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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證審核詳細指南

    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使用最普遍的付款方式.其特點是受益人(通常為出口人)在提供了符合信用證規定的有關單證的前提下,開證行承擔第一付款責任,其性質屬于銀行信用。應該說在滿足信用證條款的情況下,利用信用證付款既安全又快捷。但必須特別注意的是信用證付款方式強調“單單相符、單證相符”的“嚴格符合”原則,如果受益人(通常為出口人)提供的文件有錯漏,不僅會產生的額外費用,而且還會遭到開證行的拒付,對安全、及時收匯帶來很大的風險。事先對信用證條款進行審核,對于不符合出口合同規定或無法辦到的信用證條款及時提請開證人(通常為進口方)進行修改,可以大大避免今后不符合信用證規定情況的發生。為此,根據國際商會出版的國際商會叢刊第500號<<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解釋通則》的有關規定,結合國際貿易實務,特編定了《信用證審核指南》,以幫助信用證的受益人依照下列各條事先進行檢查,避免以后發生一些不必要費用和風險。

    信用證的審核

       許多不符點單據的產生以及提交后被銀行退回,大多是對收到的信用證事先檢查不夠造成的,往往使一些本來可以糾正的錯誤由于審核不及時沒能加以及時地修改。因此,一般應在收到信用證的當天對照有關的合同認真地按下列各條仔細檢查,,這樣可以及早發現錯誤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收到信用證后檢查和審核的要點:

    (一).檢查信用證的付款保證是否有效。

    應注意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是一項有效的付款保證或該項付款保證是存在缺陷問題的:

    1.信用證明確表明是可以撤消的;

    此信用證由于毋須通知受益人或未經受益人同意可以隨時撤消或變更,應該說對受益人是沒有付款保證的,對于此類信用證,一般不予接受;

    信用證中如沒有表明該信用證是否可以撤消,按00的規定,應理解是不可以撤消的;

    2.應該保兌的信用證未按要求由有關銀行進行保兌;

    3.信用證未生效;

    4.有條件的生效的信用證;如:“待獲得進口許可證后才能生效”。

    5.信用證密押不符;

    6.信用證簡電或預先通知;

    7.由開證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證;

    8.由開證人提供的開立信用證申請書;

    (二).檢查信用證的付款時間是否與有關合同規定相一致。

    應特別注意下列情況:

    1.信用證中規定有關款項須在向銀行交單后若干天內或見票后若干天內付款等情況。對此,應檢查此類付款時間是否符合合同規定或貴司的要求.

    2.信用證在國外到期.

    規定信用證國外到期, 有關單據必須寄送國外, 由于我們無法掌握單據到達國外銀行所需的時間且容易延誤或丟失,有一定的風險.通常我們要求在國內交單\付款.在來不及修改的情況下,必須應提前一個郵程(郵程的長短應根據地區遠近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

    3.如信用證中的裝期和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稱的“雙到期”,在實際業務操作中,應將裝期提前一定的時間(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時間來制單結匯。

    (三).檢查信用證受益人和開證人的名稱和地址是否完整和準確。

    受益人應特別注意信用證上的受益人名稱和地址應與其印就好的文件上的名稱和地址內容相一致.買方的公司名稱和地址寫法是不是也完全正確?在填寫發貨票時照抄信用證上寫錯了的買方公司名號和地址是有可能的,如果受益人的名稱不正確,將會給今后的收匯帶來不便。

    (四).檢查裝期的有關規定是否符合要求.

    逾信用證規定裝期的運輸單據將構成不符點,銀行有權不付款.

    檢查信用證規定的裝期應注意以下幾點:

    1.能否信用證規定的裝期內備妥有關貨物并按期出運;如來證收到時裝期太近,無法按期裝運,應及時與客戶聯系修改。

    2.實際裝期與交單期時間相距時間太短;

    3.信用證中規定了分批出運的時間和數量,應注意能否辦到,否則,任何一批未按期出運,以后各期即告失效;

    (五).檢查能否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交單。

    如來證中規定向銀行交單的日期不得遲于提單日期后若干天,如果過了限期或單據不齊有錯漏,銀行有權不付款。

    交單期通常按下列原則處理:

    1.信用證有規定的,應按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向銀行交單;

    2.信用證沒有規定的,向銀行交單的日期不得遲于提單日期后21天;

    應充分考慮辦理下列事宜對交單期的影響:

    1.生產及包裝所需的時間。

    2.內陸運輸或集港運輸所需時間。

    3.進行必要的檢驗如法定商檢或客檢所需的時間。

    4.申領出口許可證/FA產地證所需的時間(如果需要)。

    5.報關查驗所需的時間。

    6.船期安排情況。

    7.到商會和/ 或領事館辦理認證或出具有關證明所需的時間(如果需要)。

    8.申領檢驗證明書如SGS驗貨報告/OMIC LETTER或其他驗貨報告如客檢證等所需的時間。

    9.制造、整理、審核信用證規定的文件所需的時間。

    10.單據送交銀行所需的時間包括單據送交銀行后經審核發現有誤退回更正的時間。

    (六).檢查信用證內容是否完整。  

    如果信用證是以電傳或電報拍發給了通知行即“電訊送達”,那么應核實電文內容是否完整,如果電文無另外注明,并寫明是根據國際商會叢刊第 500號即<<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解釋通則》,那么,該電文是可以被當作有效信用證執行

