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 (截至2010年8月31日):
已批出59,268份《原產地證書》
已批出1,423份《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中央人民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2003年6月29日簽署了《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以下簡稱CEPA),為香港本地公司、跨國公司以及內地企業提供了嶄新商機。其后雙方分別于2004年10月、2005年10月、2006年6月、2007年6月、2008年7月、2009年5月以及2010年5月簽署了7個補充協議。
CEPA的簽署促進了中港兩地貿易。按照協議,在貨物貿易方面,內地對廣泛符合原產地規則的香港產品實施零關稅進口優惠。內地企業可以在香港設廠,使用外國進港的免稅原材料和零件,在香港生產,再免關稅進口內地,這種生產流程對于原材料必須從外國進口、原材料關稅負擔重、品質控制要求嚴格和高附加值的產品,特別有利。
服務貿易方面,最新一階段協議下獲得放寬準入內地的服務領域將增至44個。至于貿易投資便利化方面,雙方同意在多個范圍內加強合作,包括:通關便利化、商品檢驗檢疫、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中小企業合作、中醫藥產業合作、電子商務、貿易投資促進、法律透明度、知識產權保護、品牌合作、教育合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