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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森堡金融業

    一 金融業概述

    金融業是盧森堡的支柱產業。當大公國昔日的支柱產業——鋼鐵工業在1970年代中期遭遇危機時,金融業迅速崛起,很快取代鋼鐵業,成為盧森堡國民經濟的新支柱。目前,盧森堡是歐洲第三大金融中心(僅次于倫敦和巴黎),世界第七大金融中心。

    雖同為國際金融中心,盧森堡卻與紐約、倫敦、巴黎、東京和法蘭克福不同,其優勢并不在貨幣清算、國際貿易或證券交易領域,而是以私人銀行業務、投資基金管理、歐洲債券發行與買賣以及相關的銀行間業務見長。在私人銀行業務方面,盧森堡占據全球市場份額的8%,排名第五;在投資基金管理領域,僅次于美國,是世界第二大投資基金業務管理中心;在歐洲債券發行領域,占有80%的市場份額;在銀行間業務領域,是歐洲第四大銀行間業務市場,在全球排名第九。近些年,盧森堡又在保險業領域大有作為,保險業特別是人壽保險發展迅速,成為盧森堡金融業的一大新支柱。

    金融業是大公國經濟發展的主要驅動力,它所創造的附加值占盧國民經濟總附加值的25%,就業人數占盧就業總人數的12%,上交稅收占國家財政收入的40%,在外貿收支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2001年,金融業占服務業貿易盈余的77.6%,換言之,即金融服務的出口彌補了其他項目的虧損。

    至于對國民經濟的間接影響則更是難以估量,最近的一項研究表明,金融業附加值每增長10%,可致使其他貿易部門增長1.5個百分點。1995-2001年,盧森堡金融業附加值年均增長率為9.5%,這就解釋了為什么這些年來盧森堡的經濟增長速度高于大多數其他工業化國家。

       二 主要金融業務

       1.銀行

       1950年,盧森堡共有14家外資銀行,其中12家來自比利時盧森堡經濟聯盟,2家來自法國,它們主要服務于盧國內市場及其周邊地區,在盧落戶的主要原因是地理上的臨近。60年代,盧森堡出現了第一家美國銀行開辦的分支機構;創立于1963年的第一支歐洲債券也在盧森堡發行;同時期,受盧森堡較低的儲備金稅率的吸引,德國銀行也紛紛在盧設立辦事處。70年代早期,瑞士銀行開始在盧森堡設立分行。從70年代中期起,大量美國銀行由于盧森堡的銀行保密制度和低稅收政策而紛紛登陸盧森堡。70年代末,斯堪的納維亞諸國銀行為避開本國對外匯借貸的限制而落戶盧森堡。80年代中期,更多國際銀行出于集中力量開展私人金融業務的目的而在盧森堡設立分支機構。從1992年起,德國銀行再次紛紛落戶盧森堡。

    除歐美國家外,其他國家和地區的銀行也紛紛在盧森堡設置分支機構,如中國銀行于1979年在盧森堡建立分行,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建立的第一家海外分行,也是中國改革開放后在歐洲設立的第一家金融機構。

    1995年以來,由于并購浪潮的影響,盧森堡的銀行數量有所下降,但總資產并未減少。截至2003年12月31日,盧森堡共有本、外資銀行169家,其中19家來自比利時盧森堡經濟聯盟,48家來自德國,17家來自法國,16家來自意大利,13家來自瑞士,10家來自斯堪的納維亞國家,6家來自美國,5家來自日本,其余來自世界其他地區,人均銀行數居世界首位,銀行業總資產為6560億歐元。

    盧森堡還是一些重要國際金融機構的所在地:國際清算銀行的總部設在盧森堡;歐洲經濟共同體的金融機構——歐洲投資銀行總部和歐洲貨幣基金組織也在盧森堡。盧森堡的私人銀行離岸業務尤其發達。

