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待遇原則是最惠國待遇原則的有益補充。在實現所有世貿組織成員平等待遇基礎上,世貿組織成員的商品或服務進入另一成員領土后,也應該享受與該國的商品或服務相同的待遇。這正是世貿組織非歧視貿易原則的另一體現—— 國民待遇原則,嚴格講應是外國商品或服務與進口國國內商品或服務處于平等待遇的原則。
《1994年關貿總協定》國民待遇原則主要規定有:
一成員領土的產品輸入到另一成員時,另一成員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對進口產品征收高于對本國相同產品所征收的國內稅或其他費用。
給予進口產品的有關國內銷售、分銷、購買、運輸、分配或使用的法令、規章和條例等的待遇,不能低于給予國內相同產品的待遇。據此,如果沒有對國內產品在上述方面做出任何規定,則不能規定進口產品必須滿足某些方面的要求。
任何成員不能以直接或間接方法對產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有特定數量或比例的國內數量限制,或強制規定優先使用國內產品。
成員不得用國內稅、其他國內費用或定量規定等方式,從某種意義上為國內工業提供保護。
值得指出的是,《1994年關貿總協定》規定對產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須符合特定數量或比例要求的國內數量限制條款,在實施時應遵守最惠國待遇原則。
此外,在《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領域》以及其他相關協議中,國民待遇原則都有較詳細的規定得以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