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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44條和第104條規定?

    《公司法》第44條和第10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作出公司合并決議的,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公司合并決議的,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后未通過公司合并方案的,應視為公司股東大會否決了董事會的全并方案。公司董事會此前簽訂的各項合并文件,皆不產生預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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