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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證監會組織于1991年3月發布了《諒解備忘錄準則》,提出了那些內容供各國參照?

    1 請求協助的主題事項:受請求國應向請求國提供其權限范圍內盡可能的協助,但一般不能是受請求國法律不準許的事項。

    2 保密責任:請求方應對被請求方提供的信息保密。

    3 執行程序:對請求協助事項的執行程序作出規定,執行時一般不得違反當事人所在國家的法律規定。

    4 被調查者的權利:一般不得妨礙和限制被調查人員的既得利益,當事人應確保執行請求的手段不得違反被請求方所在國的法律規定。

    5 協商:在執行的過程中,及在被請求方所在國的有關法律或制度發生變更而可能影響到請求的執行時,雙方應及時磋商,尋求對策。

    6 公共程序保留:如被請求項違反所在國的公共政策(如國家主權、國家安全或其他根本利益),被請求方可以拒絕執行請求。

    7 協助事項種類:被請求方應在本國法律準許范圍內盡可能地為請求方提供協助,如取得文件資料、證人證詞、獲得被請求方的非公開檔案,及所管轄的機構進行調查等。

    8 信息的使用:規定請求方對其所獲得信息的使用條件和范圍。

    9 請求機構的參與:在請求事項的執行中,為確保資源的有效利用,被請求方應允許請求方參與請求事項的調查、資料的收集等事務。

    10 費用的承擔:規定費用的承擔方式,一般應由請求方承擔或經協商的雙方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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