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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貿百科
    企業重組上市IPO

    為什么要設立離岸信托,又為什么要在美國設立信托?

    全球經濟一體化,資產全球分配已是常態,不少高凈值人士都是通過設立信托的方式來實現財富保值保障,信托起源于英美法系的法律概念,而國內的信托在近些年來才逐步發展,還不夠完善,有待提升,因此富豪們信托設立都是選擇離岸信托為主。美國是全球最大的經濟體,有著完善的法律體系和發達的經濟,若在美國設立離岸信托,應考慮哪些問題呢?

    什么是信托
    在詳細介紹美國信托前,先來了解下什么是信托,信托有三方,即設立人、委托人或執行人和受益人。信托可以簡單地理解為:設立人為了第三方(受益人)的利益而把財產放到信托中,由委托人根據設立人的意愿來管理和分配財產。
    信托本身是法律構造,并非金融投資產品。不同的信托體系框架,會根據其獨特的特性產生不同的作用,以達到不同的效果。
    1、從委托人的角度對信托進行分類,可以分為生前信托和遺囑信托;
    2、根據信托的功能進行分類,可以分為朝代信托和不可變更人壽保險信托等;
    3、根據委托人對信托內資產的控制權進行分類,可以分為可變更信托和不可變更信托。

    為什么要設立美國信托
    信托最大的優勢即為對信托設立人資產的管理及保護。對于高凈值人群來說如何保證財產的私密性,將資產和債務隔離,規避企業、婚姻、甚至是人身安全中存在的潛在風險尤為重要。信托的存在,便可以實現將設立人的個人資產合法合規且長久的保護。為什么選擇在美國設立信托呢?美國信托設立主要有以下幾點優勢:
    1、資產保護:隔離債務、強制執行、子女婚姻等風險;
    2、稅務籌劃:籌劃美國個稅、遺產稅、贈予稅;
    3、隱私及保密:保護資產的私密性;避免因CRS、遺囑認證導致的資產信息公開;
    4、資產的控制和傳承:將資產有序地傳承給一代或 多代繼承人;
    5、遺產繼承便利:避免冗長和昂貴的遺產繼承程序;
    6、資產管理:通過美國信托投資美國資產。
    合理避稅也是信托對高凈值人群的誘惑點之一,美國高額的個人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等易造成高凈值人群資產的大幅縮水。通過信托進行資產的傳承可最高可對價值1200萬美金范圍內資產的遺產和贈與稅減免。因此,利用信托合理合法的避稅不失為一種對個人資產的保障措施。

    美國的稅務要點
    美國現行稅制是世界上最復雜的稅務體系之一,實行徹底的分稅制,聯邦與州分別立法,各自對稅收進行征管;實行以主動申報個人所得稅為主的稅制。美國的稅種以所得稅為主,與海外資產密切相關的主要稅種有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社會安全稅、房產稅、遺產與贈與稅、棄籍稅、預扣稅等。
    1、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包括美國公民、美國居民(綠卡持有者)和滿足一定條件如居住美國達183天以上的非居民(視同美國的稅務居民);課稅對象包括美國公司和居民來源于全球的所得,非居民來源于美國境內的所得。
    2、公司所得稅,是針對美國公司的國內外所得、外國公司來源于美國境外的所得征收;各州的所得稅稅率有較大差異。
    3、社會安全稅類似于中國的養老保險費,在工作時支付,而退休后才能領取。
    4、房產稅由房屋的產權人每年向當地市政府交納,其稅基是房地產評估價值的一定比例,各州的稅率不同。
    5、遺產與贈與稅,顧名思義,分別指在身故產生繼承時的繼承人、身前進行贈與的贈與人要交納的,以繼承所得或贈與的財產總額為稅基計算的稅。
    6、棄籍稅,納稅人的資產被視為在放棄國籍前一天按當天市價出售,每項資產的市場價值扣除取得成本的規定的免征額后計入稅務年度總所得,按照當年的稅率繳納。
    7、預扣稅,是對于非美國居民在收到股票紅利和債券利息等時征收的所得稅;若和美國政府沒有稅務雙邊協定,那么標準的預扣稅為30%;由于根據目前中美之間簽訂有相關雙邊協定,中國投資者適用的美國預扣稅稅率為10%。

    美國信托設立如何規劃稅務
    1、合法第一。美國是無現金世界,所有的交易都有記錄,稅務執法更難有漏網之魚。若規避法律,稅務局可能比所謂“會規劃稅”的人更專業。
    2、趨利避害。進行家族財富管理,尤其在復雜多變的國際環境下配置資產,更需要脫離某一些中國固有或傳統的不利于資產保護的觀念,及時、果斷地進行選擇。比如基于資產保護。CRS使中國人在海外資產變得透明,意味著個人所有的投資、股票、保單、理財工具等,都會涉及到怎么交稅。
    3、依賴專業。作為外行人士,就算是土生土長的美國人,在短時間內把美國稅務及信托研究清楚是很難的。在高度專業分工的社會,要把專業的事交給專業的人去做,且有計劃總比沒計劃好,沒有計劃,風險就加倍放大。

    設立信托有哪些注意事項
    1、不是每一個家庭或個人在美國的投資都有需要使用信托構架的必要。信托的主要作用是避稅、避債、避責和隱私保護。如果投資人士對這些方面的需求不大時,不需要設立不可變更信托。
    2、信托建立在“法律與人”和“人與人”信任基礎上,沒有信任就沒有信托。信托的順利運作需要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相互信任。部分投資人士對于資產的所有權和控制權的轉移非常介意,對于這些人士,不建議以信托形式持有資產。
    3、應當根據需求選擇所使用信托的屬地和類型。信托的類型豐富,比如股權信托,人壽保險信托,房產信托等;信托的屬地分為離岸信托和美國在岸信托,不同屬地的信托具有不同的特點和優勢。投資人士可以根據需求選擇最適合自身的屬地和類型。
    4、非美國公民在建立美國信托時,需了解設立人所在國家對該國居民在海外設立信托是否有法律限制,以及資產所在國的法律是否限制美國信托持有位于該國的資產。并悉知如建立信托會產生的律師費、管理費及信托維護的成本等。
    設立信托需要考慮很多問題,稅務當然是重中之重的問題,除此之外,設立地如何選擇,如何保障資金安全,如何分配資金等眾多細節都需要考慮到位。雖然信托越早設立越好,但也不要急于求成,規劃做好再行動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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