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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公司法》第152條規定?

    《公司法》第15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可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或監事在收到上述股東書面請求后,如認為其請求理由充足,應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起訴訟;否則,少數股東取得派生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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