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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貿百科
    企業重組上市IPO

    海運進口貨物委托轉運合同

      合同編號:

      甲 方: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郵編:

      經 辦 人: 聯系電話: 傳真:

      銀行帳戶 :

      乙 方: 中國外運 公司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郵編:

      經 辦 人: 聯系電話: 傳真:

      銀行帳戶 :

      鑒于:

      1、 乙方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領域的豐富經驗;及

      2、 甲方希望委托乙方為其安排本合同項下海運進口貨物的報關報驗、轉運及相關服務等事宜;

      據此,雙方按照公平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就以下條款達成一致:

      第一條 服務范圍

      1.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港口為其代辦下列海運進口貨物的報關報驗以及自 至 到站(專用線)/港的國內轉運業務,運輸方式為 ,收貨人為(全稱) 。具體的服務范圍詳見授權委托書(附件一)。

      1.2本合同項下轉運貨物的基本情況詳見托運單(附件二)。貨物體積、重量、件數與托運單不符的或貨物溢短裝、殘損時,通過鐵路轉運時,以鐵路部門記載的貨物狀況為準;通過公路轉運時,以公路部門出具的公路運單上記載的貨物狀況為準;并以此作為收費依據。

      第二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1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2.1.1甲方委托乙方安排運輸時,應當如實填寫托運單的內容,向乙方書面告知貨物有關的信息,包括但不僅限于貨物的名稱、性質、性能、重量、數量、批次、特殊運輸要求等重要信息資料。因甲方提交的托運單內容不準確、不完整或不合法而導致的任何貨物的損失或者造成乙方和/或第三人的任何損失或者責任,由甲方承擔。

      2.1.2甲方委托安排運輸的貨物不得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物品及國家規定的禁止進口的物品。對具有危險性質的貨物,不管是否在國際危規中列明,對由于危險貨物造成的一切損失、責任、費用,均由甲方承擔,不管甲方是否進行了危險品申報。

      2.1.3甲方在對外簽訂進出口貿易合同時,應明確規定提單通知人為乙方,并將編制的貨物裝船標志告知乙方。

      2.1.4甲方委托乙方代為報關、報驗時,須辦理相應的委托手續,并出具書面的授權委托書。甲方應在船抵港日 天前,將全套合法、合格、正確、齊全的報關報驗單證提供給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發票、商檢證書、許可證、核銷文件、報關單、手冊、裝箱單及有關批文等。因甲方提交的報關報驗單證內容不準確、不完整、不及時或不合法而導致的損失和費用由甲方承擔。如果因甲方提供的單據不準確或不真實而造成乙方損失或承擔責任的,甲方承擔乙方因此所承擔的全部損失或責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此遭受的損失、乙方因此向第三人承擔的責任,以及抗辯的法律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

      2.1.5甲方應當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及時支付乙方合同價款,并承擔應由其支付的與進口貨物及轉運有關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海關關稅、檢驗費、國內運輸保險費、運費、港口費、艙底卸貨費、定額費、勞務費、驗箱費、滯箱費、特殊換單費。

      2.1.6由于甲方未及時付清合同價款及其他相關費用或提供單據不及時而造成貨物運輸延遲或者貨物被留置,對因此造成的貨物損失或者造成的乙方和/或第三人的任何損失或者責任,由甲方承擔責任。

      2.2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2.2.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要盡心盡責地辦理各項委托事宜。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運輸信息并退還相關單據。

      2.2.2為了履行本合同下的全部或者部分委托事宜,乙方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該合同效力及于甲方。同時,除非甲方有明確相反的指示,乙方有權選擇向第三人披露甲方作為委托人這一事實。

      2.2.3為了甲方的利益,乙方無需甲方特別授權可以為甲方代墊代付海運運費、港口費用、關稅及其他應當由甲方承擔的費用。如果乙方代為墊付任何費用, 則甲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償還乙方墊付的款項。

      2.2.4當發生以下情況時,乙方對于貨物滅失或者損壞不承擔任何責任:

      (1)天災,包括自然災害,例如但不限于雷電、臺風、地震、洪水等,以及意外事件,例如但不限于火災、爆炸、由于偶然因素造成的運輸工具的碰撞等;

      (2)戰爭或者武裝沖突;

      (3)搶劫、盜竊等人為因素造成的貨物滅失或者損壞;

      (4)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行為、檢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5)罷工、停工或者乙方雇傭的工人勞動受到限制;

      (6)甲方的過失造成的貨物滅失或者損壞;

      (7)貨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8)貨物包裝不良或者標志欠缺、不清;

      (9)非由于乙方或者乙方的受雇人、代理人的過失造成的其他原因導致的貨物滅失或者損壞。

      對于第(6)項免除責任以外的原因,乙方不負舉證責任。

      2.2.5如果甲方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合同價款及相關費用,則乙方保留通過留置貨物或滯留單據來獲得相關補償的權利。

