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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公司法》第174條規定?

    《公司法》第174條規定,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據此規定,如果公司債權人提出清償債務的主張,無論債務是否到期,公司皆應予以清償。如果債權人要求合并方提供擔保,公司也應該提供相應的擔保,否則,債權人有權要求提前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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