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波蘭所有企業都有權從事進口業務,進口一般不需要許可證。某些商品需得到波蘭對外經濟貿易部的批準方能進口。
2、商業發票3份,需包括以下說明。
a.賣方與買方的詳細地址;
b.進口商的訂貨號碼與日期;
c.商品名稱并加上稅則編號、規格、數量說明;
d.單價及總額;
e.價格條件及交貨日期;
f.交易沒有經過中間商(傭金商),應予以說明,反之,則應寫明中間人或代理人的公司和地址;
g.其他重要的交貨條件,如出口許可證號碼、毛重與凈重、包裝等;
h.貨單數量說明。
出口商一般應在發票結尾簽署以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產地說明:我們確認,本發票中所列商品,其原產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無需公證。
3、一般情況下需原產地證明書2份。
4、許多情況下,波蘭進口商要求我出口商出具1份擔保書,擔保書中必須確認,所交付的貨物是按照購買合同規定的細節生產的。
5、大部分商品出口波蘭必須提供質量證書;出口食品需要有衛生檢疫證書和分析證書;出口植物也需要出具衛生檢疫證書。
6、無商業價值的樣品可免稅入關。 關費(原產地為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國的產品,每批征收1%),還有目前暫時征收的8%的附加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