        2. 投資基金管理與發行

     由于盧森堡在金融業領域具有籌資成本低、經營環境寬松等優勢及在金融投資領域實行“筑巢引鳳”的優惠政策,歐盟的企業和個人投資者紛紛把資金存放在盧森堡或在盧森堡做投資業務。近些年,盧森堡的投資基金業務發展很快,在跨邊境投資基金銷售領域排名第一,如2000年7月,在總共20個在一個以上的歐盟國家發行投資基金的機構中,18個都以盧森堡為基地。在僅僅幾年的時間里,盧森堡就超過法國,成為繼美國之后世界第二大投資基金業務管理中心。1999年,盧森堡管理的基金和準備金高達5800多支;2001年在歐洲投資市場上,盧森堡占有逾22%的份額。

        3. 保險業

    1920年,盧森堡建立了第一家完全由本國資本投資的保險公司。在此之前,盧保險市場一直由外國保險公司的分公司占領。不過無論是本國還是外國公司,都只針對盧國內市場。1980年代末,盧森堡本國的保險公司在數量上超過了外國公司,但盧保險市場依然由外資公司占領。1984年,隨著相關法律的制定和服務自由化的發展,盧保險業逐步摒棄只關注本國市場的傳統,開始面向國際市場。從1980年代末起,盧森堡的保險業務蒸蒸日上,保險費總額穩步增長:1980-1990年,年均增長率為14.7%,1990-2000年,年均增長率為33.1%。其中人壽保險增長率最快,為48.3%,2000年一年的增長率更是高達87.8%。如此強勁的增長主要得益于FPS 人壽保險業務的發展,尤其是跨邊界的FPS人壽業務。此項業務提供多種多樣的服務,強烈吸引著廣大公眾,在盧森堡保險市場占據主導地位。目前,盧森堡占據著歐洲FPS跨邊境人壽市場份額的47%,緊隨其后的是愛爾蘭。跨國非人壽保險業務在盧森堡發展得也很快,盧森堡的再保險業務亦十分發達。凡此種種使保險業成為盧森堡金融業的一大新支柱。2002年,盧森堡共有各類保險與再保險公司362家。

         4.證券交易

    早在1928年盧森堡就建立了證券交易所,1962年它批準了盧森堡第一只投資基金,20年之后,投資基金在盧森堡開始迅速發展。1969年4月,世界第一筆外匯債券在盧森堡發行,此項創舉使得盧森堡證券交易所從大量涌入盧森堡的歐洲貨幣中獲益匪淺,這些貨幣被轉化為歐洲債券,為世界各地的債權人所認購,證券交易所開始逐漸扮演國際角色,成為歐洲債券的晴雨表。經過這些年的發展,盧森堡證券交易所已在國際證券和投資基金領域確立了其不可替代的作用,成為歐洲證券上市與交易的主要場所,有 90 多個國家的 3000 多家公司在此上市,它的清算中心負責處理67個國家、2600多家公司的24000多種有價證券(1999年數據),成為歐洲證券交易的一個重要媒介。由于盧森堡的證券交易手續簡便,費用低廉,截至2002年底,已有近14000家控股公司在盧注冊。

         5.控股公司

        盧森堡曾于1929年7月31日公布《控股公司稅收優惠法》,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控股公司免征所得稅,這為控股公司提供了避稅的便利,為此許多外國公司紛紛在盧設立控股公司,使盧森堡成為聞名于世的控股公司的綠洲。2003年,盧森堡共有控股公司1萬余家,總資產392億歐元。

