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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的基本法律原則

    1、公平貿易原則。各成員的出口貿易經營者不得采取不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或者扭曲國際貿易競爭,尤其不能采取傾銷和補貼的方式在他國銷售產品。世貿組織強調,以傾銷或補貼方式出口本國產品,給出口方國內工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有實質性威脅時,該進口方可以根據受損的國內工業的指控,采取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同時世貿組織強調,反對成員濫用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達到其貿易保護的目的。

    2、透明度原則。要求各成員將有效實施的有關管理對外貿易的各項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司法判決等迅速加以公布,以使其他成員政府和貿易經營者加以熟悉;各成員政府之間或者政府機構之間簽署的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現行協定和條約也應加以公布;各成員應在其境內統一、公正和合理地實施各項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司法判決等。

    3、非歧視性貿易原則。具體表現為“一般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遇”。其中最惠國待遇原則為:如果一成員給予另一成員某種優惠的待遇,它就應該“立即、無條件地”將同樣的優惠待遇擴展到所有成員,以保證沒有任何成員受到“歧視性”待遇。所謂“國民待遇”就是指給予外國人以本國國民的待遇。

    4、關稅減讓原則。“關稅減讓”一直是多邊國際談判的主要議題。關稅減讓談判一般在產品主要供應者和主要進口者之間進行,其他國家也可以參加。多邊的減讓談判結果,其他成員按照“最惠國待遇”原則可不經談判而適用。

    5、針對“國營貿易企業”原則。世界貿易組織對國營貿易企業的主要要求是,在進行有關進出口的購買或銷售時,應只以商業上的考慮作為標準,并為其他成員企業提供參與這種購買或銷售的充分競爭機會。

    6、一般禁止數量限制原則。在貨物貿易方面,世界貿易組織僅允許進行“關稅”保護,而禁止其他非關稅壁壘,尤其是以配額和許可證為主要方式的“數量限制”。但禁止數量限制也有一些重要的例外,如國際收支困難的國家被允許實施數量限制;發展中國家的“幼稚工業”也被允許加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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