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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之東京回合多邊貿易

    東京回合是關貿總協定主持召開的第七輪多邊貿易談判,于1973年9月在東 京舉行。會議結果是,102個國家的與會代表一致通過了《東京宣言》。宣言明 確表示,東京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最終目標是“促進國際貿易的擴大化和前所未 有的自由化,特別是要逐步清除貿易障礙”。如同關貿總協定前幾輪多邊談判一 樣,東京回合是以相互有利、共擔義務和完全互惠為基礎而展開的,目的是通過 適當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促進各方利益的均衡。它并不期望發展中國家作出與其 自身發展、財政和貿易需求不相符合的貢獻。

      東京回合談判范圍包括削減或取消關稅和非關稅壁壘,以及任何妨礙或破壞 工農業產品世界貿易的其它措施。其中,包括熱帶產品和原材料,而不論其是最 初級的還是已經加工的產品。對多邊保障系統的充分性及其作為一種補充措施在 某些選定的部門協調削減或取消所有貿易壁壘的可能性進行審議。

      東京回合的會談比以往任何協議的內容都更為廣泛和豐富,它不僅對貿易制 定了減少和取消關稅及非關稅壁壘的措施,而且對以后十年多邊貿易體制的形式 和國際貿易的關系作出了設計。東京回合的主要成就是11項獨立協議的談判,其 中9項協議全部或部分地與非關稅壁壘有關,兩項是關于關稅壁壘的。有6項關于 非關稅壁壘的具體協議,它們是:傾銷、補貼、標準、政府采購、海關估價和進 口許可程序。另外3項非關稅是具體部門的協議,涉及民用飛機、乳制品和牛肉 。

      東京回合與總協定以往所有的會談相比,有著許多不同之處。首先一點是, 從肯尼迪回合到東京回合期間,國際貿易中的主要經濟強國的相對份量有了很大 的轉移。歐洲共同體已成為世界上最大的貿易實體。日本的經濟發展迅速,已成 為三大貿易國家之一。其結果是東京回合中美國、日本和歐共體合在一起對會談 的步調和內容起著主導作用,并在很大程度上掌握著方向。另一個突出的不同之 處是,發展中國家第一次在關貿總協定多邊貿易談判中占了重要的位置,反映出 它們在國際事務中已經增長的經濟和政治意義,以及它們參加會談本身的重要性 和份量。

      ◆進口許可證手續協議

      協議包括序言和5個條款。

     在承認簽字國可使用進口許可證來實施根據總協定有關規定而采取的措 施 的同時,協議希望使用國簡化有關管理手續和做法,使之具有透明度、公平性 和合理性,以防止由于使用國不適當地實施進口許可證手續而阻礙國際貿易的 發展。協議主要內容有:

      ◆協議把進口許可證區分為自動和非自動許可證兩種形式,并制定了不 同的規則(第二條和第三條),對非自動進口許可證則規定了更為詳細的要求。 例如:如許可證申請未獲批準,應于申請人提出請求時將原因告知申請人,申請 人有權根據進口國的法律程序提出上訴或審議要求;在分配許可證時,應考慮申 請人的進口實績,包括在最近有代表性的時期內發給該申請人的許可證是否得到 了充分利用;如果以許可證形式實施的配額沒有在供應國之間進行分配,許可證 持有人應自由選擇進口來源,如上述配額在供應國之間進行了分配,則應在許可 證上注明進口來源。

      ◆為體現東京回合部長宣言中對發展中國家問題所持的立場,協議提到 ,進口國在因經濟上的原因只發放一定數量的進口許可證時,應對購買產自發展 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的產品的進口商予以特殊考慮。

      ◆根據協議第四條規定,將設立“進口許可證委員會”,以便盡快、有 效、公平地解決與協議有關的問題。有關協議的磋商和爭端解決程序,則按總協 定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

      ◆補貼和反補貼守則

      該守則的正式名稱是“關于解釋和適用總協定第六條、第十六條和第二 十三條的協議”。它澄清和發展了總協定第六條和第十六條關于補貼和反補貼措 施的規定,目的是確保簽字國在使用補貼時不會影響或損害其它簽字國的貿易利 益,也不利用反補貼措施來不合理地妨礙國際貿易。守則為發展中國家作了特殊 規定。整個守則包括序言、7大部分和1個附件,共19個條款。

      ◆第一部分是有關征收反補貼稅的規定。其內容包括反補貼調查發起之 前后應給有關出口國提供適當的磋商機會,在確定損害時,應客觀地審查以下兩 項內容:(l)受補貼的進口產品的進口數量及其對國內市場同類產品價格的影 響;