    三  金融業取得成功的原因

        從上世紀70年代起,盧森堡金融行業就開始發展,但相對于其他國家而言,占國民經濟的分量并不是很重。在接下來的幾十年里,不僅盧森堡,而且幾乎所有其他工業化國家的金融部門在國民經濟中的分量都在增長,但是,唯有盧金融業的發展速度是前所未有的。究其原因,完全得益于盧森堡政府在金融領域所推行的一系列優惠政策,其中主要包括:(1)嚴格的銀行保密法:盧森堡從1960 年代末起仿效瑞士,實施嚴格的銀行保密制度,規定所有金融從業者,無論是高級管理人員還是普通員工,未經客戶同意,均不得向第三方——如論是個人還是國家機構——泄露任何與其業務有關的資料,違反保密法規定者將面臨嚴厲處罰,輕者罰款,重者入獄;即便是客戶所屬國的稅務當局也不能以征稅為目的了解客戶情況,即使是為了調查騙稅罪行(除了增值稅騙稅行為)而了解,盧政府也不予提供任何信息;除了刑事訴訟,銀行拒絕在民事訴訟中出面作證,銀行如果違反這些規定,反而要承擔刑事責任。這些施吸引了大量外資銀行尤其是盧周邊國家的銀行在盧森堡落戶;(2)優惠的稅賦政策:為吸引外資,盧森堡政府制定了十分優惠的稅收政策,如公司增值稅率為15%,公司綜合稅率為30%,二者在歐盟國家中均屬低水平,吸引了大批外國金融企業到盧森堡開創事業;對居民存款(包括外國公民存款)不征收儲蓄利息稅,從而吸引了大量外來存款;對金融投資收益實行免稅或低稅收政策;(3)支持投資基金業務:盧森堡是歐盟第一個通過國家立法支持發展離岸基金業務的成員國,其投資基金享受低費率和低稅收等優惠政策。

    此外,穩定的宏觀經濟政策、外匯兌換與資本流動的完全自由、便利的地理位置、良好的人力資源(掌握多種語言、素質良好的從業人員)等因素也是盧森堡對外國投資者產生強大吸引力的原因,凡此種種致使盧周邊乃至世界其他地區國家紛紛在盧開展金融業務,從而促成了盧金融業的大發展。

      四  金融業面臨的挑戰與對策

        進入21世紀,盧森堡金融業遇到了新挑戰,其中最大的挑戰來自歐盟的利息稅協調措施:長期以來,盧森堡為吸引外資而免征儲蓄利息稅的舉措致使周邊國家國民為逃避本國利息稅而紛紛把存款轉移至盧森堡銀行,從而致使德、法等高稅國利息稅逃稅現象非常嚴重,德、法等國政府自然向歐盟表示強烈不滿。

    為改變這一狀況,歐盟早在1989年就開始對各成員國的利息稅進行協調,協調的關鍵內容是實現各國銀行間的信息交換,以使存款人母國政府了解本國居民在海外的利息收入,并依此征收利息稅。此舉無疑將嚴重削弱盧森堡金融業的競爭優勢之一——銀行保密法,從而大大影響盧金融業發展,因此歐盟的信息交換建議遭到盧森堡和其他一些采取類似措施的國家(奧地利、比利時)的否決。1998年,歐盟再次提出,各成員國必須在代扣利息稅與銀行信息交換二者之間選擇其一,但再次遭盧森堡等國否決。

    2000年6月,歐盟再次決定從2003年起,經過7年過渡期,到2010年各成員國間自動實行銀行信息交換。盧森堡等國擔心,如果參與銀行信息交換,它們的銀行存款將流向瑞士等同樣實行嚴格銀行保密制度的非歐盟國家,從而損害本國利益。為此,它們提出,它們參與銀行信息交換制度的前提是瑞士等國也必須參與進來。但由于瑞士始終都不同意,因此,盧森堡等國再度否決歐盟的利息稅協調計劃。

       2003年1月,歐盟財長會議再次討論利息稅協調問題。經過激烈爭論和討價還價,各國終于達成一份新協議,即從2004年1月1日起,歐盟成員國將自動實行銀行信息交換。而盧森堡和奧地利、比利時一起被獲準在歐盟實現與瑞士進行銀行信息交換前,繼續保留各自的銀行保密法,暫不參與與有關國家的信息交換。但是,作為交換條件,三國必須改變現行對非居民儲蓄利息不征稅或征低稅的做法,即從2004年起,三國政府須對非居民儲蓄存款代征利息稅,稅率最初為15%,2007年后提高到20%,2010年后提高到35%,每年年底將所征稅款劃轉存款人所在國政府。銀行保密法的暫時保留使盧森堡與瑞士等金融中心保持了同等的競爭條件,從而為其金融業長期穩定發展奠定了基礎。

