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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41、102、104條?

    根據《公司法》第41條、第102條、第104條,代表有限責任公司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依法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并持有股份有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依法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議,代表股份有限公司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依法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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