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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貿百科
    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貨物貿易的規則

    一、規范非關稅措施的協議

     鑒于各國貿易實踐中出于各種考慮或原因,會使用一些非關稅措施管理對外貿易,在實施中可能存在對世貿組織成員的歧視或構成不公平競爭,世貿組織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非關稅措施的協議,以便規范各成員的非關稅措施的使用。

     (一)貿易的技術性壁壘協議要求客觀、公正、透明地使用技術標準

     《貿易的技術性壁壘協議》尋求確保技術規章和標準以及檢驗和認證程序不至于對貿易產生不必要的障礙。該協議承認,各國在其認為適當的程度內有權采取此類措施--例如,為了本國人民,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為了環境保護或滿足消費者的其他利益而采取此類措施。除此以外,也允許各成員采取必要的措施來確保他們達到其保護標準。協議鼓勵各國采取那些合適的國際標準,但是這并不要求他們因為標準化而改變其保護水平。

     協議制定了一個良好行為守則供中央政府機構準備、采納和應用標準時有所遵循,同時也規定了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機構應該據以制定和實施技術規章。協議要求,為確定產品和國家標準的合格評定程序應該公正和公平,特別是在國產貨物和相應的進口貨物之間尤其應該如此。另外,該協議還鼓勵相互承認合格評定結果,即如果出口國政府確認某產品與某一技術標準相符合,進口國政府通常應該接受這個結論。為了保證全世界的出口商能夠得到關于技術規章和標準以及合格評定程序的全部必要信息,協議要求世貿組織的所有成員政府建立國家咨詢點。

     (二)進口許可程序協議要成公開透明許可程序

     《進口許可程序協議》要求進口許可制度既是透明的,又是可預見的。協議要求各方公開足夠的信息以使貿易商了解授予許可證的根據。協議還包括了關于進口價許可程序的建立和修改的通知的一些規則,并且對申請的審查方法提供了指導。

     該協議強調了進口許可程序的非歧視性,力圖減少行政管理措施的隨意性。它要求各成員做到:

     1.中性實施并公平管理進口許可程序;

     2.提前公布為符合許可要求所需的一切規章和資料,并要求將有關副本提交世貿組織秘書處;

     3.簡化許可申請表格和手續,行政管理機關不得超過三個;

     4.許可證持有者應該與非許可證產品的進口者一樣擁有獲得必要外匯的機會。

     關于自動許可程序,是指在任何情況下,對申請一律予以批準簽發的進口許可制度,這種制度不得以對進口產品產生限制作用的方式進行。協議制定了標準,符合該標準的自動許可程序被認為不具有貿易限制效果,而且自動許可的批準時間不得超過10天。

     非自動許可程序要求對進口商造成的行政負擔只能限于管理其適用的措施所絕對必要的程度,并且這些程序對進口造成的限制和扭曲,不得超過預計這些措施本身將產生的限制和扭曲。

     (三)《海關估價協議》促進海關規范化與便利化

     《海關估價協議》為貨物因海關目的而估價制定了一個公平、統一、中性的制度。它禁止使用武斷的和虛假的海關估價。該協議提供了一套估價的規則,確定了6種估價的辦法,按照先后次序實施:貨物本身的成交價格;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同類貨物的成交價格;扣除法價格,即進口方國內銷售價格扣除有關的國內費用后的價格;計算法價格,即產品的成本、有關費用、合理利潤等加總后得出的價格;符合規定的其他辦法。

     (四)裝船前檢驗協議

     裝船前檢驗就是雇傭獨立的專業公司來檢驗海外訂購的貨物的裝載情況,主要是檢驗價格、數量和質量。這個做法被許多發展中國家所采用,其目的在于保護國內財政利益(例如防止資本外流、商業欺詐以及逃避海關關稅)和彌補行政管理機構的不足。

     協議承認原關貿總協定的原則和義務適用于各政府授權的裝船前檢驗機構的活動。使用裝船前檢驗的政府的義務包括非歧視、透明度、保護商業秘密、避免不合理的拖延、采用具體的指導方針來進行價格審核以及避免各裝船前檢驗機構的利益沖突。出口成員對于裝船前檢驗使用者的義務包括在實施國內法律和規章時的非歧視原則,盡快公開這些法律和規章以及提供所需要的技術援助。

