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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紡織品和服裝協定

    紡織品和服裝協定包括10個條款和1個附件。協定的最終目的是把紡織品和服裝部門最終納入關貿總協定,并規定給最不發達國家以特殊待遇。協定的主要內容包括:①把紡織品、服裝貿易全部納人關貿總協定的過程,也稱為一體化過程;②紡織品和服裝貿易實施自由化的過程;③過渡期保障條款;④反規避條款;⑤設立紡織品監督局的規定;⑤協定所適用的產品范圍在附錄中列出。

    (一)一般條款(第1條)

    確定了紡織品和服裝協定的一般原則:

    1.在紡織品和服裝一體化的過渡時期內,協議對改善紡織品和服裝貿易的小供應方的市場準人的實質性增長作了規定,并使新參加方可能發展有商業價值的貿易機會;

    2.在執行協議規定時,要體現產棉國的具體利益,對多種纖維協定成員方應予以特殊照顧;

    3.鼓勵協議各成員方進行持續的自動產業調整,以增強其市場競爭能力;

    4.協議所適用的紡織品和服裝產品范圍,以協調商品名稱及編碼制度的6位數字的紡織品和服裝分類清單,作為過渡期內納人關貿總協定的基礎。

    (二)過渡期條款(第2條)

    是協議的中心內容之一,主要規定了三個方面的內容。

    1.通知條款

    協議生效后60日內,各成員必須將其保持著的多種纖維協定項下的雙邊協定中的一切數量限制詳細通知紡織品監察局,凡未通過的限制應立即取消。

    2.一體化比例

    協議生效日(1995年1月1日)起,應將附件(指有關紡織品和服裝產品范圍的附件)所列產品的1990年總進口量的16%納人1994年關貿總協定產品,這些產品應包括毛絳和紗、機織物、紡織制成品和服裝四個組中的第一組的產品,剩下的產品分三個階段取消限制比例: a.在協議生效后的第 37個月的第一天(1998年1月1日)將附件內占1990年總進口量不少于17%的產品納人。B.在協議生效后的第85個月的第一天(2002年1月1日)將附件內占1990年總進口量不少于18%的產品納人。C.在協議生效后的第121個月的第一天(2005年1月1日)全部納人關貿總協定,屆時所有按協議項下的限制均予取消。另外,實行限制的成員應提前1年將上述每個階段的一體化產品清單詳細通知紡織品監察局,以便轉通過所有成員方。

    3.增長率

    分三個階段提高增長率,具體做法為:在多種纖維協定項下雙邊協定生效前的12個月的年增長率的基礎上,規定每個階段的年遞增系數,兩者之和即為一體化的增長率。三個階段的年遞增系數分別為:第一階段,自協議生效日起至生效后的第36個月期間(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為不少于 16%;第二階段,自協議生效后的第 37個月至第 84個月期間(1998- 2007年)為不少于25%;第三階段,自協議生效后的第85個月至第120個月期間(2002- 2004年)為不少于 27%。

    (三)證明條款(第3條)

    在協議生效后的60日內,各成員方應將非多種纖維協定項下的保持著的限制,不論其是否符合1994年關貿總協定,均詳細通知紡織品監督局。同時還應提供包括以1994年關貿總協定條款為依據的,由1994年關貿總協定認可此項限制合法的證明。若保持著限制,既不屬于多種纖維協定項下,又未能以1994年關貿總協定條款為合法證明的,各成員方應在最遲不超過協定生效的6個月內,向紡織品監督局遞交一份逐步取消這些限制的計劃,此項計劃應包括所有這些限制在不超過本協議有效期內予以全部取消的情況。

    (四)調整條款(第4條)

    由于在紡織品和服裝貿易的實務、規則、程序、歸類等方面情況的改變,在貫徹和執行協議的限制時,不應使與協議有關的各成員方之間在權利和義務上失衡,以致造成貿易混亂。這些情況的改變,確屬必須時,有關的成員方應將要做出的改變事先通知對方,予以協商,以便做出雙方都能接受的合適和恰當的調整。若協商不成時,任何涉及的成員方均可將此事遞交紡織品監督局按規定程序進行調解。

    (五)反規避條款(第5條)

    也是協議的中心內容之一。各成員方應制定必要的法律規定和行政程序以處理由于運轉,改道,謊報原產國或原產地,偽造正式文件等方式而規避對協議執行的行為,并在符合其國內法和法律程序的情況下,各成員方應進行充分的合作來處理因舞弊引起的問題。任何成員有權就上述規避行為與有關的對方協商,如不能達成一項雙方都感到滿意的協議時,有關的任何成員可將此事遞交紡織品監督局,經過調查,如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確實發生舞弊行為的,進口方成員可不準其進口,如貨物已經進口,則可按真實情況和真正的原產國,調整限制水平的承擔者,以反映真正的原產國。如證據涉及到那批貨物轉運地的各成員時,則可對轉運地的各成員實行限制。采取上述行動的時間和范圍,可在雙方進行協商以后進行,并將充分的理由通知紡織品監督局,有關各成員可在協商過程中采用其他補救辦法。任何此種補救辦法的協議也應通知紡織品監督局,紡織品監督局對有關成員方提出它認為恰當的建議,如達不成雙方都感到滿意的解決辦法,則任何一方可將此事提交紡織品監督局,以便紡織品監督局審議和調解。

