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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證當事人及業務程序介紹

    信用證的基本當事人有三個:開證申請人(Applicant)、開證行(lssuing Bank)和受益人(Beneficiary)。其他當事人主要有:知行(Advising Bank)、議付行(Negotiating Bank)、付款行(Pay ing Bank)、償付行(Reimbursing Bank)和保兌行(Confirming Bank)。

    在國際貿易結算中使用的跟單信用證有不同的類型,其業務程序也各有特點,但都要經過申請開證、開證、通知、交單、付款、贖單這幾個環節。現以最常見的議付信用證為例,說明其業務程序。

    進出口雙方簽署買賣合同中規定以信用證方式支付貨款。于是:

    A.申請開證

    開證申請人即為合同的進口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向所在地銀行申請開證。申請開證時,申請人應填寫并向銀行遞交開證申請書,開證申請書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指示銀行開立信用證的具體內容,該內容應與合同條款相一致,是開證行憑以向受益人或議付行付款的依據。對于這一部分內容,申請人也可附上合同,由銀行據以繕制信用證后交申請人確認。二是關于信用證業務中申請人和開證行之間權利和義務關系的聲明。其基本內容包括:申請人承認在付清貨款前開證行對單據及其代表的貨物擁有所有權,必要時,開證行可以出售貨物,以抵付進口人的欠款;承認開證行有權接受“表面上合格”的單據,對于偽造單據、貨物與單據不符或貨物中途滅失、受損、延遲到達,開證行概不負責;保證單據到達后如期付款贖單,否則,開證行有權沒收申請人所交付的押金,以充當申請人應付價金的一部分;承認電訊傳遞中如有錯誤、遺漏或單據郵遞損失等,銀行不負責任。

    開證申請書內容應完整明確,為防止混淆和誤解,不要加注過多的細節。

    申請人申請開證時,應向開證行交付一定比例的押金或其他擔保品,押金為信用證金額的百分之幾到幾十,其高低由開證行規定,與申請人的資信和市場行情有關。對于資信良好的客戶,有的銀行會授以一定的開證額度,在規定額度內開證,可免交保證金。

    B.開證行開立信用證

    開證行接受申請人的開證申請后,應嚴格按照開證申請書的指示擬定信用證條款,有的草擬完信用證后,還應送交開證申請人確認。開證行應將其所開立的信用證由郵寄或電傳或通過SWIFT電訊網絡送交出口地的聯行或代理行,請他們代為通知或轉交受益人。通知行的主要責任是鑒定信用證簽名或電傳密押的真實性,而且,受益人如有問題也可通過這家銀行進行查詢。

    信用證的開證方式有信開(Open by Airmail)和電開(Open by te1ecommunication郵)兩種。前者是指開證行以航郵將信用證寄給通知行;電開即是由開證行將信用證加注密押后以電訊方式通知受益人所在地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請其轉知受益人。電開方式又分“全電開證”和“簡電開證”。“全電開證”是將信用證的全部內容加注密押后發出,該電訊文本為有效的信用證正本。“簡電開征”是將信用證主要內容發電預先通知受益人,銀行承擔必須使其生效的責任,但簡電本身并非信用證的有效文本,不能憑以議付或付款,銀行隨后寄出的“證實書”才是正式的信用證。如今大多用“全電開證”的方式開立信用證。

    C.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通知行收到信用證后,經核對簽字印鑒或密押無誤,應立即將信用證轉知受益人,并留存一份副本備查。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將信用證直接轉交受益人;另一種是當該信用證以通知行為收件人時,通知行應以自已的通知書格式照錄信用證全文經簽署后交付受益人。這兩種形式對受益人來說,都是有效的信用證文本。

    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如通知行無法鑒別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它必須毫不遲延地通知開證行說明它無法鑒別,如通知行仍決定通知受益人,則必須告知受益人它未能鑒別該證的真實性。

    D.文單議付

    受益人收到信用證后,應立即進行審核,如發現信用證中所列條款內容與買賣合同不相符合,或者不符合有關國際慣例(主要是《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和《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中的規定,應即通知申請人要求修改,申請人向開證行提交修改申請書,開證行作成修改通知書后按原來信用證的傳遞方式交付通知行,經通知行審核簽字密押無誤后轉知受益人。

    受益人對信用證的內容審核無誤,或收到修改通知書審核后可以接受,即可根據信用證的規定發運貨物,繕制并取得信用證規定的全部單據,開立匯票(或不開匯票,視信用證規定),連同信用證正本和修改通知書(如果有修改通知書),在信用證規定的有效期和交單期內,遞交給通知行或與自己有往來的銀行或信用證中指定的議付銀行辦理議付。

    議付是受益人利用信用證取得資金融通的一種方式。即由受益人向上述當地銀行遞交信用證規定的全套單據,銀行在單證一致的前證下,扣除了預付款的利息和手續費后,購進受益人出具的匯票和全套單據。俗稱“買單”,又稱“出口押匯”。議付是可以追索的。

    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如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清楚表明適用于議付,則開證行對議付行承擔了付款責任。如果開證行在信用證中表明該證適用于付款或承兌方式,則開證行并不對買單銀行承擔信用證所規定的付款責任,該行此時可作為匯票的善意持票人或受益人的委托人向開證行索償。

    即使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指定了議付行,議付行也不承擔必須議付的責任。信用證也不禁止受益人直接向開證行交單。但通常議付是受益人獲取貨款的一種最為安全快捷的方式。

    E.寄單索償

    議付行議付后,取得了信用證規定的全套單據,即可憑單據向開證行或其指定銀行請求償付貨款。如果開證行未在信用證內指定其他銀行,則議付行應將單據寄交開證行;若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指定了一家付款行,則議付行應將單據寄交指定付款行。收到單據的開證行或付款行,在審單無誤后,即應將款項償付給議付行。若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指定了一家償付行,則議付行應向開證行寄單,但同時又向償付行發出索償通知,償付行在接到索償通知后,按其與開進行的事先約定,向議付行償付;如償付行拒絕償付,開證行仍應承擔付款責任。開證行和付款行的付款,是不可追索的。

    開證行或付款行如發現單據和信用證不符,應在不遲于收到單據的次日起7個營業日內通知議付行表示拒絕接受單據,如果能在該期限內表示拒絕,則開證行必須履行付款責任。

    F.申請人付款贖單

    開證行在向議付行償付后,即通知申請人付款贖單。開證人應到開證行審核單據,若單據無誤,即應付清全部貨款與有關費用(如開證時曾交付押金,則應扣除押金的本息),若單據和信用證不符,申請人有權拒付。申請人付款后,即可從開證行取得全套單據。此時申請人與開證銀行之間因開立信用證而構成的契約關系即告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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