     協議建立了一個獨立的審議程序,由一個代表裝船前檢驗機構的組織和一個代表出口商的組織共同管理,從而解決出口商和裝船前檢驗機構的爭議。

     (五)原產地規則協議

     原產地規則可以影響商業活動的很多方面。例如,配額關稅優惠的管理,以及反傾銷、反補貼的實施。世貿組織的《原產地規則協議》是多邊貿易體制有史以來第一個關于原產地規則的協議,它要求世貿組織成員保證它們的原產地規則必須是透明的,并不會對國際貿易造成限制、扭曲和干擾。它們必須一貫、統一、公平、合理地加以管理。它們必須建立在肯定的標準上(也就是說,它們應該表明哪些應該授予原產地證明,而不是表明哪些不授予原產地證明)。

     更長遠地說,協議目標是協調各種原產地規則,而不僅僅限于那些與給予關稅優惠有關的規則。它在一套原則的基礎上建立了一個協調程序,并將經過3年的醞釀而得以完成。這些原則包括使原產地規則客觀易懂并且可以預測。

     (六)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對投資政策的規范

     1.世界貿易組織對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的界定

     烏拉圭回合談判中,各締約方提出許多應被關貿總協定禁止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其后由美國提交了一份清單,列示出主要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并由烏拉圭回合貿易談判委員會采納。

     (1)當地成份要求:投資者在生產和采購中必須保證一定比例的當地來源,或在其全部生產的價值中保證一定絕對數額的當地來源。

     (2)進口限制:投資者有義務限制其對進口零部件和產品的使用,或當有相似的當地產品時,有義務以當地產品替代進口產品的使用。

     (3)制造要求:投資者有義務生產特定零部件和產品。

     (4)貿易平衡要求:依據有關法律或法規,要求公司的出口額應達到其進口的特定比例,或將對產品零部件的進口與其他產品的出口聯系起來,這種措施表現為進口限制或出口實績要求。

     (5)國內銷售要求:投資者有義務以低于世界市場的價格向東道國市場銷售特定比例或價值的產品。類似于進口替代的作用。

     (6)外匯管制:限制投資者兌換外匯。此規定削弱了公司出口的能力。

     (7)出口實績要求:在投資初期,投資者必須承諾出口特定比例、數量或價值的產品。

     (8)匯款限制:投資者將利潤、資本或其他投資收益匯回母國的能力受到有關法律或法規的限制,這種限制常常同投資者的出口實績相關。

     (9)技術轉讓要求:投資者必須在生產中采用有關技術工藝,否則必須轉讓給東道國公司。此項措施涉及出口、當地成份、國內銷售、制造以及研究與開發等各項要求。

     (10)產品授權協議:母公司必須授權子公司廣泛的管理權限,包括研究開發、產品設計、定價、營銷、生產和銷售服務。但此協議并不一定包括出口要求。

     (l1)激勵措施:涉及直接支付、補貼、國內稅的減免等增加投資者收入或減少其投資風險的規定。若這些激勵措施是以投資者進、出口業績為條件的,則將對貿易產生直接影響。

     (12)制造限制:投資者不得在東道國制造特定產品或某類產品。

     (13)外匯平衡要求:規定進口所需外匯的一定比例可以由其出口收匯提供,其余部分則必須自行籌集。

     (14)許可要求:規定投資者必須將類似于外國公司在東道國使用的技術,甚至無關的技術許可東道國公司使用。

     (15)當地股權要求:外資創辦的公司中的特定比例股權應由當地公司持有或控制。此措施旨在確保當地投資者有機會參與經營管理。

     2.《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的主要內容

     (1)協議明文禁止的有關措施

     協議在前言中明確指出,某些管轄投資待遇的措施會對貿易造成限制或扭曲效果。于是協議規定任何締約方均不得實施違背《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3條國民待遇和第11條一般禁止使用數量限制的任何措施。 協議后還附有一份清單,列示出被認定為與上述條款不符的措施:

