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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貿百科
    企業重組上市IPO

    海運出口貨物訂艙合同

      合同編號:

      甲 方: (托運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郵編:

      經 辦 人: 聯系電話: 傳真:

      銀行帳戶 :

      乙 方: (承運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郵編:

      經 辦 人: 聯系電話: 傳真:

      銀行帳戶 :

      鑒于:

      1、乙方在出口貨物訂艙領域的豐富經驗;及

      2、甲方希望委托乙方為其安排本合同項下貨物的出口訂艙及相關服務等事宜;

      據此,雙方按照公平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就以下條款達成一致:

      第一條 服務范圍

      1.1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辦理甲方有關貨物的海運出口訂艙事宜。

      1.2 具體貨物品名、數量、裝卸港等以甲方提交的訂艙單(見附件一)為準。

      第二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1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2.1.1甲方應當按照附件一訂艙單如實地填寫貨物的品名、數量、質量、裝卸港口等內容。對于填寫錯誤而導致的損失或者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2.1.2甲方應根據船期預報,在截止接單日之前將訂艙單送達乙方。上述船期預報不構成雙方對船舶駛離裝貨港和抵達卸貨港具體的時間約定,僅作為甲乙雙方辦理海運訂艙事宜的參考。

      2.1.3甲方負責貨物包裝,甲方的貨物包裝應適合海洋運輸或者貨物的特殊屬性,包裝外面應注明搬運、儲存、防護等標識,具體的包裝標準參見 。甲方如果對貨物的儲存、防護或者出口運輸有特殊要求,應在訂艙單上注明。對于貨物本身以及貨物包裝不當造成的第三方的損失,由甲方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根據法律或者合同而對于第三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以及為此而發生的開支和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和訴訟費等。

      2.1.4甲方在其委托乙方辦理出口訂艙貨物中,不得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物品及國家規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甲方應當如實申報貨物名稱及其他信息,甲方承擔未如實申報的全部責任。如果托運的貨物是危險品,甲方應當確定該危險品等級并書面告知乙方。對具有危險性質的貨物,不管是在國際危規列明與否,對由于危險貨物造成的一切損失、責任、費用,均由甲方承擔,不管甲方是否進行了危險品申報。

      2.1.5乙方接到甲方的訂艙單后,甲方要求變更訂艙單所列事項的,應在貨物裝船 天前向乙方出具書面更改單,注明日期并加蓋甲方印章。因變更訂艙事項所引起的各項費用,由甲方全部承擔。

      2.2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2.2.1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提供船期預報以及截止接單日期。對于超過截止接單日甲方要求加載的貨物,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的要求,但是對于非乙方原因確實無法加載的貨物,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2.2在甲方貨物包裝不適應海洋運輸或者貨物特殊屬性時,乙方對于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滅失或損壞不負責任。

      2.2.3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訂艙單后,應立即辦理配載等手續。除甲方能證明乙方在配載上有過錯外,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貨物未能如期配載,乙方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第三條 合同價款及支付方式

      3.1對于預付運費條款下的出口貨物,乙方在配艙回單上應標注運費基價。甲方應于貨物發運前,按照運費單價及貨物數量向乙方指定的帳戶支付運費。如標注的運費單價有誤,甲方應在船舶開航前向乙方提出更正,否則視為接受乙方所標注的運費基價。

      3.2對于其他運費條款下的出口貨物,乙方在配艙回單上應標注運費基價和運費支付的最后期限。甲方應于上述期限屆滿前,按照運費單價及貨物數量向乙方指定的帳戶支付運費。如標注的運費單價有誤,甲方應于上述期限屆滿前向乙方提出更正,否則視為接受乙方所標注的運費基價。

      第四條 保險

      4.1根據甲方的委托,乙方代為辦理貨物運輸保險,險種為 。保險費由甲方承擔。

      4.2發生保險范圍內的事故后,乙方應當協助甲方向保險公司索賠。

      第五條 保密條款

      5.1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詞指的是任何涉及或與本合同各方有關的未公開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合同一方的業務經營、營銷渠道、程序、標準、價格及其他財務記錄等資料;任何一方為本合同目的而簽署的任何合同、協議、備忘錄、附件、草案或記錄(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一方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對方提供的未公開的信息。

      5.2除5.3情形外,本合同一方不得將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給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眾、媒體宣布本協議的簽訂和履行等情況。

      5.3發生以下情況,任何一方均不被視為披露或泄露秘密信息:

