    辭任和解任最大的不同就在于辭任是保護人主動解除職務,而解任則是信托利益相關者強制保護人解除職務。當出現保護人怠于履行職務、履行職務出現重大失誤或繼續履行職務將會發生利益沖突,又或是保護人自身條件發生變化,導致民事行為能力欠缺等重大事由,保護人相關權利的行使效果會大打折扣,或者無法達到設立保護人之目的時,家族信托的利益相關人可以按照信托文件規定的程序要求更換現有的不適格保護人。

    保護人變更權的行使
    信托文件一般都會就保護人選任及變更事宜作出規定。信托運作期間,一旦信托保護人變更條件觸發,需按照保護人變更程序進行人員變更。若信托文件沒有明確規定,根據信托法理論,因保護人通常由委托人指定,如委托人尚在世,保護人變更權一般應由委托人行使。

    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結合模式

    許多高凈值人士設立信托已不是單一模式設立,有些人會把慈善元素嵌入到家族信托中,在財富傳承的同時實現公益目的,即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結合模式,將慈善元素融入到家族信托中,是一種混合式的慈善信托。
    1.收益捐贈型信托,即用家族信托的收益來做公益,委托人設立信托,并約定信托財產本金及部分收益分配給家族成員,部分收益用于捐贈給慈善事業;
    2.慈善子信托,即用家族信托的部分收益單獨設立一個慈善子信托,該子信托中全部財產和收益捐贈給慈善事業。

    總之,不管是設立家族信托還是慈善信托,亦或是多種信托結合模式,其最終目的都是為實現財富傳承,或在財富傳承的同時實現公益目的,達到雙贏。信托的信任機制很重要,選擇靠譜的信托能夠讓財富規避很多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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