     當地成份要求:即要求公司保持一定比例的當地來源;

     貿易平衡要求:即依據公司出口的數量或價值對公司購買或使用的進口產品數量或價值加以規定;

     進口用匯規定:即依據公司流入的外匯額對公司的進口量加以規定;

     國內銷售要求:即限制公司產品出口,不論其以下列何種方式表達:具體品種、產品數量或價值、在當地生產的產量或產值的一定比例。

     協議項下禁止的措施不僅包括強制性措施,也包括那些"采用后會帶來利益"的措施。盡管協議未對"利益"二字加以解釋,但可以看到其包含所有形式的"利益"(包括與稅收有關的)且含義比"補貼"二字更寬泛。

     (2)有關投資措施取消的程序性規定

     世貿組織成員必須在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生效后90天內,向貨物貿易理事會通報其正在使用的與本協議不一致的所有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包括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措施。并根據各成員經濟發展階段的不同,在相應的過渡期內取消這些措施;發達國家在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生效后2年內,發展中國家在5年內,最不發達國家在7年內取消。建立與貿易有關的投資委員會監督此項規定的執行。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將管轄此協議項下爭議的磋商和解決。本協議生效后5年內應由貨物貿易理事會對協議實施情況加以評審,如有必要可對協議文本進行修訂(擴大列舉式清單的內容)并考慮增加有關投資政策和競爭政策的補充性條款。

     (3)例外規定

     首先,《1994年關貿總協定》中所有例外均適用于本協議;其次,發展中國家還可享受特殊優待。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在貿易、發展和金融方面的特殊要求,可以允許他們暫時背離國民待遇和一般禁止使用數量限制原則,但必須符合《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18條的規定,即只能是為了扶持國內幼稚產業而采取的修改、或撤消其關稅減讓表中關稅減讓,以及數量限制等措施。另外貨物貿易理事會可以應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成員的要求,擴展其過渡期,但申請方必須證明其在實施協議中的特殊困難。在過渡期內,成員方不得修改其所提交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清單以增加與國民待遇和一般禁止使用數量限制原則不一致的程度。到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生效之日,實施不足180天并與協議不符的投資措施不適用過渡期的規定。在過渡期內,為了不對已建立的公司造成不利影響,成員方可在下列兩種情況下將那些是適用于已建立公司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用于新建公司。第一,新建公司生產的產品與已建公司相類似;第二,有必要避免在新建公司與已建公司間造成競爭扭曲。在上述兩種情況下使用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必須向貨物貿易委員會通報,并要同對已建公司所使用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同時取消。

     《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只適用于與貨物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

     (七)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協議

     《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協議》涉及食品以及動植物的衛生規章,協議承認政府有權采取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但是規定,所有的措施必須以科學為基礎,應該僅在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限度內實施,而且不應該在情況和條件相同或相似的成員之們實行武斷和不正當的歧視。

     該協議鼓勵各成員將他們的相關檢疫措施建立在現存相應的國際標準、指導方針和建議的基礎上。但是,如果有科學的理由或者經適當風險評估符合要求的,各成員可以保持或引入導致更高標準的措施。

     如果出口國向進口國證明他的標準已經達到進口國相應的健康保護水平,則協議各成員有義務接受其他國家的同等的衛生和動植物檢疫標準。協議包括有關控制、檢查和批準手續的條款。對于新的或變更了的動植物衛生檢疫規章,各成員政府必須事先通知,并建立一個全國咨詢點以提供信息。

     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委員會提供了一個講壇,以監督承諾的執行,就對貿易有潛在影響的事務進行磋商和討論。該委員會同時保持和其他有關組織的聯系并監督國際協調的進程。

     二、世貿組織協議中的農業協議

     (一)農產品貿易自由化改革

     烏拉圭回合《農業協議》為農產品貿易領域中的逐步自由化改革提出了一個行動方案。該方案旨在建立一個"公平、公正、以市場為導向的農產品貿易體制",要求各方在下列方面遵守新的紀律:

