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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貿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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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口合同的履行

      履行進口合同的主要環節是:開立信用證、租船訂艙和催裝、保險、審單和付匯、報關和接貨、驗收和撥交、進口索賠。

      一、開立信用證

      進口合同簽訂后,按照合同規定填寫開立信用證申請書向中國銀行辦理開證手續。信用證的內容就與合同條款一致,例如品質規格、數量、價格、交貨期、裝貨期、裝運條件及裝運單據等,應以合同為依據,并在信用證中一一作出規定。

      信用證的開證時間,應按合同規定辦理。如合同規定在賣方確定交貨期后開證,我們應在接到賣方上述通知后開證;如合同 規定在賣方領到出口許可證呈支付履約保證金后開證,應在收 到對方已領到許可證的通知,或銀行轉知保證金已照收后開 證。 對方收到信用證后,如提出修改信用證的請求,經我同意后, 即可向銀行辦理改證手續。最常見的修改內容有:展延裝運期和信用證有效期、變更裝運港口等。

      二、租船訂艙和催裝

      F.O.B.價格條件下的進口合同,租船訂艙應由方負責。目前, 我進口貨物的租要艙工作統一委托外運公司辦理。如合同規 定,賣方在交貨前一定時期內應將預計裝日期通知我方。我在接到上述通知后,應及時向外運公司辦理租船訂艙手續。在 辦妥租船訂艙手續后,我們應按規定的期限通知對方船名及船 期,以便對方備貨裝船。同時,我們還應隨時了解和掌握賣方備貨和裝前的準備工作情況,注意催促對方按時裝運。對數量大的物資進口,如有必要亦可請我駐外機構就地了解,督促人必,或派員前往出口地點檢驗監督。

      國外裝船后,賣方應按合同規定的內容,用電報通知我方以便我方辦理保險和接貨等項手續。

      三、保險

      F.O.B.或C.F.R.價格條件下的進口合同,保險由我方辦理。凡是進口貨物由我進出口分司委托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辦理,并由外運公司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簽訂預約保險合同,其中對各種貨物應保的險別作了具體規定。按照預約保險合同的規定, 所有按F.O.B.及C.F.R.條件進口貨物的保險,都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承保。因此,每批進口貨物,在收到國外裝船通知后, 將船名、提單號、開船日期、商品名稱、數量、裝運港、目的港等項內容通知保險公司,即作為已辦妥保險手續。

      四、審單和付匯

      中國銀行到國外寄來的匯票及單據后,對照信用證的規定,核對審據的份數和內容。如內容無誤,上中國銀行對國外付款。 同時進出以司用人民幣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折算的牌價向中國 銀行行買匯贖單。進出口公司憑中國銀行出具的“付款通知 書”向用貨部門進行結算。如審核國外單據發現證、單不符 時,要立即處理,要求國外改正,或停止對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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