    此外,如果有證據證明為了達到舞弊目的而謊報纖維成份、數量、貨物名稱和歸類的行為,各成員應在符合國內法和法律程序的情況下,對涉及的出口商或進口商采取恰當的措施。任何成員如認為此種謊報發生,而對方又沒有及時采取行政措施,或沒有采取充分的行政措施來阻止這種舞弊行為時,該成員應與涉及的對方及時協商。如達不成解決辦法,涉及的任何一方可將此遞交紡織品監督局進行調解。但本條款的規定不得阻礙各成員由于在申報中的疏忽性錯誤而做的技術性調整。

    (六)保障條款(第6條)

    也為協議的主要內容之一。當某一產品進人某一成員方的境內,且增加的數量對該國工業的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造成嚴重損害或實際威脅,必須是證明這威脅和損害是由于該產品整個進口數量的增加,而不是由于其他諸如技術上的改變或消費者編愛變化等因素造成的。

    確定損害的經濟參數有:產量生產率、開工率、庫存、市場份額、出口、工資、就業、國內價格、利潤和投資等,其中只有單獨某項因素或兼有其他相混的因素,均不能作為決定性的主導因素。保障措施應在國家對國家的輸出上,一成員方或各成員方應歸咎于進口有明顯的實質性的增加的基礎上,對其構成真正的和危急的增加,而且在進口水平、與進口的其他渠道、市場份額,以及在商業成交階段上的進口價格和國內價格等作了比較的基礎上,才能作出是否嚴重危害或實質性威脅的結論。

    有權使用保障條款的成員方僅限于維持多種纖維協定限制,并列出一體化方案的協議方,以及未維持多種纖維協定限制,但須作出適當安排的協議方。

    使用過渡期保障條款要特別考慮下列各成員的利益:①最不發達國家;②紡織品出口量小于其他各成員出口的總量,或其出口僅占進口國該產品總量的一個很小的比例的成員方;③生產羊毛產品的發展中國家成員方;④外部加工貿易國。

    在程序上,協議規定提出采取保障條款一方應與該行動影響的對方或各方謀求協商,如果協商不能達成諒解,可在協商期(規定為60日)后30日內的進口之日,或出口之日實施限制,并同時將此事通知紡織品監督局。在特殊情況下,如果拖延將導致難以挽回的損害,一方也可采取臨時性行動,但在采取行動后不超過5個工作日,即應發出請求協商通知,并通知紡織品監督局。

    保障措施的期限最多3年,直至該產品從協議的范圍內取消。

    (七)強化規則和紀律條款(第7條)

    所有成員方必須承擔烏拉圭回合的具體義務,遵守1994年關貿總協定的規則和紀律。

    1.削減和約束關稅,減少或取消非關稅措施,簡化行政管理手續,以增加紡織品和服裝的市場準人;

    2.確保執行紡織品和服裝公平貿易條件的政策,包括傾銷和反傾銷規定的規則和程序,補貼和反補貼的措施,以及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3.以總的貿易政策為由采取措施時,應避免歧視紡織品和服裝部門的進口。

    (八)機構條款(第8條)

    為了監督協議的貫徹執行并負責審查按協議規定所采取的各項措施是否符合規定,以及須采取特殊要求的各種行動,由世界貿易組織的貨物貿易委員會設置一個紡織品監督局。紡織品監督局由1名主席和10名委員組成,委員應具有代表各成員的平衡性和廣泛性,并在適當的間隔期予以輪換,委員應由貨物委員會授權的各成員任命為紡織品監督局工作,委員應以個人身份來履行他們的職責。紡織品監督局應是一個常設機構,并應按協議的要求履行職責而舉行必要的會議。如果成員國之間按協議規定的雙邊協商達不成相互一致的解決辦法時,紡織品監督局在任何一方的請求下,對該事項作一次徹底的和及時的調查后,可向有關各方提出建議。紡織品監督局認為合適,還可對有關成員國進行監督,在提出建議和實施監督以前,應邀請對案件有直接影響的各方參加。貨物委員會為了更好地監督本協議的執行,應在一體化進程的每一階段結束時,進行一次大規模的審查,并由紡織品監督局在每一階段結束前5個月向貨物委員會遞交一份執行協議情況的綜合報告。貨物委員會應保證協議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得以平衡而不受損害,應作出適當的決定和合適的措施。

    (九)最后條款(第9條)

    規定在世界貿易組織正式成立后的第 121個月的第一天(2005年1月日)紡織品和服裝部門應全部納人1994年關貿總協定,協議不再延長。

    (十)附件(一體化產品范圍)