      ◆貼稅數額不得超過已查明的補貼額,并按有關已出口產品每單位受補 貼的數額計算;如果出口國政府同意放棄有關補貼或進口國接受價格保證的話, 對有關進口產品不應再征收反補貼稅。

      ◆第二部分是有關補貼的規定。發達的簽字國只能對某些初級產品進行 出口補貼,但它不得因此占有超過它在這些產品的世界出口貿易中應有的公平份 額。對于政府通過贈款、貸款或擔保、資助企業實施研究和發展計劃等形式給予 的補貼,守則并不試圖加以限制,但要求簽字國應避免使用此類補貼而損害其它 簽字國的利益。簽字國應將它們采取的補貼措施通知給根據協議設立的“補貼和 反補貼措施委員會”。

      ◆第三部分是關于發展中國家的專門條款。補貼被認為是發展中國家經 濟發展規劃的組成部分之一,因此,這些國家可以對本國工業(包括出口工業部 門)采取扶持政策和措施。對工業品也可實行出口補貼,但這種補貼不應導致嚴 重妨礙另一簽字國的貿易或生產;當某一發展中國家運用的補貼違背了它的競爭 和發展需要時,只要它保證減少或取消這種出口補貼,其它簽字國就不得對它采 取行動;發展中國家對本國經濟的干預行為(如政府給企業以資金幫助、財政鼓 勵等),在本質上不應視為補貼。上述“補貼和反補貼措施委員會”可對發達國 家根據守則所維持或采取的、影響發展中國家利益的出口補貼措施進行審查,以 確定這些措施與守則的相符程度,同時,委員會也可對發展中國家進行類似審查 。

      ◆第四至第七部分是有關特殊情況、補貼和反補貼措施委員會、調解和 爭端解決及最后條款。其中,調解和爭端解決條款是總協定第二十三條在補貼和 反補貼問題上的具體運用。

      協議附件列舉了12種出口貼補形式。

      ◆牛肉協議

      協議分為序言和3大部分,共6個條款。它是東京回合達成的一個有關特 定 商品的協議。目的是通過在總協定內設立“國際肉類理事會”,增強各國在牛 肉和活動物貿易中的國際合作,以穩定和擴大這些產品的世界貿易,提高其自由 化程度;并且,通過增加發展中國家參與上述產品貿易的可能性,尤其是通過長 期穩定這些產品的貿易價格,使這些國家從中得到更多的好處。為此,協議要求 所有參加國都應定期、及時地向該理事會提供下述資料:協議第二條所提到的產 品的生產、消費、價格、庫存和貿易的實績、現狀及前景預測和理事會認為必需 的其它資料,以便理事會監視和評估世界肉類市場的總體情況與世界市場上每種 肉類產品的具體情況。理事會還應為參加國提供磋商機會,討論影響國際牛肉貿 易的一切事項,并且監督協議的執行情況。

      ◆政府采購協議

      在總協定文本中,政府采購基本上被視為一個例外。東京回合達成的政府 采購協議旨在確保簽字國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規章、程序和措施具有透明度和 非歧視性,從而不致把這種政府采購活動作為保護國內產品或國內供應商的手段 。協議分為序言和9個條款,適用范圍為價值在15萬特別提款權(SDR)或以上的 任何府采購合同,執行這些采購活動的實體名單由協議參加國談判確定后列入協 議有關附件。協議第一次將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原則引入政府采購領域,要求 參加國在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規章、程序和措施方面,對來自另一參加國的產 品和產品供應者提供不低于本國產品和供應者以及任一其它參加國的產品及其供 應者享受的待遇,但此規定不適用于進口關稅、與進口有關的費用及其征收方法 或其它進口條例與手續(第二條)。關于政府采購標的的技術要求不得故意或在 事實上給國際貿易設置障礙等要求,第四條作了詳細規定。第五條則具體規定了 包括資格審查和采購要求在內的有關投標程序問題。為了增強政府采購的透明度 ,第六條要求各參加國及時公布有關法律、規章、司法或政裁決以及有關采購程 序,并向根據協議設立的“政府采購委員會”提供關于該國政府采購情況的年度 統計資料。發展中國家可以根據第三條規定享受一定程度的特殊和差別待遇。其 中,包括排除適用協議的某些規定,如經過有關磋商,將該國政府采購實體名單 中的某些實體或產品排除在適用國民待遇原則的范圍之外。為了保證協議的實施 ,第七條制定了一套關于磋商和爭端解決程序。協議四個附件將由簽字國談判制 定。它們是:附件一:關于采購實體名單;附件二:用于公布擬購產品通知的刊 物;附件三:持有合格供應者固定名單的實體用于公布有關通知的刊物;附件四 :簽字國用于公布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規章、司法和行政裁決及采購程序(包 括標準合同條款)的刊物。 

