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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世界貿易組織政府采購協議

    世界貿易組織關于各國政府采購的協議是于1994年達成的,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根據這項協議,各簽署成員國和地區的政府及公營機構在對外采購時,必須將其他成員的貨物、服務以及供應,視同本地的來源一樣,以確保外來貨品和供應商可以與本地貨品和供應商進行公平競爭。

      對大多數國家而言,政府及其控制的機構是各種商品最大的購買者。長期以來,不少國家通過法令規定政府機構必須優先采購本國生產的商品。這種政策把外國商品排除在政府采購以外,因而也起到了限制進口的作用。為了盡量開放這一重要領域的市場,使外國商品在某國政府進行采購時能得到平等的被選擇機會,70年代末,大多數發達國家在關貿總協定組織的東京回合多邊貿易談判范圍內曾達成一項協定,同意開放由各國中央政府機構進行的采購活動。由于這一協定適用范圍仍然有限,各國又在烏拉圭回合談判時舉行了新的政府采購談判。最后,在20多個國家的范圍內達成了一項新的協定,即后來的世界貿易組織的政府采購協議。該協定不僅適用于中央政府機構進行的采購,還適用于地方政府和公共部門的采購;不僅限于貨物采購,還包括商業性服務,如工程建設招標等。

      該協定不是對所有世貿組織成員都適用,而只是適用于該協定的簽字國。截止到1996年12月簽署成員有:加拿大、法國、德國、意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英國、愛爾蘭、丹麥、希臘、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瑞典、芬蘭、以色列、日本、韓國、阿魯巴島、挪威、新加坡、瑞士、美國香港

      1996年12月5日,香港獲準成為該協議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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