     1.擴大市場準入、維護公平競爭

     (1)取消非關稅措施,將其關稅化

     《農業協議》要求各成員必須取消全部非關稅措施,并將這些非關稅壁壘措施以1986年~1988年為基期,按一定公式轉化為"等量關稅",再加上受非關稅措施影響的產品的現行正常關稅稅率構成混合關稅(combined tariff)。

     非關稅措施關稅化有三個例外。第一,以維護國際收支平衡為目的而采取的措施。第二,據《1994年關貿總協定》的普遍例外或世貿組織其他協議而采取的、與農業無關的措施得以保留。第三,若某成員向其他成員提供最低市場準入機會,則其可自愿選擇暫時維持非關稅措施。

     (2)削減農產品進口關稅

     對于混合關稅,發達國家在本協議實施內(1995年~2000年)平均削減35%;發展中國家在協議實施期內(1995年~2005年)平均削減24%。對每一單項產品,發達國家至少削減15%,發展中國家10%。最不發達國家不承擔任何義務。若產品不受非關稅措施限制,其關稅減讓以約束關稅水平為基礎進行計算。如果關稅沒有被約束,則關稅減讓以1996年9月1日的關稅水平為基礎。

     (3)非歧視地實施關稅配額及關稅配額量的定義

     部分農產品進口國就某些農產品的進口與一些國家簽訂了協議。其較高的約束關稅,對相關國家產生了不利影響。因此,有必要對這些國家規定以相對較低關稅水平進口一定量農產品的義務,即在規定數量內的進口征收較低關稅,對超過規定數量部分的進口則征收較高關稅才允許進口,這就是關稅配額。值得強調的是關稅配額規定的數量并不是實際進口量或義務,僅僅是一種承諾,實際進口則由進口國國內市場需求而定,并不是必須進口的數量。烏拉圭回合《農業協議》規定,世貿組織成員在農產品進口管理中,可對在烏拉圭回合前實施進口數量限制的農產品進口使?quot;廝芭潿?quot;管理。

     使用"關稅配額"管理辦法的世貿組織成員,需承諾對有關產品每年的關稅配額準入量,配額準入量內的進口繳納低稅率(稱為配額內稅率),超過配額準入量的進口則需繳納較高的稅率(稱為配額外稅率)。

      根據世貿組織有關規定,關稅配額準入量應至少保持現行實際市場準入水平,即不低于最近三年的平均進口量,如這一進口量不足國內近三年平均消費量的3%,則應以消費量的3%確定配額量,并承諾一定的增量,到實施期未達到國內消費量的5%。這里所指的配額準入量是市場準入機會,不是最低購買義務。世貿組織文件明確規定,"現行準入機會應定義為允許在基期內進口的數量,無論此數量是否進口"。世貿組織無任何文件規定成員承諾的準入量是購買義務。

     (4)規定最低市場準入機會

     鑒于一些國家和地區在非關稅措施關稅化方面的可操作性存在困難,《農業協議》規定一些進口國可以規定最低市場準入機會,以擴大農產品的進口量,促進農產品貿易自由化。實施最低市場準入機會的條件是:①以1986年~1988年為基期,在該時期內,某產品的進口數量不足國內消費量的3%;②從1986年開始不對該產品進行出口補貼;③若該產品為初級產品,對其實行了有效的生產限制措施。

      根據上述條件,發達國家可對初級農產品或加工農產品實施該規定。以1995年為例,最低市場準入水平不得低于基期(1986年~1988年)國內消費量的4%,并且在實施期內每年增加基期國內消費水平的0.8%。對于發展中國家成員,也可使用該規定,但僅限于初級農產品。最初水平為基期國內消費量的1%;在實施期第5年和第6年達到2%,在第10年達到國內消費水平的4%。

     (5)特殊保障措施

     世貿組織成員可援引《1994年關貿總協定》保障條款、《保障措施協議》及《農業協議》規定的特殊保障措施,以維護自身貿易利益。但只能擇其一,不得同時使用。任何成員在引用特殊保障措施時,需提前或在采取行動十天內通知農業委員會,且應給予有利害關系的成員磋商的機會。

