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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動植物衛生檢疫協議

    一、為健康設置壁壘

    許多進口的農產品,特別是植物、鮮果和蔬菜、肉類、肉制品和其它食品,需要滿足動植物衛生規定及產品標準。如果這些產品不符合有關產品質量的規定和要求,世貿組織許多成員就禁止其進口和出口。

    一些鮮果和蔬菜的主要進口成員在植物保護方面有嚴格的規定。如要求對帶有某些昆蟲(特別是Tephridiate類果蠅)的新鮮商品進行處理,以防止它們在本國領土上“定居”。在過去,二溴乙烯被廣泛地用來對上述貨物進行進口前的熏蒸。美國、日本和其它成員禁止使用二溴乙烯,使原產于熱帶和半熱帶成員的鮮果和蔬菜貿易受到損害。替代二溴乙烯熏蒸的方法,如蒸汽和干熱處理、熱水浸泡處理、在接近O攝氏度冷凍一段時間以及用溴甲烷、磷化氫和氫化物等其它化學藥品進行處理的方法目前已被采用,并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但在國際貿易中,世貿組織一些成員方借口保護生態平衡,設置了一些不合理

    的檢疫措施和標準,嚴重地影響了國際貿易的正常發展,成為一種非關稅壁壘。

    烏拉圭回合的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協議對世貿組織成員管制進口產品需要遵循的原則和規則作了具體規定,以防止上述傾向。該協議由14個條款,3個附錄構成。計有基本權利與義務、檢疫保護、地區條件、透明度、控制、檢查 和通知程序、特殊和差別待遇等內容。


    二、協議的總原則

    在協議序言和附件二中指出如下規定:

    1.關于動植物衛生檢疫的規定以國際標準、準則和檢疫為基礎;

    2.充分參與國際組織的活動,特別是國際營養標準委員會、國際獸疫局和國際植物公約,以促進動植物衛生檢疫規定方面的國際協調;

    3.向其他有關成員提供機會,就未基于國際標準或認為國際標準不合適而制定的標準草案提出意見;4.同等接受出口成員的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如果它們也達到了與動植物衛生檢疫同樣的標準。


    三、協議內容

    進口許可程序協議的前言中指出,達成此協議的目標是促進1994年關貿總協定各項目標的實現。其主要原則是:確保進口許可程序的運用不違背1994年關貿總協定的原則與義務;為某種目的而使用自動進口許可證時不得用來限制貿易;非自動進口許可證應以透明度和可預見的方式實施;簡化國際貿易中進口許可證使用的管理程序和習慣作法,使之具有透明度,并確保公平合理地應用和實施;迅速、有效和公平地解決進口許可證實施中的貿易爭端。

    (一)定義與分類

    進口許可程序協議指出,進口許可證是指為實施進口許可證制度而需要向有關管理機構遞交申請書或其單證(海關目的需求的單證除外),作為進口到進口成員海關管轄區域先決條件的行政管理程序。

    進口許可證可分為自動進口許可證和非自動進口許可證。自動進口許可證是指“要求一個擔保對進口沒有限制作用的進口許可證程序”。“在任何情況下對申請一律予以批準簽發的進口許可證”。反之,則屬于非自動進口許可證。

    (二)一般原則

    1.進口許可證程序的規則在使用中應是中性的,應以公平合理的方式進行管理。

    2.各國政府機構應當盡快公布有關提出申請許可證手續的規則及其所有資料,包括提出申請的個人、商號和機構的資格,需申領進口許可證的商品清單等,使各國政府和外商了解。此種公布應盡可能在該要求生效之前的ZI天進行,最晚不得遲于生效日。有關進口許可證程序的規定或需申請進口許可證的商品清單的任何變化,也應以同樣方式盡快予以公布,并把這些出版物副本提交給世貿組織秘書處。

    3.申請表以及展期表格應盡可能地簡化。在提交許可證申請時,允許申請人有合理的申請期限,如有截止期,應為ZI天。申請人的申請僅應向一個行政管理機構提出。當確有必要向一個以上的行政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時,其數目不應超過三個。

    4.對于不改變單證基本條件的、有微小差錯的任何申請不得予以拒絕,對于明顯不是有意欺騙或嚴重疏忽的單證或手續上的遺漏或錯誤,不得給予比警告更嚴重的處罰。

    5.在由于運轉、散裝船過程中發生的誤差以及符合一般商業作法的其他小誤差,而使許可進口的貨物與許可證所載價值、數量或重量有少量出人時不應拒絕此種貨物進口。

    6.許可證持有者為了支付許可進口的貨物,應同不需進口許可證貨物的進口商一樣,在同樣的基礎上得到所需外匯。。

    7.進口許可程序協議的各項規定不得要求任何成員泄露損害其法律實施、或違背公共利益或損害特定公共企業或私人合法企業利益的機密的資料。

    (三)具體規定

    發放與批準進口許可證的一般原則適用于自動進口許可證程序。此外,進口許可程序協議還作了以下規定:

    1.實施自動進口許可證程序不得使屬于自動許可證的進口貨物受到限制性影響。

    2.在沒有其它合適的程序時,采用自動進口許可證是必要的。3.自動進口許可證的獲取資格與批放過程如下:

    第一,履行了進口國法律要求的,從事屬于自動進口許可證有關產品的進口業務的任何個人、商號或機構,均有資格申請和取得進口許可證。

    第二,在海關放行貨物之前的任何一個工作日內,都可遞交進口許可證的申請書。

    第三,如果遞交的進口許可證申請書的手續是完備的,就應在管理可行的范圍內于收到申請后立即予以核準,但最多以10個工作日為限。

    (四)特殊規定

    非自動進口許可證程序除適用發批許可證程序應遵循的一般原則外,還應符合下述規定:

    1.除實施許可證限制所造成的影響之外,非自動許可證不得對進口有其他的限制或扭曲貿易的作用。當要求許可證用于實施數量限制以外的目的時,各成員應向其他成員和貿易商公布足夠的信息,以便他們了解發放和分配許可證的基礎。

    2.在對有關產品貿易有利害關系的任何成員要求下,各成員均應提供述資料:各項限制的管理;最近時期發給的進口許可證;此種許可證在供應國之間的分配;進口許可證范圍的產品的進口統計(價值和/或數量)。

    3.用許可證方法管理配額時,應公布所實施配額的數量或價值總額、配額的終止日期及其它任何變化。對于在供應國之間分配的配額,實行限制的成員應立即將最近分配的份額,按數量或價值通知對其有興趣的成員,并應發布公告。如果出現有必要規定配額日期提前開始的情況,應在其實施的21天前發布公告。

    4.凡符合進口成員法律要求的個人、商號和機構,應具有申請和獲取許可證的同樣資格。如果許可證申請未獲批準,應將其原因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有權根據進口成員的國內立法或程序進行上訴。

    5.在一般情況下,處理申請的期限應在收到時即予以考慮,為時不超過30天;而在同時考慮全部申請時期限不超過60天。

    6.許可證的有效期應當合理,不應短到影響貨物進口的程度。除了進口必須滿足預料不到的短期的特殊情況外,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不應妨礙遠距離來源的進口。

    7.在實施配額管理時,不得阻礙已發放的許可證允許的進口,不應阻礙配額的充分利用;對于不在供應國之間分配的許可證所實施的配額,許可證持有人應自由地選擇進口來源。在供應國之間分配的配額,應在許可證上注明某國和某些國家。

    8.在發放許可證時,各成員應考慮對經濟數量的產品發放許可證的要求。在分配許可證時,各成員應考慮申請者的進口實績。其中包括:在最近有代表性的時期內,發給申請人的許可證是否充分利用;已發許可證未充分利用的原因;對從發展中國家成員尤其是從最不發達國家成員進口產品的進口商應給予特別考慮。

    9.如因在運轉、散裝船過程中以及符合通常商業作法,使貨物進口超過以前的許可證水平,可在未來分配許可證時作補償性調整。

    (五)協議的實施與管理

    為使進口許可程序協議順利實施,該協議規定,通過下述辦法管理。

    L.建立進口許可證委員會(Committee on Import licensing)。該委員會由成員的代表組成。其主要職責是為“各成員就本協議的實施或促進其目標的實現而引起的任何事項提供磋商機會”。

    2.各成員向進口許可證委員會通告許可證有關情況。其程序和內容如下:

    制訂或改變許可證程序的各成員應在公布或變化后的60天內通知進口許可證委員會。制訂或改變進口許可證程序的通知應包括如下內容:應符合許可證程序的產品清單;索取申請許可證資格資料的聯系地點;接受申請書的行政機構;公布許可證程序的出版物日期和名字;許可證程序是自動的還是自動的;自動進口許可證的行政管理目的;非自動進口許可證程序的實施措施;許可證的預期期限或不能提供預測期限的原因,等等。

    3.通過世界貿易組織規定協商與爭端解決程序處理各成員之間在實本協議中出現的爭端。

    4.進口許可證委員會對本協議的執行和實施進行定期審查,并向貨物易理事會通告審查期間的變化。

    5.各成員承諾立即并全面完成進口許可證程序的年度調查表。。6.各成員不保留地接受本協議,并確保國內法與本協議一致。世界貿組織成員應當確保在不遲于世界貿易組織對其生效之日起,使本國的法律一規和行政管理程序與本協議的規定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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