      ◆關于民用航空器貿易協議

      協議包括序言、9個條款和1個附件。其宗旨是通過取消有關關稅和盡最大 可能減少或消除有關限制性因素,以實現民用航空器、零件及有關設備的最大限 度的貿易自由化。這些限制性因素包括技術壁壘,在發展、生產和銷售民用航空 器方面因政府支持而產生的不利影響(盡管政府支持本身并不是上述產品貿易中 的一種干擾因素),以及在民用航空器進出口方面設立不符合總協定規定的數量 限制,許可證要求等貿易限制措施。為此,協議規定,東京回合達成的《關于貿 易的技術壁壘協議》和《補貼與反補貼守則》同樣適用于民用航空器貿易。在進 口貿易限制方面,協議并不禁止簽字國實行符合總協定規定的進口管制或許可證 制度。協議對政府采購民用航空器、零件及有關設備也作了規定,強調應考慮商 業和技術因素,在考慮了價格的競爭性,產品質量和交貨條件的基礎上進行采購 ,而不應當在供應者之間實行差別待遇。根據協議設立的“民用航空器貿易委員 會”將監督和審查協議的執行情況,有關協議的爭端適用總協定第二十二條和第 二十三條及1979年通知、協商、爭端解決和監督諒解協議。 

      ◆反傾銷守則

      該守則正式名稱為“關于實施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第六條的協議”,它取代了 肯尼迪回合達成的反傾銷守則,實際上是總協定第六條關于反傾銷部分的實施細 則。整個守則由3大部分、16個條款和1個附錄組成。

      ◆第一部分包括13個條款,是協議的核心部分,對傾銷和反傾銷有關事 項作了詳細的規定。具體包括傾銷的定義、如何確定傾銷和損害的存在、“國內 工業”的定義、反傾銷調查行動的開始及進行、證據問題、價格承諾、反傾銷稅 的征收和期限、臨時反傾銷措施、反傾銷措施的追溯力、代表第三國采取的反傾 銷行動以及發展中國家條款。

      (1)傾銷的定義是:“產品以低于正常價格的價格輸入到另一國的流通 領域。”正常價格,

      是指“供出口國本國消費的相應的同類產品價格。”協議對如何進行價 格比較作了規定。

      (2)在確定產品傾銷對進口國國內工業是否造成損害時,必須考慮到傾 銷的進口貨對進口國國內市場同類產品的價格產生的影響以及由于這種進口貨而 對國內此種產品生產者造成的影響。

      (3)國內工業,是指“生產相同產品的國內生產者的總體,或這些產品 的合計總量占國內該類產品總產量的大多數的國內生產者。”

      (4)價格承諾,是指出口商修改其價格或停止以傾銷價格銷售產品的一 種保證。它可以是出口商主動提出,也可以由進口國提議,但它必須在進口國在 受到受影響的工業或代表受影響的工業提交的書面要求開始傾銷調查后才可以成 立。進口國不得強迫出口商作出這種保證,它也可以不接受這種保證。

      (5)反傾銷稅的數額不得超過傾銷差額,并且只有在抵消傾銷造成的損 害所必需的期限內才有效。無論是征收反傾銷稅還是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都只 能適用于已進入進口國消費領域內的產品。反傾銷稅的征收還應在非歧視基礎上 進行,應對所有已查明進行了傾銷且造成損害的進口貨逐件征收反傾銷稅。

      (6)進口國可以代表第三國采取反傾銷行動,但首先應由該第三國提出 申請,并提供有關詳細資料,如進口貨的傾銷價格、所稱傾銷對本國國內工業造 成的損害情況等,進口國是否受理則取決于進口國本身。

      (7)發展中國家條款的內容很簡單,并沒有實際意義,倒是附錄中有關 聲明包含了一些具體內容。

      ◆第二部分是有關設立“反傾銷措施委員會”以及制定一套磋商、調解 和爭端解決程序的規定。有關爭議方應先履行這套爭端解決程序,方可援用總協 定有關條款。

      ◆第三部分是最后條款,內容有協議的接受和加入、退出、國內立法與 協議的一致性等。附錄匯總了應一些總協定締約方要求而散發的3個聲明。其中 ,第二個聲明是針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情況而提出的,即發達國家在采取反傾銷 措施時,應對這些國家的特殊情況予以考慮,特別是在進行價格比較時,不能只 根據某個發展中國家產品的出口格可能低于供國內消費的同類產品的相應價格這 一情況本身就對該發展中國家進行反傾銷調查或確定它在傾銷。