      5.3.1所泄露的秘密信息在泄露之前已為公眾所知(但以違反本條款方式泄露的除外);

      5.3.2經合同各方事先書面同意;

      5.3.3為本次交易之目的將秘密信息披露給各自的專業顧問,并要求其承擔保密責任;

      5.3.4應政府部門或法律法令的強制性要求而披露,但政府部門的要求必須是以正式書面文件發出的,否則協議一方應當加以拒絕,并不得披露或泄露任何秘密信息。

      5.4本合同各方均應采取必要措施,將其知悉或了解的秘密信息限制在其有關職員、代理人或顧問的范圍內,并要求他們嚴格遵守本條款,不將有關秘密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方。各方均承諾不將從對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給其無關的職員。

      5.5任何合同一方如果依據第5.3.4款之規定對外披露秘密信息,其應當通知合同對方。

      5.6合同一方違反本條款的規定,應當賠償合同對方的損失。

      5.7保密條款不因本合同的終止而終止。合同各方對秘密信息承擔的保密義務自獲得秘密信息之日起算,為期 年。

      第六條 不可抗力

      6.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地震、臺風、水災、火災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暴亂、騷亂、戒嚴,及其它受影響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觀情況。

      6.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況而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時,應及時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況,并出具不可抗力的有效依據,并應當采取合理措施盡量減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盡可能在最短時間內恢復履行本合同。

      6.3若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無需對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遲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并且此種未能履行或延遲履行不應視為違反本合同。

      6.4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本合同的義務履行期限可隨情況的發展相應推遲。如不能履行義務超過 天,履約雙方中任何一方因利益得不到保證,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 船舶在開航前,甲方要求解除訂艙的,應當賠償乙方由此而遭受的損失, 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由于將部分或者全部海上運輸轉委托實際承運人或者其他為履行運輸合同而委托的當事方而對該實際承運人和/或相關當事人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以及為此而產生的實際開支和/或費用, 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和訴訟費等。

      7.2甲方應在運費支付期限屆滿之前,將運費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帳戶。對于逾期支付的款項,甲方應按每日萬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7.3 港雜費等其他費用,甲方應在收到乙方轉來的帳單后五個工作日之內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帳戶。對于逾期支付的款項,甲方應按每日萬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7.4對于預付運費條款下的出口貨物,在甲方未結清所有費用之前,乙方有權滯留相應的運輸單據,由此產生的所有損失和責任由甲方承擔。甲乙雙方對此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7.5乙方在辦理甲方貨物出口運輸的過程中應盡心盡責,對于因乙方的過失而導致甲方遭受的損失和額外發生的費用承擔責任,以上損失不包括貨物因延遲等原因造成的經濟損失。在任何情況下,乙方的賠償責任都不應超出每件 元人民幣或每公斤 元人民幣的責任限額,兩者以較低的限額為準。

      7.6如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是由于《海商法》第五十一條所列明的原因造成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八條 一般性條款

      8.1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經雙方有授權的代表簽署并互換之日起生效。

      8.2法律適用: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修改、終止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8.3本合同未盡事宜,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決。若不能協商解決時,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或者爭議,應提交 海事法院審理。

      或者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或者爭議,應提交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注:上述兩條款,只能選擇一項,請各單位自行決定。)

      8.4 合同的修改:

      8.4.1 因市場的變化和合同雙方協作要求,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修改、變更、補充本合同的請求。

      8.4.2 合同的修改、變更、補充應以書面協議方式進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8.5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和本合同附件構成本合同各方之間就本協議主要事項達成的完整的合同和諒解,并取代之前一切與此有關的口頭、書面或其它形式的建議、聲明、保證、協議或承諾。

      8.6合同分割性:如果任何時候本合同中的任何一個條款或該條款的一部分無效、失效、不合法,或在任何方面不可執行或無法履行,本合同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可執行性或履行在任何情況下不應由此受到影響或損害。

      8.7棄權: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不視為對這些權利的放棄;任何單獨或部分行使前述權利的行為,亦不應妨礙將來對這些權利的行使。

      8.8 本合同從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貨物交付時止,或者在甲方或者運輸單證的持有人或收貨人拒絕或者延遲提貨的情況下,至貨物處于可交付狀態時止。

      8.9本合同未盡事宜,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決。若不能協商解決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8.10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雙方各執 份。

      甲方: (簽章) 年 月 日

      乙方: (簽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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