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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貿百科
    企業重組上市IPO

    申請出口退稅企業的條件和范圍

    一、出口退稅的范圍

    我國出口的產品,凡屬于已征或應征產品稅、增值稅和特別消費稅的產品,除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還已征稅款或免征應征稅款。

    出口產品,一般應具備以下的3個條件:

    1.必須是屬于產品稅、增值稅和特別消費稅范圍的產品。

    2.必須報關離境。所謂出口,即是輸出關口。這是區分產品是否屬于應退稅出口產品的主要標準之一,以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報關單和出口銷售發票為準。

    3.必須在財務上做出口銷售。

    一般的說,出口產品只有在同時具備上述3個條件的情況下才予以退稅。但是國家對退稅的產品也做了特殊規定,特準某些產品視同出口產品予以退稅。

    特準退稅的產品主要有:

    1.外輪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貨輪和海員的產品;

    2.對外修理、修配業務中所使用的零配件和原材料。

    3.對外承包工程公司購買國內企業生產的,專門用于對外承包項目的機械設備和原材料,在運出境外后,憑承包單位出具的購貨發票、報關單、報關單辦理退稅;

    4.國際招標、國內中標的機電產品。

    國家同時也明確規定了少數出口產品即使具備上述3個條件,也不予以退稅;

    國家明確不予退稅的出口產品有:

    1.出口的原油;

    2.援外出口產品;

    3.國家禁止出口的產品;

    4.出口企業收購出口外商投資的產品;

    5.來料加工、來料裝配的出口產品;

    6.軍需工廠銷售給軍隊系統的出口產品;

    7.軍工系統出口的企業范圍;

    8.對鉆石加工企業用國產或進口原鉆石加工的鉆石直接出口或銷售給外貿企業出口;

    9.齊魯、揚子、大慶三大乙烯工程生產的產品;

    10.未含稅的產品;

    11.個人在國內購買、自帶出境的商品暫不退稅。

    二、哪些企業可以出口退稅?

    1.具有外貿出口經營權并承擔國家出口創匯任務的企業,經過經貿主管部門批準,享有獨立對外出口經營權的中央和地方外貿企業、工貿公司和部分工業生產企業。

    2.委托出口的企業主要指具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代理出口,承擔出口盈虧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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