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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貿百科
    企業重組上市IPO

    國際貿易中常見外貿結算方式及使用

    一、結算方式
    信用證結算方式、匯付和托收結算方式、銀行保證函、各種結算方式的結合使用.

      A、信用證結算方式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簡稱L/C)方式是銀行信用介入國際貨物買賣價款結算的產物。它的出現不僅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買賣雙方之間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還能使雙方在使用信用證結算貨款的過程中獲得銀行資金融通的便利,從而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因此,被廣泛應用于國際貿易之中,以致成為當今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主要的結算方式。

      信用證是銀行作出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即銀行根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和指示,向受益人開具的有一定金額、并在一定期限內憑規定的單據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或者是銀行在規定金額、日期和單據的條件下,愿代開證申請人承購受益人匯票的保證書。屬于銀行信用,采用的是逆匯法。

      B、匯付和托收結算方式匯付和托收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貨款結算方式

       (1)、匯付
       又稱匯款,是付款人通過銀行,使用各種結算工具將貨款匯交收款人的一種結算方式。屬于商業信用,采用順匯法。 匯付業務涉及的當事人有四個:付款人(匯款人emmitter)、收款人(payee或beneficiary)、匯出行(remitingbank)和匯入行(payingbank)。其中付款人(通常為進口人)與匯出行(委托匯出匯款的銀行)之間訂有合約關系,匯出行與匯入行(匯出行的代理行)之間訂有代理合約關系。

       在辦理匯付業務時,需要由匯款人向匯出行填交匯款申請書,匯出行有義務根據匯款申請書的指示向匯入行發出付款書;匯入行收到會計示委托書后,有義務向收款人(通常為出口人)解付貨款。但匯出行和匯行對不屬于自身過失而造成的損失(如付款委托書在郵遞途中遺失或延誤等致使收款人無法或遲期收到貨款)不承擔責任,而且匯出對匯入行工作上的過失也不承擔責任。

       (2)、托收
       托收 是出口人在貨物裝運后,開具以進口方為付款人的匯款人的匯票(隨附或不隨付貨運單據),委托出口地銀行通過它在進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進口人收取貨款一種結算方式。屬于商業信用,采用的是逆匯法。

       托收方式的當事人有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委托人(principal),即開出匯票委托銀行向國外付款人代收貨款的人,也稱為出票人(drawer),通常為出口人;托收行(remittingbank)即接受出口人的委托代為收款的出口地銀行;代收行(collecting bank),即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付款人收取貨款的進口地銀行;付款人(payer或drawee),匯票上的付款人即托收的付付款人,通常為進口人。上述當事人中,委托人與托收行之間、托收行與代收行之間都是委托代理關系,付款人與代收行之間則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付款人是根據買賣合同付款的。所以,委托人能否收到貨款,完全視進口人的信譽好壞,代收行與托收行均不承擔責任。在辦理托收業務時,委托人要向托收行遞交一份托收委托書,在該委托書中人出各種指示,托收行以至代收行均按照委托的指示向付款人代收貨款。

      C、銀行保證函
      銀行保證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簡寫為L/G),又稱銀行保證書、銀行保函、或簡稱保函,它是指銀行應委托人的申請向受益人開立的一種書面憑證,保證申請人按規定履行合同,否則由銀行負責償付債款。

     D、各種結算方式的結合使用
      在國際貿易業務中,一筆交易的貨款結算,可以只使用一種結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據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對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將兩種以上的結算方式結合使用,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或有利于安全及時收匯,或有利于妥善處理付匯。常見的不同結算使用的形式有:信用證與匯付結合、信用證與托收結合、匯付與銀行保函或信用證結合。
       (1)、信用證與匯付結合
       這是指一筆交易的貨款,部分用信用證方式支付,余額用匯付方式結算。這種結算方式的結合形式常用于允許其交貨數量有一定機動幅度的某些初級產品的交易。對此,經雙方同意,信用證規定憑裝運單據先付發票金額或在貨物發運前預付金額若干成,余額待貨到目的地(港)后或經再檢驗的實際數量用匯付方式支付。使用這種結合形式,必須首先訂明采用的是何種信用證和何種匯付方式以及按信用證支付金額的比例。

       (2)、信用證與托收結合
       這是指一筆交易的貨款,部分用信用證方式支付,余額用托收方式結算。這種結合形式的具體做法通常是:信用證規定受益人(出口人)開立兩張匯票,屬于信用證項下的部分貨款憑光票支付,而其余額則將貨運單據附在托收的匯票項下,按即期或遠期付款交單方式托收。這種做法,對出口人收匯較為安全,對進口人可減少墊金,易為雙方接受。但信用證必須訂明信用證的種類和支付金額以及托收方式的種類,也必須訂明“在全部付清發票金額后方可交單”的條款。

       (3)、匯付與銀行保函或信用證結合。
       匯付與銀行保函或信用證結合使用的形式常用于成套設備、大型機械和大型交通運輸工具(飛機、船舶等)等貨款的結算。這類產品,交易金額大,生產周期大,往往要求買方以匯付方式預付部分貨款或定金,其余大部分貨款則由買方按信用證規定或開加保函分期付款或遲期付款。

       此外,還有匯付與托收結合、托收與備用信用證或銀行保函結和等形式。我們在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業務時,究竟選擇那一種結合形式,可酌情而定。

    二、票據風險與防范
    票據作為國際結算中一種重要的支付憑證,在國際上使用十分廣泛。由于票據種類繁多,性質各異,再加上大多數國內居民極少接觸到國外票據,缺泛鑒別能力,因而在票據的使用過程中也存在著許多風險。

      A、在票據的風險防范方面,要注意以下幾點:
       1、貿易成交以前,一定要了解客戶的資信,做到心中有數,防患于未然。特別是對那些資信不明的新客戶以及那些外匯緊張、地區落后、國家局勢動蕩物客戶。
       2、對客商提交的票據一定要事先委托銀行對外查實,以確保能安全收匯。
       3、貿易成交前,買賣雙方一定要簽署穩妥、平等互利的銷售合同。
       4、在銀行未收妥票款之前,不能過早發貨以免貨款兩空。
       5、即使收到世界上資信最好的銀行為付款行的支票也并不等于將來一定會收到貨款。近年來,國外不法商人利用偽造票據及匯款憑證在國內行騙的案件屢屢發生,且發案數呈上升趨勢,對此不能掉以輕心。

      B、匯票的風險與防范
    在匯票的使用過程中,除了要注意以上所說的之外,還要注意遵循簽發、承兌、使用匯票所必須遵守的原則:
       1、使用匯票的單位必須是在銀行開立帳戶的法人;
       2、簽發匯票必須以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禁止簽發無商品交易的匯票;
       3、匯票經承兌后,承兌人即付款人負有無條件支付票款的責任;
       4、匯票除向銀行貼現外,不準流通轉讓。(注:這規定已被后來的銀行結算辦法所突破)。

      C、如何識別真假本票
       1、真本票系采用專用紙張印刷,紙質好,有一定防偽措施,而假本票只能采用市面上的普通紙張印刷,紙質差,一般比真本票所用紙張薄且軟。
       2、印刷真本票的油墨配方是保密的,詐騙分子很難得到,因此,只能以相似顏色的油墨印制,這樣假本票票面顏色較真本票有一定差異。
       3、真本票號碼、字體規范整齊,而有的假本票號碼、字體排列不齊,間隔不勻。
       4、由于是非法印刷,假本票上簽字也必然會假冒簽字,與銀行掌握的預留簽字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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