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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0爭端解決機制

    1.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啟動

      WT0首任總干事魯杰羅曾說:“如果不提及爭端解決機制,任何對WT0成就的評論都是不完整的。從許多方面講,爭端解決機制是多邊貿易體制的主要支柱,是WT0對全球經濟穩定作出的最獨特的貢獻!

      WTO自1995年成立后,其爭端解決機制在處理國際經貿糾紛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成績,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被稱為WTO第一案的是“美國汽油標準案”,這是WI0爭端解決機構審理的第一例經過上訴機構審理的案件。1995年1月委內端拉和巴西(1995年4月)訴美國正在使用的進口石油政策對外國產品造成了歧視。經過長達一年的調查報告,認為美國頒布的有關汽油標準違反了WT0的規定。美國對此提出異議并于1996年5月維持了專家小組的結論,認為美國實施的汽油標準構成了“不公正的歧視',和“對國際貿易的隱蔽限制”,建立爭端解決機構要求美國修改國內立法。美國表示接受WT0的有關裁決,在1997年8月給爭端解決機構的報告稱,新規則已于8月19日簽署。這起案件的成功審理使初試鋒芒的WT0的爭端解決機構經受了考驗,在很大程度上增強了各成員方對WT0的信任。可以想像,如果這兩個發展中國家不是WT0成員,憑其經濟實力是不可能與當今的頭號經濟大國美國進行貿易對抗的。歐美香蕉貿易爭端由來已久,在WT0的前身GATT時期,美國就曾向GATT申訴歐盟在進口香蕉時有意偏向英法前殖民地,限制從拉美國家進口香蕉,從而使在拉美香蕉種植園投資的美國跨國公司蒙受了巨大損失。WTO成立后,美國又將爭端提交WT0的爭端解決機構,并于1997年勝訴。歐盟隨后對該政策作出修改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但美國認為修改后的政策仍不符合WT0的規則,再次把官司打到WT0.3月,美國單方面宣布將對價值5.2億美元的歐盟出口產品征收100%的懲罰性關稅。經W10裁決,歐盟香蕉進口政策被判不符合國際貿易規則,但歐盟偏向前英法殖民地的香蕉進口政策給美國香蕉出口代理商造成了1.914億美元的損失,遠低于美國宣稱的損失。美國立即對WT0的裁決表示歡迎,并希望幫助歐盟制訂出符合國際貿易規則的香蕉進口政策。歐盟稱,如果WT0裁決有道理,歐盟將接受,同時指出,美國單方面采取報復措施仍是非法的。上述是WT0爭端解決機構審理的兩個案例,從中可以看到,爭端解決機制是多邊貿易體制有效實施其自由化承諾的一個保障。它不僅為WT0各成員提供了一本公平公正地解決經貿糾紛的場所,而且通過其裁決的執行,減少了國際經貿領域中爆發貿易戰的可能性,維護了多邊貿易體制的穩定性。WTO爭端解決機制自啟動后已顯示出以下特點:

      --解決成員方貿易爭端的數量和速度加快。在WT0運行后的4年間,WTO仲裁委員會處理了168起國際貿易糾紛,成為世界貿易領域內的最高仲裁機構。而GATT在其續存的近50年中,受理的貿易爭端僅238起。

      一一增大爭端各方在案件到達專家小組程序之前通過磋商解決。從目前情況看,WTO解決爭端的最主要手段正是通過磋商,約有80%的爭端在建立專家小組之前是通過磋商使爭端雙方達成一致的。這表明爭端解決機制的權威性和效率有所提高。

      一一各成員利用爭端解決機制的積極性大大提高。不論是當今世界最強的經濟實體,還是一些弱小的發展中國家,都紛紛選擇將貿易糾紛提交WTO爭端解決機制審議。

      一一發展中國家利用爭端機制的數量明顯上漲。在WT0處理的168起貿易爭端中,美國提交的案件最多,共有53件;其次是歐盟,共有43件。而由發達國家成員提起的有124起,有32起是由發展中國家提起的,還有10起是由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共同提起的。與GATT時代相比,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發展中國家越來越多。這表明發展中國家迫切希望通過WTO多邊貿易框架來解決貿易磨擦。

      如果沒有一個解決爭端的辦法,以規則為基礎的體制將因為其規則無法實施而變得毫無價值。從一定意義上說,爭端解決機制的存在和加強正是多邊貿易體制比許多其他國際組織能更有效地發揮作用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國際社會之所以重視這一多邊貿易組織的重要原因之一。

