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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貿百科
    企業重組上市IPO

    如何節省外貿結匯費用

      外貿業務中的銀行結匯費用及在商品成本中所占的份額如何,一向是業內人士關注的問題。但也有人說,做外貿生意嘛,“大買賣”了,區區一點銀行費用何足掛齒。可是沿海外向型企業大多為勞動力密集型產業,風險大、成本高、利潤薄,每一元錢都要精打細算,都要用在刀口上,銀行的結匯費用自然也不例外。同時,我們也不能偷工減料,降低了銀行在安全快速收匯中的作用,從而造成損失。

      眾所周知,相同的服務品種,外資銀行收費率普遍要高于中資銀行。如電報費,中資行一般每個電報費為人民幣120元,外資行多數超過人民幣200元。可是,外商銀行也有他們的相對優勢,如服務軟環境較好,全球結匯網絡密,國外分支機構及代理行多等。而內地的一些中資銀行,在續做國際結算業務方面,大多是上世紀90年代后期和2000年初起步的,人才匱乏,國外的分支行及代理行系統尚在籌建之中。因而,無論是收匯的質量、速度,還是在信息上都有差距。

      以SWIFT收匯為例,如果有償付行的話,議付行的出口結匯一般當天就能收匯,也就是說,議付當日貨款就能進入賣方賬戶。而如果收匯路線曲折迂回,不但收匯時間長,而且要經多家代理行輾轉,每家代理行雁過拔毛,費用攤算,成本無形也就抬高了。其中收匯時間長所造成的利息損失,尚不計算在內。等到客戶來結匯時發覺:“怎么費用這么高”?回答說,是對方銀行扣的費,我行只不過收了一點手續費、郵費而已,初入行者大都不理解其中的收費關系。

      過去省市級外貿大公司的結匯,多數由熟悉業務的單證財務人員操作,他們對于信用證及匯款項下的索匯路線熟門熟路,一般問題不大。但是,現在多數民營企業初涉外貿結算領域,故而對于某些銀行的高費額熟視無睹,以為外貿結匯費用原本就應該是這么高的。

      我與一位企業做財務的朋友聊天,他說,最近一筆信用證項下的業務做虧了。我大覺奇怪,做信用證項下的出口生意,各項開支都可以計算,收匯應當是*得牢的,怎么會虧呢?便問你們大概是成本核算不精吧?他說:“單證不符,對方拒付”,接著,又補充了一句:“其實,那個客戶早就將貨物提走,賣掉了。可是,到我們這里來,還要拒付!”我不由吃了一驚,說道:“客戶既然已經將貨提走,那么,他是怎么拿到提單的?”如果開證行拒付,照理說,提單應當仍在開證行,也就是說,貨還在碼頭。根據國際慣例,只要進口商提走了貨物,船公司出具書面證明,就視同他們已經接受了這套單據,而不必再管什么“單證不符”了。換言之,對方就應當付款。

      我順便問:“你們是將單據交到哪家銀行議付的?”他報出一家外資銀行的名稱。此事也能說明一個問題,有的銀行職員對國際慣例理解得不夠透徹。另一方面,也應當看到,一些國內銀行,由于長期作為外貿專業銀行,擁有眾多國外分支機構及代理行網絡,對于外貿結匯的一系列國際規則,早就輕車熟駕。如果我們的外貿企業今天仍能利用他們續做國際業務,以他們的人才及積累的經驗而論,應當少走許多彎路。其次,如果續做打包貸款、押匯等也較為方便。

      除了在結匯時要挑選合適的銀行外,還有就是外匯結算方式與品種的選擇也是關鍵的一步。現在,雖然國際結算的品種不斷創新,但主要種類還是匯款、信用證、托收、銀行保函等幾種。其中,以信用證結算費用最高,因而,銀行承擔的風險最大,出口商的收匯保障也最多;托收結算方式的銀行收費較為便宜,這是指與信用證結算方法相比而言的;當然匯款結匯方式最為簡便,銀行承擔的風險最少,自然費用也最低。因而,后兩種結匯方式,買賣雙方都要承擔較多的結匯風險。

      但是,我們也可以采用一些靈活的方法來處理以上各種國際結算方式,運用國際慣例的某些基本特色,補救上述結算方式的不足之處,既少付費,卻也能獲得相同的安全收付匯保障。

      例如,一筆交易同時使用兩種不同的結算方式,即一部分金額做信用證結算;另一部分金額做托收結算方式。譬如,有10萬美元貨值的進口商品,一部分貨款(如60%)由進口商開立信用證,其余部分金額(剩下的40%)由出口商在貨物裝運后,連同信用證項下的裝船單據,一并委托議付銀行,通過開證行向進口商以托收結算方式收取剩余貨款。

      做法是,信用證項下的貨款和托收項下的貨款,分別開立兩張匯票,全套單據附在信用證項下的匯票內,而托收項下的貨款則另開立一張光票。為了安全收匯起見,出口商可要求進口商在信用證的條款中規定,開證行一定要在托收的光票款項收妥后,才可以交單。采用這種結匯方式,進口商支付光票票款與否,即成為交單的前提條件。這樣做,對于買賣雙方都有利,出口商的收匯得到了保障,雙方的費用也可以節省許多。

      還有一種收匯既安全又省錢的辦法,就是匯款與托收并用。例如,有10萬美元的貨物要出口,賣方可先向買方收取一部分訂金,用T/T方式匯入(如30%貨款)。等貨物裝船后,再將全套單據(包括提單)拿到銀行去做托收,要求進口商支付了余下的70%貨款,才能取得代表貨物的整套單據。使用此種方式結匯,如果進口商到時不來贖單,出口商已經有40%的預付款在手,貨物還可以轉賣給他人或者運回,風險相對就小,改善了托收結算方式對于出口商較為不利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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