     2.進一步規范政府支持措施和出口補貼

     除了高的壁壘以外,農產品國際貿易中的扭曲主要由發達國家采取的補貼造成。雖然關貿總協定多年來在工業品的補貼方面制定了一些規則,但是,卻一直未能把各國政府對農業部門的補貼置于紀律的約束之下。而《農業協議》的確是第一次在制定農產品補貼規則方面,做出了開創性的努力。

     《農業協議》使用的分類方法,有利于要求各方政府減少使用補貼。協議原則上把補貼劃分成兩類:綠色補貼和黃色補貼。綠色補貼是那些許可使用、不必承擔削減義務的補貼。而黃色補貼包括那些必須承諾削減義務的補貼。

     (1)政府為農民收入水平提高可采取的綠色補貼

     所有"沒有、或僅有最微小的貿易扭曲或影響生產作用"以及"沒有對生產者提供價格支持"的補貼,均被認為是綠色補貼,并不承擔削減義務。這樣,對于政府為提高農業的生產率和效率而提供補貼,或采取適當措施對農民提供支持的權利,協議并沒有一概加以限制。這類措施主要包括:第一,在農業研究、病蟲害控制、特定產品的檢驗和分級、營銷和促銷活動等方面的政府開支。第二,政府用于自主生產者的收入保險和收入保障計劃。第三,救濟自然災害的開支。第四,通過下述計劃給予的結構調整資助:旨在便利從事可銷售農產品生產人員退休的生產者退休計劃;旨在認可銷售的農產品生產中轉移土地或其他資源包括牲畜的資源輪休計劃;旨在幫助生產者對運營進行財政或實物結構調整的投資支持。第五,環保計劃下的開支。第六,對落后地區援助計劃下的開支。

     (2)政府要謹慎使用的黃色補貼

     黃色補貼主要包括國內支持補貼。協議為各國政府向國內生產者提供的國內支持總量,制定了最高上限(計算結果為"總量支持")。此外,協議還要求,發達國家在1986年~1988年基期年份內國內支持的平均水平上,在6年內削減補貼總量的20%。發展中國家在10年內削減補貼總量的13.33%。

     計算總量支持的基礎,是單個產品的平均國外參考價格與其國內實施的政府管理價格之差乘以生產數量。為計算總量支持,還要將不按產品劃分的國內補貼量,添加到按逐個產品計算的總量支持中去。

     上述的綠色補貼并不包括在總量支持之中。此外,如果滿足一定的條件,在限定產量的計劃中給予生產者的直接補貼款也可不包括在內。同時,在給予某些具體產品的補貼額不超過5%的情況下,對該產品進行補貼的開支也可以不計算在總量支持之中。同樣,就不按具體產品劃分的國內補貼而言,如果其補貼總量不超過農業生產總值的5%,也可以排除在外。對發展中國家來說,這個最小百分比是10%。盡管總量支持是在逐個產品的基礎上計算的,但是削減義務是針對總量實施的。這樣便確保各國可以保持一定的靈活性,只要不超過其義務規定的總體補貼的上限范圍,就可以在補貼產品之間調劑補貼量。

     (3)逐漸削減農產品出口補貼

     《農業協議》對農產品出口補貼的價值和數量的上限水平進步作了規定。發達國家應在6年內(按照1986年~1990年的水平)平均分或削減其出口補貼開支的36%。同樣,出口補貼的數量也應在6年的時間里,在同一基期的基礎上,平均分期削減21%。發展中國家的義務是在10年期限內分別削減24%和14%。協議還列明對于不承擔出口補貼削減義務的產品,今后不得再給予此類補貼。

     上述減讓對于獲得大量補貼的農產品有特殊的重要意義,這些產品包括小麥、谷物、肉類、奶制品和糖。到實施期結束時,對這些產品出口補貼的總額將由225億美元下降到145億美元,其中歐盟的補貼額占一半。  

