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中有一塊內容是調整出口退稅率,具體內容主要為以下三個部分:
一、出口退稅率調整的內容
根據今年的深化增值稅改革方案,自4月1日起,增值稅稅率16%的下調為13%、10%的下調為9%。
配合增值稅稅率調整,自今年4月1日起,原征稅率和退稅率均為16%的出口貨物服務,退稅率調整為13%;原征稅率和退稅率均為10%的出口貨物服務,退稅率調整為9%。
二、過渡政策
在此次出口退稅率下調中,為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針對退稅率調整前,出口企業已經按原16%(10%)稅率購進的貨物服務,設置3個月的過渡政策。過渡政策區分不同的退稅方式而不同:
2019年6月30日前(含4月1日前)出口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貨物服務(原征退稅率均為16%或10%的),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的16%(10%)稅率征收增值稅的,繼續按照16%(10%)的退稅率退稅;購進時按調整后的13%(9%)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13%(9%)的退稅率。
自2019年7月1日起,出口上述貨物服務,購進時已按16%、13%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13%的退稅率;購進時已按10%、9%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9%的退稅率。
2019年6月30日前(含4月1日前)出口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貨物服務(原征退稅率均為16%或10%的),繼續執行16%(10%)的退稅率。
自2019年7月1日起,出口上述貨物服務,執行調整后的13%(9%)的退稅率。
三、退稅率執行時間和出口時間
出口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時間,按照下列原則確認:
一是報關出口(不含保稅區出口)的,以海關出口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二是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的,以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三是非報關出口的,以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準。
調整稅率后對出口企業有什么影響?
1、征稅率與退稅率一致,且均下降三個或一個百分點的情形:
雖然這種情形增值稅稅率下降前后都是征多少退多少,實行徹底退稅,但由于征稅率的下降,相應減少了企業的資金占用,對出口企業的影響中性略偏多。
2、征稅率下降而退稅率不下降的情形:
這種情形降低了企業原本需轉入成本的征退稅差額。
3、征稅率與退稅率的下降,對出口貨物的購銷價格可能會帶來一定的影響,特別是對出口企業自身議價能力較弱的貨物,要早做相應的準備,采取相應的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