    (七).檢查信用證的通知方式是否安全、可靠。

    信用證一般是通過受益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通知/保兌行通知給受益人的。這種方式的信用證通知比較安全,因為根據國際商會叢刊第500號<<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解釋通則》的有關規定,通知行應對所通知的信用證的真實性負責;如果不是這樣寄交的,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特別注意:

    1.信用證是直接從海外寄給您單位的,那么您單位應該小心查明它的來歷。

    2.信用證是從本地某個地址寄出,要求您單位把貨運單據寄往海外,而您單位并不了解他們指定的那家銀行。

    對于上述情況,應該首先通過銀行調查核實。

    (八).檢查信用證的金額、幣制是否符合合同規定。

    主要檢查內容有:

    1.信用證金額是否正確。

    2.信用證的金額應該與事先協商的相一致。

    3.信用證中的單價與總值要準確,大小寫并用內容要一致。

    4.如數量上可以有一定幅度的伸縮,那么,信用證也應相應規定在支付金額時允許有一定幅度。

    5.如果在金額前使用了“大約”一詞,其意思是允許金額有10%的伸縮。

    6.檢查幣制是否正確。

    如合同中規定的幣制是“英鎊”,而信用證中使用的是“美元”。

    (九).檢查信用證的數量是否與合同規定相一致。

    應注意以下幾點:

    1.除非信用證規定數量不得有增減,那么,在付款金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的情況下,貨物數量可以容許有5%的增減。

    2.特別注意的是以上提到的貨物數量可以有5%增減的規定一般適用于大宗貨物,對于以包裝單位或以個體為計算單位的貨物不適用。

    S 100% COTTON SHIRTS (5000 件全棉襯衫)由于數量單位是“件”,實際交貨時只能是5000件,而不能有5%的增減。

    (十).檢查價格條款是否符合合同規定。

    不同的價格條款涉及到具體的費用如運費、保險費由誰分擔。

    如:合同中規定是:根據此價格條款有關的運費和保險

    費由買方即開證人承擔;如果信用證中的價格條款沒有按合同的規定作上述表示,

    而是做了如下規定: 對此條款如不及時修改,那么受益人將承擔有關的運費和保險費。

    (十一).檢查貨物是否允許分批出運。

    除信用證另有規定外,貨物是允許分批付運的。

    特別注意:如信用證中規定了每一批貨物出運的確切時間,則必須按此照辦,如不能辦到,必須修改。

    (十二).檢查貨物是否允許轉運。

    除信用證另有規定外,貨物是允許轉運的。

    (十三).檢查有關的費用條款。

    主要內容有:

    1.信用證中規定的有關費用如運費或檢驗費等應事先協商一致,否則,對于額外的費用原則上不應承擔;

    2.銀行費用如事先未商定,應以雙方共同承擔為宜;

    (十四).檢查信用證規定的文件能否提供或及時提供。

    主要有:

    1.一些需要認證的單據特別是使館認證等能否及時辦理和提供。

    2.由其他機構或部門出具的有關文件如出口許可證、運費收據、檢驗證明等能否提供或及時提供。

    3.信用證中指定船齡、船籍、船公司或不準在某港口轉船等條款能否辦到等。

     

    (十五).檢查信用證中有無陷阱條款。

    應特別注意下列信用證條款是有很大陷阱的條款,具有很大的風險:

    1. 1/3 正本提單直接寄送客人的條款。

    如果接受此條款,將隨時面臨貨、款兩空的危險。

    2.將客檢證作為議付文件的條款。

    接受此條款,受益人正常處理信用證業務的主動權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對方手里,影響安全收匯。

    (十六).檢查信用證中有無矛盾之處.

    如:明明是空運,卻要求提供海運提單;

    明明價格條款是FOB,保險應由買方辦理,而信用證中卻要求提供保險單;

    (十七).檢查有關信用證是否受國際商會叢刊第500號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解釋通則》的約束.明確信用證受國際商會叢刊第500號<<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解釋通則》的約束可以使我們在具體處理信用證業務中,對于信用證的有關規定有一個公認的解釋和理解. 避免因對某一規定的不同理解產生的爭議.

    (十八).對某一問題有疑問,可以向通知行或付款行查詢,得到他們的幫助.

    通過對信用證的全面審核,如發現問題,應分別情況及時處理.對于影響安全收匯,難以接受或做到的信用證條款,必須要求國外客人進行修改.

    信用證修改的規則如下:

    1.只有買方(開證人)有權決定是否接受修改信用證;

    2.只有賣方(受益人)有權決定是否接受信用證修改.

    修改信用證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凡是需要修改的內容,應做到一次性向客人提出,避免多次修改信用證的情況.

    二.對于不可撤消信用證中任何條款的修改,都必須取得當事人的同意后才能生效.

    對信用證修改內容的接受或拒絕有兩種表示形式:

    1.受益人作出接受或拒絕該信用證修改的通知;

    2.受益人以行動按照信用證的內容辦事.

    三.收到信用證修改后,應及時檢查修改內容是否符合要求,并分別情況表示接受或重新提出修改.

    四.對于修改內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絕.部分接受修改中的內容是無效的.

    五.有關信用證修改必須通過原信用證通知行才具真實,有效;通過客人直接寄送的修改申請書或修改書復印件不是有效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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