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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140條規定什么?

    《公司法》第140條規定,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如果違反該規定而轉讓股票,應屬無效。無記名股票的轉讓則采取交付主義,即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一般來說,上市交易的股票即屬此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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