      2.爭端解決機制的發展

      隨著各國經濟的日益密切,國與國之間的競爭加劇,貿易摩擦也日益增多。為確保貿易能公平、公正地進行,需要一個有效的爭端解決程序和機制。從GATT的爭端解決條款到W10的爭端解決機制,多邊貿易體制的發展日趨完善和成熟。GATT第22條和第23條為產生貿易爭端的締約方提供了“雙邊磋商",和“總協定介入協商",兩種程序,以期通過心平氣和的方式解決爭端。當雙邊磋商難以達成協議時,爭端的申訴方可將爭端提請締約方全體進行處理。以后,GATT體制不斷對這兩項爭端解決條款加以修訂和補充。1950年總協定設立“工作組機制",由工作組將有關爭端的事實和解決寫成沒有約束力的報告,作為一種咨詢意見提交締約方主體c1952年總協定決定設立“專家小組程序"以回避爭端當事方。1958年總協定通過決定提出要強化總協定理事會在協商前后的作用。1966年總協定又對爭端解決條款進行程序性機制的細分。1979年東京回合締結了《關于通知、磋商、爭端解決和監督的諒解》,對爭端解決程序作了重大發展,使GATT的爭端解決機制初具了“國際法院"的模式。然而,GATT爭端解決與程序是屬于調解和規勸性的,主要是通過“磋商"機制,利用各締約方的合作精神來最大可能地解決爭端,締約方全體或理事會的最終裁決不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正如曾任GATT

      總干事的奧利維爾·朗所說:“締約方全體對爭端解決措施實施的監督,實際上有賴于一種道德壓力以及政治壓力!绷硗,GATT爭端解決程序沒有確定的時間表,裁決容易被阻撓,致使許多案件久拖不決。為了進一步強化GATT的爭端解決機制,烏拉圭回合談判較全面、徹底地對GATT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作了改進,并最終形成了《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書》(DSU)。DSU既保留了GATT歷年來的有效做法,又對原來的機制作了重大改進,其核心是精細的操作程序、明確的時間限制以及嚴格的交叉報復機制。通過這樣一個強化了的機制,WTO希望能更迅速、更有效地處理成員之間的貿易糾紛和摩擦、維護它們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督促各成員更好地履行各項協議的義務及其所作的承諾。

      3.WT0統一、有效的爭端解決機制

      烏拉圭回合達成的《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書》(DSU)由273條款和4個附錄組成,適用于《建立世貿組織協議》本身及其4個附錄中除貿易政策審議機制以外的所有協議。DSU指出,W10的爭端解決制度是保障多邊貿易體制的可靠性和可預見性的核心因素。WTO成員承諾,不應采取單邊行動以對抗其發出的違反貿易規則的事件,而應在多邊爭端解決制度下尋求救濟,并遵守其規則和裁決。WTO

      總理事會可以以爭端解決機構(DSB)的名義召集會議,以處理因烏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的任何協議所引起的爭端。DSU對爭端解決的基本方法與程序作了極為詳細的規定。其基本程序包括:磋商;斡旋、調解與調停;專家小組;上訴審查;對爭端解決機構的正式建議或裁定的監督執行;仲裁;補償與減讓的中止以及“交叉報復',等。

      (1)磋商程序

      磋商是GATT一開始就已確立并長期奉行的解決成員之間貿易糾紛的首要原則。WTO的DSU對該程序最重要的改進是對磋商規定了較為詳細的時間表。一般情況下,各成員在接到磋商申請后10天內應對申請國作出答復,并在接到申請后30天內展開善意磋商,磋商是秘密進行的,并不得妨礙任何成員在任何進一步程序中的各種權利。這一程序是給予爭端各方能夠自行解決問題的一個機會。

      (2)斡旋、調解與調停程序

      與磋商程序不同,這一程序是爭端當事方同意而非強制選擇。它也是秘密進行的,既可以在任何時候開始,也可以在任何時候結束。WTO總干事可以依其職權開展斡旋、調解和調停。一旦斡旋、調解和調停被終止,投訴方即可請求建立專家小組。并且,只要各方同意,在專家小組工作期間仍可繼續進行斡旋、調解和調停。

      (3)專家小組程序

      這是爭端解決機制的核心程序,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專家小組的建立才真正開始了多邊貿易體制爭端解決程序。專家小組一般由3位專家組成,除非爭端各方一致同意,否則爭端當事方的公民或在爭端中有實質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公民都不得作為有關爭端的專家小組組員。專家小組原則上在6個月(最長不超過9個月)內提交最后報告。在專家小組提出報告以供各成員傳閱后20天至60天間除非某爭端方提出上訴或爭端解決機構一致反對采納此報告,該報告即視為通過。

      (4)上訴審查程序

      這是一項新增加的程序。為受理專家小組案件的上訴,DSU設立了一個7人組成的“常設上訴機構”。只有爭端當事方可就專家小組報告提出上訴。上訴審理的范圍也僅限于專家小組報告中論及的法律問題及該小組所做的法律解釋。上訴案審理期限原則上為60天一90天。上訴機構可以維護、修正、撤銷專家小組的裁決結論。上訴機構的裁決為最后裁決,當事方應無條件接受,除非爭端解決機構一致反對。這就形成了WT0獨特的兩審終審制,增強了爭端解決機構的權威性和靈活性。

