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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公司法》第140條?

    根據《公司法》第140條,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進行記名股票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據此,股份有限公司有權獲得分配的股東應為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記載于股東名冊上的記名股票持有人。上市公司有權獲得股利分配的股東是于股權登記日持有公司股票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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