     3.動植物衛生檢疫的科學性、合理性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農產品貿易的進行始終離不開動植物衛生檢疫。《農業協議》規定:各成員同意實施關于采用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的協議。這使任何國家在限制農產品進口以保護居民、動植物健康或生命安全時,不得武斷行事,要比過去更多地基于科學根據和風險評估,從而促進農產品貿易的發展。另一方面,貿易流動的增加使得各國的標準越來越接近,形成互動局面。此外,透明度的增加減少了濫用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的可能性。然而,新規則是否能達到減少貿易爭端的效果還有待觀察,因為協議的措辭還有諸多模糊之處,無法完全阻止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被保護主義者所利用。

     (三)世貿組織主要成員農業自由化改革現狀

     1.美國

     1996年4月,美國出臺了《聯邦農業改進及改革法》,為1996年至2002年的美國農業部門制定了新法律。該法涉及農產品貿易、信貸、營養支持、農業促進、教育、農村發展等方面的問題。

     (1)改革收入支持補貼政策

     取消自70年代初開始實施的目標價格和價差補貼,實行彈性生產合同補貼條款,變革收人支持補貼政策。所謂彈性生產合同補貼是指按1996年新法案對承包作物種植的農場主從1996年至2002年給予的補貼。這7年間的補貼總額為360億美元。該法案取消了收入支持補貼與農產品價格相聯系的環節,規定參與政府計劃的生產者可獲得大量與產品價格無關的補貼。新法案還取消了對大部分作物種植的限制,允許農戶有充分的種植彈性。

     (2)奶制品、花生和蔗糖修正案

     在新法案頒布之前,農產品生產者通過價格支持而不是收入支持獲益。新法案要求逐步取消對奶制品的價格支持,削減對花生、蔗糖的支持。對于奶制品,價格從1996年的10.35美元/蒲式耳平均下調至1999年的9.90美元/蒲式耳。該支持項目于2000年11月1日結束。從2000年開始,將對黃油、脫脂牛奶、奶酪實行追索權貸款計劃。對于花生,取消國家最小磅數配額和市場銷售不足造成的儲備,允許對計劃法案的成本費用實行嚴格控制。花生配額款率被凍結在每噸610美元的水平上,與1995年每噸678美元相比有所下降。對于蔗糖,通過給生產者提供貸款實現價格支持。

     (3)修訂貿易條款

     第一,《農業貿易促進與援助法》規定美國可將農業貸款給與私營企業。第二,糧食安全保障儲備法案將儲備品種擴大,除原來包括的小麥外,還有水稻、玉米和高粱。除小麥外,其他品種可用于國際人道主義援助。第三,新法案對擴大出口計劃中的出口補貼現定了上限,1996年至2002的最大出口補貼額分別為3.5億、2.5億、5億、5.5億、5.79億、4.78億、4.78億美元。若國際市場農產品價格較高,美國則會限制出口補貼數量。第四,以市場準入項目取代市場促進項目。根據前者,若一實體遭到外國不公平的貿易傷害,可得到優先資助權。

     (4)其他條款

     首先,鞏固和擴大對自然資源保護的規定,在7年內為農場主提供13億美元的教育、技術方面的鼓勵性補貼。

     其次,建立用于農業研究和鄉村發展方面的基金。1996財政年度商品信貸公司提供給該基金5000萬美元,1997年為1億美元,1998年為1.5億美元。

     第三,成立一個關于對世紀農業生產委員會,研究美國農業生產的未來及聯邦政府在農業發展中的作用。  

     2.歐盟

     為了提高農產品的生產效率,增強在世界市場的競爭力,協調共同農業政策和世貿組織的相關協議,歐盟正在商討"2000年議程"。其主要內容為:

     (1)可耕種作物

     在谷物方面,首先,干預價格不再保證價格的穩定性,僅用于保障農場收入。谷物的干預價格將一次性削減20%。其次,對于玉米、高粱、麥芽,鼓勵使用出口退稅。第三,淀粉馬鈴薯的最低價格削減20%,但給予馬鈴薯種植者的補償支付隨可耕種作物面積支付的增長作相應增長。第四,給予谷物的直接支付從每噸54個歐洲貨幣單位升至每噸66個歐洲貨幣單位。

