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爾京群島國際商務公司法》(1984年修訂版)第11章第110條B規(guī)定“對依據(jù)本法成立的公司(即
離岸公司)的股份登記冊、董事登記冊、公司的抵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登記冊有選擇是否交給登記機關以進行備案的自愿性登記原則,并且可以就在公司經(jīng)營過程中的變更事項選擇是否進行登記的權利。綜觀各國/地區(qū)離岸公司法,幾乎無一例外地規(guī)定公司對股東資料、股權比例、收益狀況等信息享有自由披露的權利,離岸公司一般無須公開財務狀況,無須申報年利潤及財務狀況.無須申報受益者等。