      (5)對爭端解決機構的正式建議或裁定的監督執行

      這是DSU確立的一項具體的監督措施。在專家小組及上訴機構的報告被采納后,該報告即成為爭端解決機構的正式建議或裁定;有關成員應向爭端解決機構通報其執行這些建議或裁定的意向;如果不能馬上執行,應當確立一個合理的期限。從專家小組建立之日起到爭端解決機構確立了上訴執行期限為止,時間上不應超過15個月,最長不應超過18個月。

      (6)補償與減讓的中止以及“交叉報復”

      如果爭端解決機構的建議或裁定沒有在合理的時間內得到實施,申訴方可以申請授權采取補償和中止減讓或其他義務的措施,但必須遵守各項原則和嚴格的程序,一般是申訴方應首先中止相同部門的減讓或其他義務;在這種做法不奏效時,可以要求中止同一協定內其他部門的減讓和義務;如果這種行動仍不能使當事方執行裁決,則申訴方可以中止另一有關協議下的減讓或其他義務。這后兩項內容即所謂的“交叉報復”,無疑將提高制裁的力度。一個案件經過全部程序直到做出首次裁決一般不應超過1年,如果上訴,則不應超過15個月,如果案件被認為是惡劣的(如涉及易腐商品),案件不應超過3個月。WT0更自動、更有效的爭端解決機制,保障了各成員的權力與義務的大體平衡,任何一方不能將其不符合WT0的做法強加于另一方。有了這個機制,許多不能通過成員方之間雙邊磋商解決的糾紛與爭端便有了一條多邊的解決出路。

      4.爭端解決機制對發展中國家的影響

      WT0爭端解決機制為多邊貿易體制的有效運轉提供了保障。從一定意義上說,正是這一機制才使多邊貿易體制的一整套貿易規則不再是停留在紙上的條文,而是一套能夠發揮實際效力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游戲規則。對WT0每一個成員來說,爭端解決機制的作用是雙重的:它既是一種保護其權益的手段,又是督促其履行應盡義務的工具。盡管這一機制對所有WT0的成員來說都多了一種可供選擇的解決國際爭端的途徑,但對發展中國家來說其意義似乎更大一些。

      一一DSU對發展中國家差別與優惠待遇規定的進一步具體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更有效地保障發展中國家的利益。

      自60年代,GATT爭端解決條款中開始對發展中國家作了某些特別的規定。烏拉圭回合達成的兇U則進一步使這種特別規定具體化,規定在爭端解決的各個環節都必須給予發展中國家適當照顧。如在磋商過程中,各成員應特別考慮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困難和利益。當一項爭端為一發展中國家和一發達國家成員之間的爭端時,經該發展中成員請求,專家小組中至少應有一位來自發展中成員的專家等。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強發展中國家維護自身利益的能力。

      一一DUS為發展中國家提供了多邊保護機制,對傳統的解決國際經貿糾紛的雙邊途徑是一種有效的補充。由于雙邊途徑中奉行的是實力主義,而發展中國家無論是經濟實力,還是貿易報復能力都處于劣勢,因此,僅憑借雙邊途徑,發展中國家是不能很好地維護自身利益的。而在多邊的爭端解決機制下,各成員方不分大小強弱都有權援引爭端解決機制謀求公正合理地解決相互間的經貿糾紛。這將極大地提高多邊貿易體制的透明度和可預測性,一定程度上減少或制約了個別國家采取單邊行動所帶來的不確定性。爭端解決機制公正性的加強對發展中國家,尤其是弱小國家可以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特別在面臨單邊主義的威脅與挑戰的時候,發展中國家可求助于這一多邊機制維護自身利益。

      一一DSU在向發展中國家提供多邊保護機制的同時,也向其提出了嚴峻的挑戰。

      爭端解決機制作出裁決的法律依據是WTO協議及相關協定、各成員的相關義務,這就要求各成員需將本國現有的國內立法逐步向WT0各項協定靠攏,同時在制定新的法規時要以WTO有關規定為參照,從而促使.世界各國經貿政策和作法與WTO規則保持一致。為此,發展中國家必將進行一系列任務艱巨的調整與改革。但WT0爭端解決機制遠不是完美的。例如采取交叉報復作為制裁手段對發展中國家來說是否可行,還有疑問。發展中國家受經濟貿易實力限制,其采取報復措施的能力有限,對發達國家不一定能構成威脅。年輕的WTO爭端解決機制還將經受真正的考驗。它到底能否真正有效地解決國際經貿爭端,特別是各貿易大國能否尊重并執行它的建議或裁決,人們仍將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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