      ◆關于貿易的技術壁壘協議

      協議包括1個序言、15個條款和3個附件。其目的是“確保技術條例和標準, 包括包裝、標記和標簽的要求以及用于證明符合這些技術條例和標準的方法不會 給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的妨礙”,鼓勵各國采用國際標準和證書制度。協議要求 各參加國在制訂和實施技術條例和標準及證書制度時,遵守國民待遇、最惠國待 遇和透明度等原則。參加國政府應確保本國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機構也遵守有關規 定。為便利其它國家獲得有關技術條例和標準及證書要求的資料,每一參加國都 應在國內設立一個“咨詢點”。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特殊情況,第十二條規定要 給予這些國家差別和更優惠的待遇。這些待遇包括:各國在制訂和實行技術條例 、標準及證書制度時,不要對發展中國家的出口設置不必要的障礙;發展中國家 不必采用不適合它們的財政、貿易和發展需要的國際標準作為*定自己的技術條 例或標準的基礎,以便它們能夠保持適合本國發展需要的當地技術、生產方法和 加工方法;給發展中國家提供協議第十一條規定的技術援助,如向它們通知技術 條例的擬訂情況及最能適應該技術條例的有關方法、生產者為適應新技術條例和 標準應采取的步驟等;根據協議第一三條設立的“貿易技術壁壘委員會”可授權 這些發展中國家在一定時限內,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它們應履行的協議義務。為了 迅速、有效地解決一切有關協議的爭端,協議制定了一套較為完整的磋商和爭端 解決程序,各國在行使總協定有關權利之前,應先完成這一套爭端解決程序。協 議的三個附件分別對技術條例和標準化等特定術語的定義、技術專家組和咨詢小 組的組成等問題作了規定。

      ◆海關估價協議

      協議全稱為“關于實施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第七條的協議及議定書”。主要內 容包括序言、4大部分和3個附件,共計31個條款。

      協議的宗旨是確保各國建立一個公平的、統一的和不偏不倚的海關估價制度 ,杜絕使用武斷的或虛假的海關估價,強調海關對進口貨物進行估價的依據主要 應是貨物的成交價格。為此,協議第一部分制定了海關估價規則,在第一條至第 七條中按運用順序具體規定了海關估價的6種方法,只有當前述方法不足以進行 估價時,才可援用后一種方法,但進口商有權選擇第四種和第五種方法的適用順 序。根據協議第二部分規定,將設立“海關估價委員會”和由海關合作理事會( CCC)領導的“海關估價技術委員會”,后者主要協助前者解決一些技術性問題 。這部分條款規定的關于磋商和爭端解決程序在援用時優先于總協定有關規定, 為了便利爭端解決,海關估價委員會可設立“咨詢小組”。有關發展中國家的特 殊和差別待遇體現在第三部分中。發展中國家可在協議簽字生效后推遲適用協議 的規定,但最長不超過五年;發達國家應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技術援助,如人員培 訓等。協議附件一對估價方法的運用和一些條款作了解釋性說明;附件二和附件 三則分別規定了海關估價技術委員會和咨詢小組的工作職責及其議事程序。

      ◆國際奶制品協議

      國際奶制品協議是東京回合中產生的另外一個商品協議。其目的是“在市場 條件盡可能穩定的條件下,在進出口國互利的基礎上,擴大世界奶制品貿易,實 現奶制品貿易不斷自由化”和“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

      協議分為序言和4大部分共8個條款。由于奶制品市場波動幅度較大,奶 制品進出口方面的有關措施不斷增多,要實現協議既定目標,就必須加強奶制品 貿易方面的國際合作。為此,根據協議規定,在總協定內設立“國際奶制品理事 會”,它將根據各參加國向它提供的有關協議第二條規定的產品的生產、消費、 價格、庫存與貿易實績、現狀和前景預測等資料以及它認為必需的其它資料,監 督和評估整個世界奶制品以及個別奶制品市場的情況,包括市場現狀和前景預測 等。該理事會還將履行為實施本協議各項規定所需的其它職責以及審議協議的執 行情況。考慮到奶制品品種繁多及其相互之間的依賴關系,協議特地制定了“關 于若干品種的奶粉的議定書”、“關于奶脂的議定書”以及“關于若干乳酪的議 定書”,以附件的形式作為協議的組成部分,并在國際奶制品理事會下分別設立 3個相應的委員會來履行這些議定書。鑒于奶制品在提高營養水平方面具有的重 要作用,協議參加國同意與世界糧農組織(FAO)和其它有關組織進行合作,以 糧食援助的方式向發展中國家提供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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