    五 貨幣               

    1848年盧森堡法郎被盧森堡大公宣布為流通貨幣,第一批盧郎鑄幣于1852年1月問世,面值較低(2.55生丁和10生丁),總流通量十分有限(15萬盧森堡法郎)。1921年盧森堡與比利時結成貨幣聯盟,兩國貨幣即盧森堡法郎和比利時法郎等值,在兩國可以互相流通,但只有比利時法郎有大面額紙幣,盧郎面額則分為5、10、20、50和100五種,一盧郎等于100生丁。因此,在歐元流通之前,盧通用盧森堡法郎和比利時法郎。但盧森堡法郎僅占流通總量的5%,比利時法郎占95%。而且盧郎只在盧森堡流通,比利時一般不接受盧郎。2002年1月1日歐元正式流通后兩個月,盧森堡法郎和比利時法郎一起退出了歷史舞臺。在盧森堡發行的歐元,背面均為大公亨利頭像。

    六 主要金融機構

    盧森堡國家儲蓄銀行(BCEE):創立于1856年,是盧森堡最大的金融機構之一,總部設在盧森堡,在盧境內設有96家分支機構,在美國和新加坡設有代表處,1999年總資產合計為1.19萬億盧郎,凈盈利27.11億盧郎,擁有員工1700余人,注冊資金70億盧郎,全部為盧森堡國家資本。

    盧森堡國家儲蓄銀行主要業務為:儲蓄存款業務;信貸業務,包括為國家中長期投資項目和私人企業及居民提供貸款;經營外匯和金融市場業務;私人及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在盧森堡證據交易所、盧森堡保險公司、比利時國家銀行、盧森堡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歐洲衛星公司、盧森堡CLT-UFA公司、盧森堡貨運航空公司以及一些房地產公司中參股。盧森堡國家儲蓄銀行還參與資本市場運作,開展發行歐元債券等多項業務。近年來,該行積極發展電子銀行業務,開展網上結算和網上交易。

    盧森堡中央銀行(B.C.L) :成立于1998年6月,是一家國有銀行,1999年1月之前,主要職責是將盧森堡的貨幣事務決策權轉交給歐洲中央銀行。1999年1月之后,擔負著在盧森堡執行歐元區統一貨幣政策的任務。對內主要任務是為在公開市場進行交易的盧森堡商業銀行提供存貸款業務便利;負責收購及管理盧森堡外匯儲備;負責發行貨幣;監督銀行支付系統的正常運作和債券清償業務的正常運行。此外,為保障金融秩序的穩定,還負責對金融市場進行宏觀審慎的監督。從2002年1月1日起,盧森堡中央銀行與盧森堡統計局開展合作,建立金融貨幣統計體系,維持盧森堡的外匯平衡;以統計數據為依據,加強金融市場的調查研究和對外新聞發布工作。

    盧森堡通用銀行(B.G.L) :成立于1919年9月29日,是盧森堡最大的銀行之一,在法國、德國、荷蘭、意大利、瑞士以及中國香港設有分行、代表處等分支機構,主要業務分為以下四部分:(1)商業銀行業務。此項業務在盧森堡一直居于首位,并且正通過其分支機構向法國和德國等鄰近國家擴展;(2)私人銀行業務。目前該行為盧森堡以及非居民客戶管理的資產總額近250億美元;(3)貨幣和金融市場業務;(4)投資基金和養老基金管理業務。此外,為順應信息和通訊技術的發展,該行積極樹立“信息銀行”的形象,努力開拓“電子銀行業務”,該業務正成為其主要業務的第五部分。

    國際清算銀行(Clearstream international) :成立于1999年10月,由世達(Cedel)國際銀行和德國伯爾斯(Borse)清算銀行合并而成,總部設在盧森堡。其股東由世界主要金融機構組成。該行在國內外從事債券和股票的綜合服務業務,是一家領先的國際結算和清算機構。目前由該行保管的總資產達8萬億歐元,每年經營的交易愈1億筆。國際清算銀行有三個部門,即法蘭克福結算銀行、盧森堡結算銀行和結算銀行服務部門。其中,盧森堡結算銀行從事主要的結算和清算業務,并被國際普爾氏(Poors)標準公司授予短期A1+的信用等級和長期AA+信用等級,同時還被FitchIBCA授予短期F1+信用等級和長期AA+信用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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