    協議附件中列人以協調制度為基礎的海關稅則商品分類的第11章的全部產品,第39-40章和第64-96章中的某些產品共900種,均屬于一體化產品范圍,甚至包括多種纖維協定以外的部分產品。

    對下列產品則不應實施協議第6條的過渡時期保障措施:

    1.發展中國家手工業的手織布料或用毛制成的家庭手工業產品和傳統民間手工藝品,不應實施過渡時期保障措施,但這些產品不能超出有關各方之間訂立的協定規定范圍。

    2.1982年以前在國際貿易中已具有很大商業數量的傳統貿易紡織品,如黃麻、柳絲、西沙爾麻、波羅麻、龍舌蘭纖維和黑納纖維制造的包裝袋、麻袋、地毯底布、箱包、襯墊、席編和地毯等產品,不應實施過渡時期保障措施。

    3.純真絲產品也不應實施過渡時期保障措施。

    四、新協定新氣象

    (一)量化監控

    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生效后10年之內,紡織品和服裝貿易將全部納人1994年關貿總協定,整個過程需要花費10年時間。過程的具體步驟是,從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生效時,將1990年進口總量的16%納人1994年關貿總協定,剩下的紡織品和服裝,在10年分成3個階段來納人。第1階段(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生效后3年內),1990年進口總量的17%,第2階段(世界貿易組織生效后第4年起的4年內),1990年進口總量的18%,第3階段(世界貿易組織生效后第8年起的3年內),199o年進口總量剩余的49%,全部納人1994年關貿總協定。各階段被納人產品的詳細情況必須通知紡織品監督局,紡織品監督局將對每個階段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二)自由化過程

    在全部納人1994年關貿總協定為止的過渡期間,要逐步提高尚未納人關貿總協定的雙邊協定規定的數量限額(第1階段已經納人關貿總協定規定的16%之外,還剩余的84%部分)的年增長率,增長率在第1階段提高16%,第2階段提高 25%,第 3階段提高 27%。多種纖維協定以外的紡織品和服裝貿易限制,例如單方面的數量限制,雙邊協定和其他具有同樣效果的措施,在本協定生效后的60天內,不論其是否與1994年關貿總協定一致,必須通知紡織品監督局,最遲不超過本協定生效的6個月內,向紡織品監督局遞交逐步取消的計劃,在本協定規定的有效期限內予以取消。

    (三)過渡期保障條款

    在世界貿易組織生效10年內,尚未納人關貿總協定的紡織品和服裝產品,可以使用過渡期保障條款。協定規定,“當某一產品確實已進人一方境內,且其增加的數量已造成對本國工業生產的直接競爭產品的嚴重危害或直接威脅”,“嚴重危害或實質威脅必須是由該產品整個進口的數量增加,而不是由于其他諸如技術上的改變或消費偏愛變化等因素”,可以采取限制進口的保護措施。采取保護措施應與有關各方進行磋商,并將磋商情況通知紡織品監督局,經磋商達成的實施限制措施的協議也要通知紡織品監督局。實施限制措施時,應對最不發達國家,紡織品出口量較小的國家,主要以羊毛紡織品出口的國家給予比較優惠的待遇。所實施的限制措施不得超過3年,不得延展,而且無論如何要在過渡期結束時,或該項產品納人關貿總協定時終止

    (四)反規避行為

    在紡織品和服裝貿易方面,對采取轉運、改變運輸路線、謊報原產地以及偽造官方文件等方式妨礙紡織品和服裝納人關貿總協定的規避行為必須采取抵制措施。反規避行為具體包括,禁止規避產品進人本國境內,對規避產品經由其境內轉般的成員國引人某種限制措施。上述反規避行為的實施,以及實施期限和范圍,先在有關國家間進行磋商,尋求另外的補救方法,磋商未成達圓滿協議,可以提交紡織品監督局進行調解。

    (五)市場準入

    紡織品和服裝的市場準人是一體化過程的組成部分。它包括3個方面的內容,采取削減和約束關引吭、削減和取消非關稅壁壘以及簡化海關、行政及許可證手續等措施。目的是提高紡織品和服裝的市場準人程度。反傾銷、反補貼以及保障條款是為了確保紡織品和服裝貿易在公正、平等的貿易條件下進行,在制定總的貿易政策時要避免對紡織品和服裝部門的歧視。

    降低紡織品和服裝關稅的談判,美國通過廢除多種纖維協定作了很大的讓步,在紡織品和服裝關稅方面,美國不準備再作大的降低。對此,歐共體要求美國大幅度降低對它的成員國意大利、法國高級服裝的輸人的關稅。特別是在1993年的四國部長會議上同意15%以上的高關稅的產品關稅要降低50%)對美國表示出強硬的態度。日本也認為美國在降低關稅方面還是不夠的,要求美國在紡織品和服裝方面降低關稅。結果美國同意降低關稅,但是關稅降低的期限,原則上由5年延長為l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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