     在油籽方面,油籽的直接支付與非紡織品亞麻籽的直接支付維持在同一水平。這種非特定支付消除了《布萊爾大廈協議》限制種植面積的基本條件,并促使歐盟取消所有的特定油籽支付。

      在蛋白質作物方面,為了維持其相對獲利性,種植者將被給予每噸6.5個歐洲貨幣單位的額外直接支付,但仍需將直接支付總額由每噸78.49個歐洲貨幣單位降至72.5個歐洲貨幣單位。

     在糧食儲備方面,盡管歐盟依然保留強制儲備,但其正常儲備率將被固定在零。歐盟同意各成員進行資源儲備,但需提高儲備的有效性和對環境的正面影響。

     (2)牛肉

     現有每噸2870個歐洲貨幣單位的有效市場支持水平將被減少30%。現行干預價格在削減20%的基礎上,2002年開始被私人庫存壟斷價格取代,后者的支持水平再削減10%。私人庫存基礎價格定為每噸1950個歐洲貨幣單位,若歐盟平均市場價格低于基礎價格的103%,將啟動私人庫存援助。

     (3)奶制品

     為了增強產品競爭力,黃油和脫脂奶粉的干預價格分四步削減15%。

     在直接支付方面,每個保險金單位得到的直接支付數量將被劃分為兩部分:所有保險金單位均可得到的基礎支付和依據各國產量而定的附加支付。奶牛保險金隨干預價格的削減而逐漸增加,直至2003年達到100個歐洲貨幣單位。

     在直接支持方面,每個生產者能夠得到的數量取決于保險金單位的多少。后者依個別參考數量與歐盟平均產奶量之比而定。

     此外,"2000年議程"還涉及私人庫存援助和營銷措施。例如,對于向學校供應的牛奶,歐盟援助水平為目標價格的95%,每個學生最大獲得量為0.25升。

     (4)其他條款

     "2000年議程"還在普遍配額管理、融資管理、農村發展等方面作出較為詳細的規定。

     3.韓國

     韓國放開了15項農產品的進口限制,其中對水稻規定了最低市場準入機會,而其他14項產品的自由化通過高關稅率、適用關稅稅率之上限、完全關稅化等方式實現。

     水稻方面,進口水稻全部用作水稻加工和提煉酒精,以盡量減少對韓國國內米價的沖擊。為提高韓國水稻的競爭力,政府投入巨額資金,以期減少生產成本30%。

     牛肉方面,到1998年,政府扶持1.4萬養牛專業戶,建設150個養牛專業區,所需進口飼料免征進口關稅。

     豬肉方面,到2001年,養豬專業戶增至5000家,養豬專業區到1998年達到78個,希望借經營規模擴大,來降低生產成本。此外,給予養豬專業戶財務支持,所需飼料免征進口關稅。

     柑桔方面,將柑桔進口旺季與韓國產桔季節錯開,由韓國國營企業經營進口業務,所獲利潤用于支持柑桔種植者。

     三、紡織品與服裝協議

     紡織品與服裝貿易的競爭新規則

     1、《紡織品與服裝協議》的基本原則

     該協議在序言中聲明,在強化關貿總協定規則和紀律的基礎上,以《多種纖維協議》為基礎,將組織品與服裝貿易分階段,逐步納入關貿總協定體系之中。并要求在逐步自由化過程中,應對與組織品出口有特殊利益的國家與地區,以及最不發達國家在紡織品貿易方面的利益給予特殊考慮。

     2.紡織品與服裝十年貿易自由化方案

     貿易自由化涉及《多種纖維協議》項下取消紡織品貿易的數量限制安排和非《多種纖維協議》項下取消與關貿總協定規則不一致的數量限制安排兩部分。

     (1)《多種纖維協議》項下數量限制的分階段取消

     紡織品和服裝貿易將以十年時間分四個階段,最終全部納入關貿總協定。具體時間為1995年1月1日一2000年1月1日,分四個階段,前三個階段中每一階段取消配額限制的產品都應包括毛條和紗、機織物、紡織制成品與服裝這四類產品中的每一類。

