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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貿百科
    企業重組上市IPO

    提貨擔保的業務問題和風險防范

    提貨擔保(letter of guarantee for the release of goods,steamship indemnity,shipping guarantee,delivery guarantee),又稱擔保提貨,系指信用證規定提交全套海運提單,而貨物先于全套正本單據到達港口,進口商為及時提貨向開證銀行申請開立提貨保函,交船運公司先予提貨,待進口商取得正本貨運單據后,再以其換回提貨保函的一種進口信用證項下融資方式。

    從提貨擔保的實踐來看,這種擔保具有如下幾個特點:

    1、它是一種擔保行為。實際上,銀行對船運公司所做出的一種保證行為,即如果進口方最終不能提供正本的提單,則銀行應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這種擔保機制是由收貨人與銀行共同或由銀行單獨向船運公司出具書面擔保,請其憑此擔保先行放貨,保證日后及時補交正本提單,并負責繳付船運公司的各項應收費用及賠償由此可能遭受的損失。待銀行收到信用證項下單據后,再用正本提單換回提貨擔保書。

    2、做出擔保的銀行通常是開征行。從目前國內外各銀行的實踐來看,通常都要求提貨擔保只能針對本銀行所開出的信用證項下的提貨。

    3、擔保的對象是信用證項下的提貨。從擔保的實際操作來看,本可以針對一切擔保情形,但是銀行為了控制擔保的風險,將此類擔保限于信用證項下的提貨擔保。

    4、擔保責任在以正本提單換回提貨擔保時解除。由于提貨擔保的目的在于保證提貨的進口方能提交正本提單,因此保證責任的解除也需要正本提單交付并撤回提貨擔保時才能實現。

    5、提貨擔保項下銀行的擔保責任具有無限責任的特點。值得注意的是,提貨擔保往往沒有金額限定,即銀行承擔的責任具有“無限責任”的特點。擔保銀行的賠償責任包括卻不限于貨物本身,如果擔保銀行(開證行)拒付,議付行要求退單,開證行把單據退回后,出口商找船運公司要貨,而貨物已經被進口商憑提貨擔保提走了,這時,船運公司必定向開證行索賠,由于賠償責任包括但不僅限于貨物本身,開證行賠付的金額可能比單據金額還多。

    6、支配提貨擔保的法律與信用證使用的法律有差異。盡管提貨擔保是針對信用證項下貨物的,但是該種行為所建立的合約關系并不受信用證的一般性票據法《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約束,而是受當事人雙方協商選擇的特定國家的法律支配。

    辦理提貨擔保業務中,銀行將面臨很多風險,其中最大的風險是貨物被人冒領的情形,提貨擔保易于發生詐騙的原因在于:在未收到單據而出具提貨擔保時,銀行不可能象在收到單據后出具擔保那樣知道貨物的詳細情況,諸如貨物的件數、嘜頭以及提單的編號等重要內容銀行往往不是十分清楚,銀行所知道的只是大概的貨價和籠統的貨名;行騙的進口商有一定金額的賠償擔保或信托收據,這樣就容易給出具擔保的開證行造成一個所借單據金額未突破賠償擔保金額的假象;行騙者往往還利用相同的貨名以蒙蔽船方,從而提走他人的貨物。

    對于開證行來說,簽發了提貨擔保書,便失去了對外拒付的權利,而且一旦真正的貨主持全套正本提單提不到貨而要求船公司賠償時,開證銀行必須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提貨擔保書由于沒有明確的金額和擔保期限,銀行對外承擔的擔保金額及擔保期限均不確定。因此,擔保提貨是一項高風險的業務。擔保公司對該業務進行擔保時,必需嚴格審核業務背景及相關單據,落實好相應的反擔保措施。
    具體而言,提貨擔保經常發生的風險有以下幾類:

    1、進口方與出口方串通詐騙開證銀行(擔保銀行);

    2、進口方通過設計一定的擔保措施來迷惑開證行騙取提貨擔保書;3、擔保行收取100%的保證金也可能受騙并陷入貿易糾紛的風險。4、銀行辦理提貨擔保陷入無單放貨的糾紛風險。

    防范提貨擔保業務風險的對策有:1、應認真調查和了解提貨擔保的信用證貿易背景。尤其是應調查分析信用證項下貨物是否是近洋貿易,是否有簽發提貨保函的必要。2、確保提貨擔保申請書的有效性和完善。擔保申請書是直接反映進口商義務的法律文書。申請書的內容應該包括如下內容:貨物名稱、嘜頭、船名、發貨人、裝運地點及日期、信用證號或合同號、金額、保證條款、進口商簽字蓋章等,尤其是保證條款不能少。3、從信用證的角度防范欺詐。4、要求進口商載體或申請書中做出明確的保證承諾。為了防范進口商的欺詐,銀行應要求進口商在申請書中做出如下承諾:在單據到達后,無論有無不符點,均不提出拒付/拒絕承兌;單據到達后立即向運輸公司換回提貨擔保書并退還給銀行;承擔銀行因出具提貨擔保書而遭受的任何損失。5、可要求進口商提供抵押(質押)品,或由信譽良好的第三人提供無限責任擔保。6、通過保證金機制來防范風險。銀行可要求客戶申請辦理提貨擔保時提供足額的保證金,并保證在單據到達后,及時以提單換回提貨保證函退還銀行。

    提貨擔保的審核及風險的防范

    審核:

    ①限制性:辦理提貨擔保業務僅限于開證行自身開立的信用證項下的商品進口,并且在運輸方式為海運、信用證規定提交全套海運提交的條件下方可辦理;對于其他形式的進口商品、運輸方式為非海運(如陸運、空運等)、含有2/3提單條款物權不完事條款的信用證,通常不能辦理提貨擔保。

    ②保證付款責任:在收到有關單據后,無論其與有關信用證是否相符,均保證立即承兌或付款,不得拒付。

    ③退還責任:在收到有關單據后,應立即用正本提單向船公司換回提貨擔保書并退還開證行,否則,由于提貨擔保業務也是授信業務,不及時歸還開證行將影響開證申請人的授信額度和信譽。

    ④賠償責任:因出具提貨擔保而使開證行遭受的任何損失,開證申請人負賠償之責。

    風險防范:

    ①了解開證申請人的信譽及經營狀況

    ②了解貨物的情況,確認該貨物是自身開立的信用證項下的貨物,核對有關內容,如貨物名稱、總價值、起運港和目的港等。

    ③督促開證申請人來單后立即提貨擔保歸還開證行。

    ④借款人提供符合擔保公司條件的反擔保,簽定有效的委托擔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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