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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兩種清算的法院介入程度有什么不同?

    破產清算旨在實現公司債權人之公平受償。破產企業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這就必然引起債權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唯在法院支配下實施破產,才能最大限度地平衡債權人的利益沖突,因此,法院介入破產清算的程度較高。在公司清算中,公司資產能夠清償債務,債權人利益均能得到滿足,債權人之間利益沖突較少。這樣,通過清算組辦理清算事務,即可合理實現債權人的全部主張,法院無須過多介入。在確有必要時,法院只需指定清算組,即可有效地平衡債權人以及公司股東之間的利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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