     第一階段:在協議生效后的第一天(1995年1月1日),以1990年為基期,不少于1990年總進口量16%的產品配額限制被取消,即這些產品的貿易將按關貿總協定一般規則進行。

     第二階段:以1990年為基期,以不少于1990年總進口量17%的產品的配額限制,于1998年1月1日被取消。

     第三階段:以1990年為基期,以不少于1990年進口總量的18%的產品配額限制,于2002年1月1日被取消。

     第四階段:于2005年1月1日,取消余下的所有產品的配額限制。即紡織品與服裝部門于2005年1月1日,全部按關貿總協定規范運行,全面取消限制,利用關稅保護組織品與服裝業。

      在取消數量限制的同時,協議還要求每一發達國家成員對過渡時期內仍受限制的產品,其進口配額每年應相應增加。在1995年~1997年,以1992年生效的《多種纖維協議》中雙邊協議所規定的配額為基數,配額的年增長率不得低于16%;在1998年~2001年,年增長率應比第一階段高25%;在2000年~2005年,以上一階段增長后配額為基數,配額的年增長率不低于27%。

     (3)非《多種纖維協議》項下的限制性措施分階段取消

     任何世貿組織成員所實行的非《多種纖維協議》的限制性措施和關貿總協定下沒有被認可的措施,應于1996年前使其與關貿總協定一致或在不超過協議規定的有效期內,即于2005年以前,逐步取消。

     3.對協議執行的監督

     各成員同意為了防止由于轉運、改道而規避對該協議的執行、謊報原產地和原產國,偽造正式文件和其他規避或違紀行為的發生,應制定必要的法律和行政程序加以管理。同時為了使之與國內法規相一致,各方應予以充分合作。一旦發生了上述規避行為,有關成員進行磋商,如達不成協議,則可提交世貿組織紡織品監督局調解。經過調查,如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有規避行為發生,進口方可采取包括拒絕貨物進口,或在貨物已進口的情況下,按真實情況調整限制水平。

     另外,如果出口方對纖維成分、數量、貨品名稱和歸類的謊報,也被認為是規避行為,則進口方可以在與其國內法律和程序相一致的情況下,對涉及的進出口商采取適當的措施,但本規定不得妨礙各方對申報中的疏忽性錯誤作技術性調整。

     4.過渡期保障機制

     在逐步自由化過程中,隨著進口限制的減少和進口配額的逐步增加,某些長期受配額保護的市場可能會受到沖擊。為了使各成員(主要是進口方市場)在過渡期內紡織品貿易能夠較為平衡地發展,不致于造成嚴重的危害,《紡織品與服裝協議》規定了一個過渡期保障機制。根據規定,當某一產品確實已進入一國境內,且其增加的數量已造成對該國境內工業生產所直接競爭產品的嚴重損害或實質性威脅時,則可采取過渡期保障措施。嚴重損害或實質性威脅必須是由于該產品進口數量增加,而不是由于其他諸如技術上的改變或消費者偏好的變化等因素造成的。判別對某一工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實質性威脅,必須綜合考察由于該產品的進口增加而造成的該工業部門的產量、生產率、生產能力的利用、庫存、市場份額、出口、工資水平、就業、國內價格、利潤及投資等因素的變化,而不能僅就某一指標來加以說明、判斷。

     協議規定,提出采取保障行動的一方應與受該行動影響的另一方或各方協商達成諒解,可在60天協商期后的30天內的進口之日或出口之日實施限制,并同時將此事通知紡織品監督機構。在特別情況下,如果拖延將導致難以挽回的損害,一方也可采取臨時性行動,但在采取行動后不超過5個工作日,即應發出協商請求并通知紡織品監督機構。一旦實施保障措施,限制的標準不應低于該國在12個月之內,提出磋商要求前2個月的進出口實際水平。保障措施最長為3年,或者這項產品從協定的范圍內被取消時應停止實施。 過渡期保障機制的實施應考慮最不發達國家和中小紡織品與服裝出口國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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