      第三條 合同價款與支付方式

      3.1合同價款包括:乙方的運輸代理費以及乙方為甲方代墊代付的費用。本合同價款的具體構成詳見附件三。

      3.2甲方同意在船抵港前 個工作日內將上述合同價款支付給乙方。

      3.3如遇有關費率上調或者增加委托事項,則合同價款應做相應增加。甲方應當在收到乙方調整后的付款通知后¬¬ 個工作日內,將調整后的合同價款支付給乙方。

      3.4根據2.2.3條的規定乙方為甲方代墊的費用超過了附件二規定的范圍,則甲方應當在收到乙方付款通知后¬¬ 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費用支付給乙方。

      第四條 保險

      4.1根據甲方的委托,乙方代為辦理貨物運輸保險,險種為 。保險費由甲方承擔。

      4.2發生保險范圍內的事故后,乙方應當協助甲方向保險公司索賠。

      第五條 保密條款

      5.1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詞指的是任何涉及或與本合同各方有關的未公開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合同一方的業務經營、營銷渠道、程序、標準、價格及其他財務記錄等資料;任何一方為本合同目的而簽署的任何合同、協議、備忘錄、附件、草案或記錄(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一方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對方提供的未公開的信息。

      5.2除5.3情形外,本合同一方不得將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給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眾、媒體宣布本協議的簽訂和履行等情況。

      5.3發生以下情況,任何一方均不被視為披露或泄露秘密信息:

      5.3.1所泄露的秘密信息在泄露之前已為公眾所知(但以違反本條款方式泄露的除外)。

      5.3.2經合同各方事先書面同意。

      5.3.3為本次交易之目的將秘密信息披露給各自的專業顧問,并要求其承擔保密責任。

      5.3.4應政府部門或法律法令的強制性要求而披露,但政府部門的要求必須是以正式書面文件發出的,否則協議一方應當加以拒絕,并不得披露或泄露任何秘密信息。

      5.4本合同各方均應采取必要措施,將其知悉或了解的秘密信息限制在其有關職員、代理人或顧問的范圍內,并要求他們嚴格遵守本條款,不將有關秘密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方。各方均承諾不將從對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給其無關的職員。

      5.5任何合同一方如果依據第5.3.4款之規定對外披露秘密信息,應當通知合同對方。

      5.6合同一方違反本條款的規定,應當賠償合同對方的損失。

      5.7保密條款不因本合同的終止而終止。合同各方對秘密信息承擔的保密義務自獲得秘密信息之日起算,為期 年。

      第六條 不可抗力

      6.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地震、臺風、水災、火災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暴亂、騷亂、戒嚴,及其它受影響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觀情況。

      6.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況而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時,應及時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況,并出具不可抗力的有效依據,并應當采取合理措施盡量減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盡可能在最短時間內恢復履行本合同。

      6.3若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無需對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遲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并且此種未能履行或延遲履行不應視為違反本合同。

      6.4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本合同的義務履行期限可隨情況的發展相應推遲。如不能履行義務超過 天,履約雙方中任何一方因利益得不到保證,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七條 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7.1甲方的違約責任:

      7.1.1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的規定延遲支付乙方合同價款,每延期一天,支付乙方延遲付款額的萬分之五作為逾期付款違約金。另外,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乙方合同價款或者有關費用時,乙方有權留置貨物或者滯留相應的運輸單據,由此產生的所有損失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7.1.2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的約定,造成貨物不能及時配載、通關或者出運的,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損失和/或責任均由甲方承擔。

      7.1.4甲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發生時,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任何損失和/或責任。

      7.2乙方的違約責任:

      7.2.1乙方在履行代理人職責時應當盡心盡責,由于乙方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貨物損壞或者滅失的,乙方應當按照損壞或者滅失貨物的市場價格賠償甲方,但是不包括貨物因延遲等原因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任何其他在簽訂本委托合同時所無法合理預見的損失。在任何情況下,乙方的賠償責任都不應超出每件 元人民幣或每公斤 元人民幣的責任限額,兩者以較低的限額為準。

      7.2.2乙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發生時,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任何損失和/或責任。

      第八條 一般性條款

      8.1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經雙方有授權的代表簽署并互換之日起生效。

      8.2法律適用: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修改、終止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8.3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或者爭議,應提交 法院審理。

      或者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或者爭議,應提交 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注:上述兩條款,只能選擇一項,請自行決定。)

      8.4 合同的修改:

      8.4.1 因市場的變化和合同雙方協作要求,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修改、變更、補充本合同的請求。

      8.4.2 合同的修改、變更、補充應以書面協議方式進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8.5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和本合同附件構成本合同各方之間就本協議主要事項達成的完整的合同和諒解,并取代之前一切與此有關的口頭、書面或其它形式的建議、聲明、保證、協議或承諾。

      8.6合同分割性:如果任何時候本合同中的任何一個條款或該條款的一部分無效、失效、不合法,或在任何方面不可執行或無法履行,本合同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可執行性或履行在任何情況下不應由此受到影響或損害。

      8.7棄權: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不視為對這些權利的放棄;任何單獨或部分行使前述權利的行為,亦不應妨礙將來對這些權利的行使。

      8.8本合同未盡事宜,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決。若不能協商解決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8.9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雙方各執 份。

      甲方: (簽章) 年 月 日

      乙方: (簽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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